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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海淘”盛行,跨境电商发展迅猛,我国传统的海关监管、税收政策及推广宣传都还未完全跟上时代的步伐,因而消费者对于“海淘”购买的商品需要征收哪些税、如何征税并不了解。据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政规定,2016年4月8日起跨境零售商品正式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跨境电商正式进入规范年。本文从当下“海淘”市场的现状及“海淘”税收的意义,三种“海淘”模式(官网海外直邮、海淘转运、保税区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实施前后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对比并分析解读,探寻我国“海淘”税收政策的不足以及在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并向大众普及关于“海淘”的税收政策,让更多的国内消费者了解海淘相关的税收制度。
关键词:海淘 税收政策 推广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本文阐述了我国“海淘”的发展状况并统计分析相关数据,归纳“海淘”对于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通过对三种“海淘”模式(官网海外直邮、海淘转运、保税区模式)的对比,阐述了三种模式的特点以及适用的税收征收方式。在施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之后,由于推广宣传上的不足导致群众对这一税改误解较多,对海关税收征管质疑声较大,电商企业对于自身的发展也有所顾虑,配合积极性不高。因此,本文通过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实施前后的税收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淘”税收政策的建议以及推广的对策,同时向公众普及“海淘”税收政策,加强消费者对于的“海淘”需要征哪些税、如何征税等方面的了解。
二、我国目前“海淘”规模发展状况及其对于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
1.“海淘”规模发展状况。比达咨询数据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我国“海淘”市场发展迅猛。2008-2011年,“海淘”市场处于启蒙阶段,因基数小市场规模呈现翻倍增长的势头。自2012年起,市场处于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海淘”人数近三年来稳步增长,2013年达到1800万人,2014年达到2000万人,2015年达到2400万人,2016年达到4100万人。预计到2018年,中国的海淘人数将达到3560万人, “海淘”规模也将达到1亿万元。“2017中国消费小康指数”的调查数据显示,56.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偶尔会海淘,30.3%的受访者表示经常海淘,二者合计将近九成。“海淘”族30岁以下的网购消费者占比超过60%,40岁以上网购消费者占比约10%,可以看出当前“海淘”群体总体较为年轻。这些年轻的“海淘”族通常都具有中等以上收入水平以及较高的文化程度。在地域分布方面,一二线城市的“海淘”族占比达 67. 9%。调查显示在“海淘”品类方面,美容护肤产品、服装、电子产品、母婴用品仍是消费者最为青睐,也是最考虑购买的四大海淘品类。
2.“海淘”税收對于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2005年左右,懂外语的人多了,双币卡开始普及于是出现了“海淘一族”。伴随“海淘”热潮的推进,跨境电商作为进出口贸易中的新生事物开始得到发展。发展至今,进口跨境电商的模式已经形成多样化格局。每种格局都在接受着市场的考验,等待成熟或者被淘汰。与此同时,监管政策也在随着市场一同成长,彼此都处于探索的阶段,如何处理好创新和监管的关系,极其考验政府智慧。“海淘”税收涉及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大方面。由于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结构,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特点。把握好“海淘”税收三大方面,对其进行合理化控制引导,就可以获得三倍的税收管理效用。加强“海淘”税收监管,颁布新政有利于电商企业洗牌加剧,整顿行业乱象使得市场格局更加清晰。同时,由于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海淘”税收自然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就关税而言,近十年来我国关税收入显著提高(见表1)
表1 2006-2015年我国关税收入。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得出上表,我国关税收入2006-2015年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状态虽然2009年和2013年出现了小小的回落,但我国关税增长依旧喜人。国家征收税款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同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三、三种“海淘”模式分析
广义的“海淘”主要包括官网海外直邮、海淘转运、保税仓发货这三种模式。“官网海外直邮”和“海淘转运”均是由消费者自行在海外购物网站购买通过直邮或采取转运邮递方式收获消费产品。“保税仓发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的形式,将其备货发送至保税仓内并在国内购物平台上销售的情况。相比前两种模式,“保税备货”模式的长处在于跨境电商企业海外集中采购,将其存放于保税仓销售可以使消费者节省直邮与转运的时间,更加快速地取得商品。前期,跨境电商属于新兴发展事物,我国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其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为了扶持其发展往往有较为大量的优惠政策。同时海外集中采购集中保存,可以减少一定的人力和物流成本。区别于前两种海淘方式入关以“个人物品”报关,保税备货方式下跨境电商企业的全程采购、入关、检验检疫以及销售,都是在国家监管下完成的。这意味着消费者的海外购买活动更加安全有保障。而以“个人物品”报关将更容易出现灰色地带,产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比较难以实现。但国外电商网站进行大促销时,“海外直邮”和“海淘转运”对于买家来说可能更具有吸引力,因为消费者或许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抵消掉其后会产生的运费和关税。“保税备货”模式的商品需要增加的费用在于为透明监管而支付的进口关税。但在某些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商家会为消费者支付行邮税。因此“保税备货”模式下最终的价格与“海外直邮”和“海淘转运”对比相差并不大。
