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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信用度高备受青睐支付结算工具,由于具有承兑性强、灵活性高、贴现率低、较为便捷等优势深受广大企业的欢迎。然而,随着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和应用程度的普遍提高,在承兑汇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一些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对企业的存款、壮大银行的资金实力争相开办票据业务,放松其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放松对承兑申请人的授信要求。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报告,贸易合同或与关联企业勾结骗取银行信任,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这些问题都使得原本不高的业务风险逐渐放大,票据业务呈现过度、无序的状态,这无疑加大了商业银行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因此,如何有效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维护银行的信誉和资金安全,维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函待解决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与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这也是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接受度远高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最重要因素。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便于流通。
三、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隐患
首先,商业银行对申请出票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存在风险。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中,商业银行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做到深入真实。一方面原因是,银行本身工作不够到位,资格审查没有切实核对清楚。随着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银行往往因为简便手续、加快进程而忽视了业务本身的安全。另一个方面,企业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提供的公司营业情况的报表,购销合同,财务报告等数据是虚假的。更有甚者与相关公司勾结,狸猫换太子,拿着其他公司的真实数据当作自家公司的财务报告用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实务中,曾有向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B公司索要财务报告等公司资料时,B方负责人给出一个联系人电话,声称是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事宜可以直接与之沟通。孰不知,准备电话与之沟通时发现,是之前有过业务往来的A公司的财务经理。之后亦发现,B公司拿来的财务数据是与A公司的财务数据是一模一样的。当然之后B公司的资料审查无法通过。虽然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乌龙故事,但是这也反映一个问题——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帮助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情形,银行应该如何解决真实的报表数据不真实的公司资料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如何降低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
2、商业银行为维系经营需要,隐瞒资产真相的风险。近年来,商业银行大部分的承兑汇票业务主要是针对在本行有贷款的企业。贷款企业的贷款批下来之后,并不会直接将这部分贷款以现金方式交给贷款企业,而是以开出承兑汇票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贷款并不能按时收回,这时,有些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是换个公司名申请新贷款,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或者用新申请下来的贷款偿还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早在2007年,华夏银行就被爆出借新还旧以此降低不良贷款。
“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的不良贷款包括至今以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留存账面的德隆系、飞天系、农凯系等的不良贷款。而另一份借新还旧贷款明细还显示,截至7月31日上海分行多轮借新还旧的贷款余额高达22亿元,其中8.4亿元已显示无法收回,但这8.4亿元并没有记入不良贷款明细。实际上,在华夏银行粉饰的报表背后是:在掉入股市庄家和房地产商精心布下的骗贷陷阱之后,信贷部门通过借新还旧或第三方贷款代为偿还这种滚雪球的方式,来掩盖自己此前的错误。”。
出路:以承兑为重点降低业务风险
如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因其特殊的性质,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银行作为承兑人和第一付款人,在各票据当事人中承担着最大的法律责任,一旦操作不慎,很容易造成损失。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要注意把好承兑关切实避免法律风险,能为以后的业务开展也打好一个良性的基础。要切实避免风险,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承兑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帐户,二是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办法》第4条则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更明确的限定。实践中为进一步降低票据风险,还可规定更严格的资格条件,如“A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等。具体操作中,承兑银行可以要求出票人提供企业法人执照、财务会计报表、银行开户证明等资料,从资金实力、经营状况、企业前景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切实减少票据风险。
2、承兑协议的制定。承兑协议对于明确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防止套取银行信用,降低汇票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保障承兑银行权益,可在承兑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信贷部门要针对不同的担保方式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采用保证方式的,应着重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有无代偿能力;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首先审查抵押人、质押人对抵押物、质押物有无处分权,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证明。假如抵押物、质押物是申请人租赁、保管或借用的他人财产,则该抵押、质押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银行承兑汇票的概念与特点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这也是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接受度远高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最重要因素。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便于流通。
三、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隐患
首先,商业银行对申请出票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存在风险。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申请中,商业银行对于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做到深入真实。一方面原因是,银行本身工作不够到位,资格审查没有切实核对清楚。随着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银行往往因为简便手续、加快进程而忽视了业务本身的安全。另一个方面,企业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提供的公司营业情况的报表,购销合同,财务报告等数据是虚假的。更有甚者与相关公司勾结,狸猫换太子,拿着其他公司的真实数据当作自家公司的财务报告用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在实务中,曾有向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B公司索要财务报告等公司资料时,B方负责人给出一个联系人电话,声称是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事宜可以直接与之沟通。孰不知,准备电话与之沟通时发现,是之前有过业务往来的A公司的财务经理。之后亦发现,B公司拿来的财务数据是与A公司的财务数据是一模一样的。当然之后B公司的资料审查无法通过。虽然这只是一个小小的乌龙故事,但是这也反映一个问题——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帮助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情形,银行应该如何解决真实的报表数据不真实的公司资料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如何降低银行的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
2、商业银行为维系经营需要,隐瞒资产真相的风险。近年来,商业银行大部分的承兑汇票业务主要是针对在本行有贷款的企业。贷款企业的贷款批下来之后,并不会直接将这部分贷款以现金方式交给贷款企业,而是以开出承兑汇票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有些企业贷款并不能按时收回,这时,有些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是换个公司名申请新贷款,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或者用新申请下来的贷款偿还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早在2007年,华夏银行就被爆出借新还旧以此降低不良贷款。
“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的不良贷款包括至今以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留存账面的德隆系、飞天系、农凯系等的不良贷款。而另一份借新还旧贷款明细还显示,截至7月31日上海分行多轮借新还旧的贷款余额高达22亿元,其中8.4亿元已显示无法收回,但这8.4亿元并没有记入不良贷款明细。实际上,在华夏银行粉饰的报表背后是:在掉入股市庄家和房地产商精心布下的骗贷陷阱之后,信贷部门通过借新还旧或第三方贷款代为偿还这种滚雪球的方式,来掩盖自己此前的错误。”。
出路:以承兑为重点降低业务风险
如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因其特殊的性质,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银行作为承兑人和第一付款人,在各票据当事人中承担着最大的法律责任,一旦操作不慎,很容易造成损失。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要注意把好承兑关切实避免法律风险,能为以后的业务开展也打好一个良性的基础。要切实避免风险,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承兑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帐户,二是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办法》第4条则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更明确的限定。实践中为进一步降低票据风险,还可规定更严格的资格条件,如“A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等。具体操作中,承兑银行可以要求出票人提供企业法人执照、财务会计报表、银行开户证明等资料,从资金实力、经营状况、企业前景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切实减少票据风险。
2、承兑协议的制定。承兑协议对于明确出票人、承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防止套取银行信用,降低汇票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保障承兑银行权益,可在承兑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信贷部门要针对不同的担保方式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采用保证方式的,应着重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有无代偿能力;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首先审查抵押人、质押人对抵押物、质押物有无处分权,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证明。假如抵押物、质押物是申请人租赁、保管或借用的他人财产,则该抵押、质押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