四、“海淘”税收新政——税收新政财关税[2016]18号文件解读
1.跨境电商务税收新政主要内容解读。我国在2016年4月8 日实施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后,税额、税率、通关清单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首先,当单次消费额度不超过2000元,且个人年度交易额不超过2 万元时,全额征税,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50元的免征税额,并且依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举例来说:假如 A 先生在跨境电商上购买了一双900元的运动鞋。因为900元<2000 元,因此不需要缴纳关税。但他需缴纳增值税: 900*17%*70%=107.1元,消费税:900*10%*70%=63元,则他总共要缴纳的税是:增值税+消费税=107.1+63=170.1元。其次,当单次消费额度超过 2000 元或个人年度交易额超过 2万元时,“消费税”和“增值税”取代了“行邮税”,税改后跨境电商的计税方法则由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个部分构成。增值税部分,国内一般按照17%的税率征收,至于消费税率,则按照不同类型商品分别计算。针对个人邮递物品同步调整的行邮税政策将原本的四档税率(10%、20%、30%、50%) ,调整为(15%、30%、60% )三档税率。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单件“海淘”商品的应纳税额=(商品价格*增值税率+商品价格*消费税率+关税)*70% 。依据超过单次交易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举例来说:假如张小姐在跨境电商网站上购买了一套价值2300元的高档化妆品。由于 2300>2000 元,则她需要缴纳全额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按照增值税17%,消费税 15% ,关税 0%--200%(此处假定为 10%)来计算。则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300*17%*70%=273.7元,消费税:2300*15%*70%=241.5元,关税:2300*10%=230元,张小姐总共需要缴纳的税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273.7+241.5+230=745.2元。 2.有关新政误解以及分析。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实施以来,发现网络上舆论信息以及消费者往往对新政内容存在误解,致使新政推广宣传不足。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对主要几个误解进行以下分析:
2.1新政导致“海淘商品”普遍价格上升?新政出台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做出明确规定后,接着又出台了两批“正面清单”,进口品类受限;化妆品等首次进口需备案;保税进口受到严格监管,按照一般贸易监管,需提供相应单证。据此有人发出具有负面误导性言论:新政导致“海淘商品”普遍价格上升的这一错误观点。新政的出台实施从某种角度来说的确会对“海淘商品”的价格有所影响,但是普遍一词过于绝对,这是对新政的一大误解。政策变化针对不同品类的商品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见表2)。
表2 新政策变化对不同品类商品的影响。
根据上表可见,针对母婴、食品、保健品等商品税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但是100元以上的化妆品护肤品以及轻奢服饰类由于新政免征关税,只需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7%+15%)*70%=22.4%,这对于消费者的税负其实是减轻的。
2.2针对个人也要开始征税?有人说新政出台意味着“海淘”免税时代的结束,由于很多消费者税收意识淡薄对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不了解造成了很多人对于新政的误解,针对个人也要开始征税?加重了消费者税负?首先我们要把握新政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新政的出台是基于近年来“海淘热潮”使得跨境电商平台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但跨境电商行业迅猛发展凸显出了旧海关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跨境电商的低税甚至免税政策,为国内实体销售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压力。一些跨境电商利用政策漏洞,偷税漏税,造成税负不均,严重破坏了我国消费市场的公平与稳定环境的大背景。
正是由于这个背景下,我国“4.8新政”所针对的是跨境电商的B2C模式(即企业对消费者)。这项政策其实是运用税收手段对于跨境电商行业的一种治理监管以及规范,消费者不必要对其怀有抵触情绪。从某种程度上说“4.8新政”的实施对于国内热衷“海淘”的消费而言,是国家对于消费者的一种保障措施。同时,某些这项新政的误解诸如:针对个人也要开始征税?这也是对于税收知识不了解的表现。国内的消费者进行海淘购物,本身就是商品的税负的实际承担者,电商企业、电商交易平台以及未有联网电子平台,但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快递、邮政企业均为代缴义务人。本项新政策主要针对的就是代缴义务人方面的规范监管。消费者对新政无需过于担心忧虑。
五、对我国“海淘”税收政策及推广的建议
1.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1.1税收征管困难。不少中小外贸企业在出口环节的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既没有出口资质,也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因此没办法报关,不能走正常外汇手续,处于国家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灰色地带。商品交易过程中合同和销售订单都是以电子形式进行的,而这些电子数据与纸质凭据不同,电子数据可以进行随意改动,因此税务征管部门就不能依据传统税收征管办法对这些企业加以征管,这样就使得税务部门征管工作难度大大增加。现如今通过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假如使用网络加密技术等方法故意掩盖交易信息,税务部门也就没有办法获得真实有效的征税相关数据,所以产生的偷税、漏税现象也将会比较严重。
1.2税收网络平台建设缓慢。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税收信息化起步晚,基础建设也较为薄弱。现有应用的网络平台技术比较低,各个地区信息的应用模式自成一体,数据相互独立且功能无法交叉兼容,使得许多税收信息资源得不到共享。所以促进相关信息平台发展的道路变得越发艰难,更加难以适应现代信息化社会电子商务的征税需求。
1.3保税区与税收征管的矛盾。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不仅便于管理,更能省去不少的海关和商检手续,能提升物流配送速度,还能完善退换货等功能问题,提高商品的销售品质。但是,我国在建立保税区时的定位及政策存在模糊不清的弊端,这导致了一些体制上存在的现实问题。譬如,国外的零售企业可以先由货物贸易的方式集中进口商品,再将这些商品存放在保税区内,当两方达成交易时,销售方可以依照销售订单、运单、付款单等方式进行申报进口,在缴纳个人物品邮税后,再将商品发送给买家,这一简化的过程,完全把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演变为进口物品的零售性质,降低了该商品应该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2.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2.1注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平衡。税收政策要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改变。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才是我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2.2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国内税收法律。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们可以借鑒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的做法,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例如出台相应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案,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在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3给予适当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能够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就业和企业的转型升级等优势,可以对跨境电商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2.4加强税收信息平台建设。我国的税收需要与当今社会的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尤其对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征税,需要将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当中,使资源集中,信息共享。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大大减轻了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量。
3.“海淘”税收政策推广的建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政策下达实施乃至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需要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的推广落实。针对“海淘”的税收新政策,进一步增强全民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结合实际,我们为“海淘”政策推广,列出了以下几条可行性建议: 3.1国家权威机关政策解读。为推广“海淘”税收新政,提高群众支持度。在新的政策出台后,国家有关权威机构可以发布详细的政策解读对新政策分条分点进行进一步的详细阐述与解答,联合新闻媒体进行发布。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加以理解增强对于新政策的认同感。
3.2针对政策制作宣传动画。文本化的宣传可能不如视频动画来的印象深刻,有趣。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制作新政解答动画联合媒体如网页新闻动画,电视广告,手机软件信息等 ,将其进行宣传。
3.3在当年税收宣传月进行重点宣讲。税收宣传月要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突出重点,重视实效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围绕新政重点变化进行介绍宣讲,围绕纳税人关心的重点问题、政策方向、办税服务等内容进行解答跟宣传。
3.4有关部门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帮助跨境电商等有关企业进行业务申报,完善版税公开栏内容,将新的“海淘”税收政策补充在内。增加新的特色服务、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纳税人监督。在大厅显示屏全文播放新出台的《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
3.5安排有关人员进有关企业进行宣讲。针对新的税收政策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税改相关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以及增强企业纳税责任感。
3.6各地组织“海淘”税收政策宣传志愿者活动。“海淘”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模式,年轻人对其的接受使用程度更高。各地联合高校组织“海淘”税收政策宣传志愿者活动有利于提高年轻人对其的认识了解,增加纳税意识。
3.7联合国内“海淘”购物平台创立政策解读链接。联合国内大的“海淘”购物平台与网站,在其内部创立新政策的链接网站或新政信息,可以有效的使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了解新的政策变化。在潜移默化中使国家新政得到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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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6/indexch.htm.
关键词:海淘 税收政策 推广 问题 对策
一、引言
本文阐述了我国“海淘”的发展状况并统计分析相关数据,归纳“海淘”对于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通过对三种“海淘”模式(官网海外直邮、海淘转运、保税区模式)的对比,阐述了三种模式的特点以及适用的税收征收方式。在施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之后,由于推广宣传上的不足导致群众对这一税改误解较多,对海关税收征管质疑声较大,电商企业对于自身的发展也有所顾虑,配合积极性不高。因此,本文通过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实施前后的税收政策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淘”税收政策的建议以及推广的对策,同时向公众普及“海淘”税收政策,加强消费者对于的“海淘”需要征哪些税、如何征税等方面的了解。
二、我国目前“海淘”规模发展状况及其对于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
1.“海淘”规模发展状况。比达咨询数据中心的调查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我国“海淘”市场发展迅猛。2008-2011年,“海淘”市场处于启蒙阶段,因基数小市场规模呈现翻倍增长的势头。自2012年起,市场处于逐年快速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海淘”人数近三年来稳步增长,2013年达到1800万人,2014年达到2000万人,2015年达到2400万人,2016年达到4100万人。预计到2018年,中国的海淘人数将达到3560万人, “海淘”规模也将达到1亿万元。“2017中国消费小康指数”的调查数据显示,56.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偶尔会海淘,30.3%的受访者表示经常海淘,二者合计将近九成。“海淘”族30岁以下的网购消费者占比超过60%,40岁以上网购消费者占比约10%,可以看出当前“海淘”群体总体较为年轻。这些年轻的“海淘”族通常都具有中等以上收入水平以及较高的文化程度。在地域分布方面,一二线城市的“海淘”族占比达 67. 9%。调查显示在“海淘”品类方面,美容护肤产品、服装、电子产品、母婴用品仍是消费者最为青睐,也是最考虑购买的四大海淘品类。
2.“海淘”税收對于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2005年左右,懂外语的人多了,双币卡开始普及于是出现了“海淘一族”。伴随“海淘”热潮的推进,跨境电商作为进出口贸易中的新生事物开始得到发展。发展至今,进口跨境电商的模式已经形成多样化格局。每种格局都在接受着市场的考验,等待成熟或者被淘汰。与此同时,监管政策也在随着市场一同成长,彼此都处于探索的阶段,如何处理好创新和监管的关系,极其考验政府智慧。“海淘”税收涉及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大方面。由于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结构,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特点。把握好“海淘”税收三大方面,对其进行合理化控制引导,就可以获得三倍的税收管理效用。加强“海淘”税收监管,颁布新政有利于电商企业洗牌加剧,整顿行业乱象使得市场格局更加清晰。同时,由于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海淘”税收自然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就关税而言,近十年来我国关税收入显著提高(见表1)
表1 2006-2015年我国关税收入。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得出上表,我国关税收入2006-2015年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状态虽然2009年和2013年出现了小小的回落,但我国关税增长依旧喜人。国家征收税款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同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三、三种“海淘”模式分析
广义的“海淘”主要包括官网海外直邮、海淘转运、保税仓发货这三种模式。“官网海外直邮”和“海淘转运”均是由消费者自行在海外购物网站购买通过直邮或采取转运邮递方式收获消费产品。“保税仓发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的形式,将其备货发送至保税仓内并在国内购物平台上销售的情况。相比前两种模式,“保税备货”模式的长处在于跨境电商企业海外集中采购,将其存放于保税仓销售可以使消费者节省直邮与转运的时间,更加快速地取得商品。前期,跨境电商属于新兴发展事物,我国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其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为了扶持其发展往往有较为大量的优惠政策。同时海外集中采购集中保存,可以减少一定的人力和物流成本。区别于前两种海淘方式入关以“个人物品”报关,保税备货方式下跨境电商企业的全程采购、入关、检验检疫以及销售,都是在国家监管下完成的。这意味着消费者的海外购买活动更加安全有保障。而以“个人物品”报关将更容易出现灰色地带,产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比较难以实现。但国外电商网站进行大促销时,“海外直邮”和“海淘转运”对于买家来说可能更具有吸引力,因为消费者或许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抵消掉其后会产生的运费和关税。“保税备货”模式的商品需要增加的费用在于为透明监管而支付的进口关税。但在某些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商家会为消费者支付行邮税。因此“保税备货”模式下最终的价格与“海外直邮”和“海淘转运”对比相差并不大。
四、“海淘”税收新政——税收新政财关税[2016]18号文件解读
1.跨境电商务税收新政主要内容解读。我国在2016年4月8 日实施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后,税额、税率、通关清单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首先,当单次消费额度不超过2000元,且个人年度交易额不超过2 万元时,全额征税,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50元的免征税额,并且依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举例来说:假如 A 先生在跨境电商上购买了一双900元的运动鞋。因为900元<2000 元,因此不需要缴纳关税。但他需缴纳增值税: 900*17%*70%=107.1元,消费税:900*10%*70%=63元,则他总共要缴纳的税是:增值税+消费税=107.1+63=170.1元。其次,当单次消费额度超过 2000 元或个人年度交易额超过 2万元时,“消费税”和“增值税”取代了“行邮税”,税改后跨境电商的计税方法则由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个部分构成。增值税部分,国内一般按照17%的税率征收,至于消费税率,则按照不同类型商品分别计算。针对个人邮递物品同步调整的行邮税政策将原本的四档税率(10%、20%、30%、50%) ,调整为(15%、30%、60% )三档税率。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单件“海淘”商品的应纳税额=(商品价格*增值税率+商品价格*消费税率+关税)*70% 。依据超过单次交易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2000 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举例来说:假如张小姐在跨境电商网站上购买了一套价值2300元的高档化妆品。由于 2300>2000 元,则她需要缴纳全额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按照增值税17%,消费税 15% ,关税 0%--200%(此处假定为 10%)来计算。则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300*17%*70%=273.7元,消费税:2300*15%*70%=241.5元,关税:2300*10%=230元,张小姐总共需要缴纳的税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273.7+241.5+230=745.2元。 2.有关新政误解以及分析。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实施以来,发现网络上舆论信息以及消费者往往对新政内容存在误解,致使新政推广宣传不足。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对主要几个误解进行以下分析:
2.1新政导致“海淘商品”普遍价格上升?新政出台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做出明确规定后,接着又出台了两批“正面清单”,进口品类受限;化妆品等首次进口需备案;保税进口受到严格监管,按照一般贸易监管,需提供相应单证。据此有人发出具有负面误导性言论:新政导致“海淘商品”普遍价格上升的这一错误观点。新政的出台实施从某种角度来说的确会对“海淘商品”的价格有所影响,但是普遍一词过于绝对,这是对新政的一大误解。政策变化针对不同品类的商品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见表2)。
表2 新政策变化对不同品类商品的影响。
根据上表可见,针对母婴、食品、保健品等商品税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但是100元以上的化妆品护肤品以及轻奢服饰类由于新政免征关税,只需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7%+15%)*70%=22.4%,这对于消费者的税负其实是减轻的。
2.2针对个人也要开始征税?有人说新政出台意味着“海淘”免税时代的结束,由于很多消费者税收意识淡薄对于国家税收政策的不了解造成了很多人对于新政的误解,针对个人也要开始征税?加重了消费者税负?首先我们要把握新政出台的背景及意义,新政的出台是基于近年来“海淘热潮”使得跨境电商平台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但跨境电商行业迅猛发展凸显出了旧海关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跨境电商的低税甚至免税政策,为国内实体销售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压力。一些跨境电商利用政策漏洞,偷税漏税,造成税负不均,严重破坏了我国消费市场的公平与稳定环境的大背景。
正是由于这个背景下,我国“4.8新政”所针对的是跨境电商的B2C模式(即企业对消费者)。这项政策其实是运用税收手段对于跨境电商行业的一种治理监管以及规范,消费者不必要对其怀有抵触情绪。从某种程度上说“4.8新政”的实施对于国内热衷“海淘”的消费而言,是国家对于消费者的一种保障措施。同时,某些这项新政的误解诸如:针对个人也要开始征税?这也是对于税收知识不了解的表现。国内的消费者进行海淘购物,本身就是商品的税负的实际承担者,电商企业、电商交易平台以及未有联网电子平台,但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快递、邮政企业均为代缴义务人。本项新政策主要针对的就是代缴义务人方面的规范监管。消费者对新政无需过于担心忧虑。
五、对我国“海淘”税收政策及推广的建议
1.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1.1税收征管困难。不少中小外贸企业在出口环节的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既没有出口资质,也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因此没办法报关,不能走正常外汇手续,处于国家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灰色地带。商品交易过程中合同和销售订单都是以电子形式进行的,而这些电子数据与纸质凭据不同,电子数据可以进行随意改动,因此税务征管部门就不能依据传统税收征管办法对这些企业加以征管,这样就使得税务部门征管工作难度大大增加。现如今通过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假如使用网络加密技术等方法故意掩盖交易信息,税务部门也就没有办法获得真实有效的征税相关数据,所以产生的偷税、漏税现象也将会比较严重。
1.2税收网络平台建设缓慢。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较而言,我国税收信息化起步晚,基础建设也较为薄弱。现有应用的网络平台技术比较低,各个地区信息的应用模式自成一体,数据相互独立且功能无法交叉兼容,使得许多税收信息资源得不到共享。所以促进相关信息平台发展的道路变得越发艰难,更加难以适应现代信息化社会电子商务的征税需求。
1.3保税区与税收征管的矛盾。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不仅便于管理,更能省去不少的海关和商检手续,能提升物流配送速度,还能完善退换货等功能问题,提高商品的销售品质。但是,我国在建立保税区时的定位及政策存在模糊不清的弊端,这导致了一些体制上存在的现实问题。譬如,国外的零售企业可以先由货物贸易的方式集中进口商品,再将这些商品存放在保税区内,当两方达成交易时,销售方可以依照销售订单、运单、付款单等方式进行申报进口,在缴纳个人物品邮税后,再将商品发送给买家,这一简化的过程,完全把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演变为进口物品的零售性质,降低了该商品应该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2.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2.1注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平衡。税收政策要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和改变。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才是我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2.2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国内税收法律。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们可以借鑒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的做法,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作出适当的调整。例如出台相应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案,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在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3给予适当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能够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就业和企业的转型升级等优势,可以对跨境电商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2.4加强税收信息平台建设。我国的税收需要与当今社会的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尤其对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征税,需要将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当中,使资源集中,信息共享。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大大减轻了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量。
3.“海淘”税收政策推广的建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政策下达实施乃至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需要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的推广落实。针对“海淘”的税收新政策,进一步增强全民税收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税,结合实际,我们为“海淘”政策推广,列出了以下几条可行性建议: 3.1国家权威机关政策解读。为推广“海淘”税收新政,提高群众支持度。在新的政策出台后,国家有关权威机构可以发布详细的政策解读对新政策分条分点进行进一步的详细阐述与解答,联合新闻媒体进行发布。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加以理解增强对于新政策的认同感。
3.2针对政策制作宣传动画。文本化的宣传可能不如视频动画来的印象深刻,有趣。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制作新政解答动画联合媒体如网页新闻动画,电视广告,手机软件信息等 ,将其进行宣传。
3.3在当年税收宣传月进行重点宣讲。税收宣传月要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突出重点,重视实效的原则。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活动,围绕新政重点变化进行介绍宣讲,围绕纳税人关心的重点问题、政策方向、办税服务等内容进行解答跟宣传。
3.4有关部门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帮助跨境电商等有关企业进行业务申报,完善版税公开栏内容,将新的“海淘”税收政策补充在内。增加新的特色服务、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纳税人监督。在大厅显示屏全文播放新出台的《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
3.5安排有关人员进有关企业进行宣讲。针对新的税收政策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税改相关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以及增强企业纳税责任感。
3.6各地组织“海淘”税收政策宣传志愿者活动。“海淘”作为一种新兴购物模式,年轻人对其的接受使用程度更高。各地联合高校组织“海淘”税收政策宣传志愿者活动有利于提高年轻人对其的认识了解,增加纳税意识。
3.7联合国内“海淘”购物平台创立政策解读链接。联合国内大的“海淘”购物平台与网站,在其内部创立新政策的链接网站或新政信息,可以有效的使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了解新的政策变化。在潜移默化中使国家新政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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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6/indexch.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