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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营企逐渐成为本区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内盗现象成为新的治安问题。在预防内盗案件过程中民营企业体现出力量不足,反映了对秩序、正义、自由的追求,希望通过法律实施来满足,这就是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案件履行职责、通过参与综合治理发挥职能、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延伸职能、通过开展法制教育主动服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民营企业;内盗案件;司法需求;服务企业
在企业改制前,企业产权不明晰,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全民所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与职工利益脱钩,民间的一句谚语是“国外有个加拿大,国内有个大家拿”,可见该时期内盗现象严重,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一显现已经好转。天津市东丽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区社会状况呈现出社会开放、人员广泛流动的新特点。民营企业吸纳了很多来津务工人员就业,逐渐成为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近5年以来,报请批准逮捕的盗窃犯罪案件有743件1159人,其中发生于企业的案件有338件567人,发案率占全部盗窃案件的45.5%,民营企业发案率占企业的50%多,比重较大,企业内盗案件的发案率占企业盗窃案件的42.6%,民营企业内盗现象成为新的治安问题。
一、内盗案件特点
盗窃案件是民营企业发案居多、影响最大的案件,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而企业发生的盗窃案件中,企业职工或与企业职工相识的人盗窃生产资料占较大比例,统称“熟人”内盗,这一现象就是“企业内盗”现象。当企业内盗行为达到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将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这就是企业内盗案件。企业内盗案件的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以下规律:
(一)内盗案件人员特点
根据5年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内盗案件人员结构。正在企业工作的占77.3%,有保安、管理、班组长身份的人员占36%,以上虽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节点不同、分工不同,均为企业职工。与企业职工相识的占46.8%。以上熟人作案主要有两种组合形式:
一是相互串通,即本企业职工共同作案。一方面,本企业职工容易接近目标和转移赃物。其目标明确,选择为价值大且不易被发现的财产,且熟悉保管环境、运输路线,对于得手其有利条件多。一方面,能够相互帮助,默契配合,使侦破难度增大
二是内外勾结。即本企业职工与其熟识的人共同作案。企业职工熟悉环境与非企业职工更敢于铤而走险相互结合,往往经过精心预谋使排查嫌疑人难度加大、更加胆大妄为盗窃数额更大、有时会采用破坏性手段而在现场留下较多痕迹。
(二)内盗案件行为特点
在企业发生的熟人盗窃案件中,盗窃生产资料的占 时间在交接班时间的占80.8%,发生于晚上8点到次日5点之间占74.9%,发生于午间和傍晚交接班时间的占12.8%,翻墙的占14.3%,走大门的占77.8%,钻窗的占5.9%就近在废品收购站销赃的占63.1%。盗窃材料和产品的占80.8%,盗窃生产设备的占11.8%。数据反映出以下规律:
一是发生时间多为交接班时间或深夜。企业在交接班时间和夜里往往存在监管疏漏,由于是熟人作案,对于企业专人监管和保安巡逻的规律了如指掌。
二是盗窃对象多为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在生产加工项目所使用和产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多为职工日常工作接触的生产加工财产。
三是赃物的主要去向是附近废品收购站点。往往企业附近都有废品收购站点或者流动站点,且收购人员在收购时往往与销赃人心照不宣,对于赃物来源不说也不问。
(三)内盗案件心理特点
在内盗案件中,男性占97.5%,受过刑事处罚的占3.4%,25岁以下占47.3%,26岁至35岁占34.5%,36岁至45岁占16.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6.8%,高中、中专、技校文化的占12.2%,外来务工人员占71.2%。从最初顺手牵羊的偶犯,发展为养成偷摸习气的惯犯、相互效仿传染而蚂蚁搬家的群犯、对于盗窃见怪不怪而愈演愈烈的蚕食鲸吞。他们大多心智正常,成长和生活背景相对稳定,具有违法性认识,犯罪动机多为贪财。这其中的犯罪心理呈现如下规律:
一是认识方面,认识范围狭隘、思维固执。很多嫌疑人都说偷摸的起因为被罚款、曾被拖欠工资,办案人员还很容易被误导,实际上是嫌疑人认识偏颇,不能够全面、深入看待问题,尤其不能够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面对生活的困境,在偏差的认识中会产生错误的观念,这一念之差便产生了贪财之念。
二是意志方面,意志品质薄弱。一些嫌疑人,认识偏执不仅使贪财的犯罪需要膨胀,而且使准确的感知能力受影响,正所谓利欲熏心。
三是情绪方面,恐惧和侥幸交织。一方面盗窃是以秘密手段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怀有做贼心虚、怕被发现的恐惧心理,因此会有情绪紧张、动作忙乱、事后细节记不清等状态,有的甚至不自觉的留下了犯罪痕迹。另一方面,犯罪预备比较充分、盗窃得逞、转移赃物顺利助长了其侥幸心理。
二、企业内盗案件发生暴露了企业的管理漏洞
从梳理内盗犯罪特点可以看出,企业安全保卫意识淡薄、制度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防控手段仍有不足。
(一)思想层面
从企业内盗案件发生规律可以总结出企业管理在思想层面安全保卫意识淡薄。
一是各级领导负责人不够重视。在单位领导、主管领导、车间领导、班组长当中都存在将主要精力放在抓生产上而忽视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二是管理缺乏力度和长期性。对职工违法案件不报案不移送对于有问题的职工只做经济处罚,以罚代法,未树立起安全保卫工作应有的震慑力。三是不能够研究解决新问题。没有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实现科学化管理、促进企业改造提升的重要环节。
(二)制度层面
从企业内盗案件发生规律可以总结出企业管理在制度层面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未落实情况明显。岗位目标、任务、责任不明确,管理存在漏洞,监督机制有所欠缺。二是财产不能详细登记。对于在原料购进、生产加工、成品出厂、资金回笼各环节财产的储存、运输没有做到准确记录。三是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应急反应制度。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及法律意识,发现遇盗不能够及时清点财物确定损失且不能够及时报警或未及时移送关部门处理。
(三)措施层面
防范措施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石,是防范内盗的基本途径,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企业内盗案件发生规律可以总结出企业管理在防控手段存在不足。
一是人防措施有待提高。在抓队伍、抓制度、抓落实方面存在不足。二是物防措施需要加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保卫的重点对象,存放未做到地点明确、条件事宜、分类管理、防护设施完备。三是技防措施需要改进。关键位置和关键环节监控设备未安排专人维护设备,仅有少数企业引进电子红外报警装置、门禁系统以提高监控效率,技防发挥作用尚不明显。
三、企业预防内盗案件力量不足反映了司法需求
民营企业是推动本区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而其自身发展也存在着局限,在预防内盗案件过程中体现出力量不足,反映了对秩序、正义、自由的追求。
(一)对秩序的需求
法律将内在于社会生产的经济活动规则加以提升,使之明确化、合理化和权威化,从而建立起有条不紊的生产秩序。司法机关追诉犯罪,震慑心存犯意的职工,维护企业各项规章的权威,使企业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直接、充分地保护企业财产、维护生产秩序。
一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秩序。法律保护企业产权,内盗案件的被害人是企业,享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以经济法律关系维护秩序。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互负劳动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三是以刑事法律关系维护秩序。内盗威胁了生产的基本安全、打破了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公权力依法介入追诉犯罪。
(二)对正义的需求
正义要求给予其相应的待遇,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各得其所。正义是一种社会理想。在企业弘扬清风正气,遏制违规行为,惩治犯罪行为才能够伸张正义。
一是价值指引,恢复社会心理。支持和保护遵纪守法的职工,解除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的思想顾虑。二是教育震慑,遏制歪风邪气。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权威性,将发挥作用,震慑有犯意的职工悬崖勒马,教育思想认识有偏差的职工遵纪守法,使内盗行为得到职工自觉抵制,“人人喊打”。
(三)对自由的需求
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职工的自由是权益实现。制度的合理性在于民主,制度的建立在职工反复酝酿,吸收合理化建议,才能得到职工的遵守;企业的自由是生产经营良性发展。职工鼓足干劲企业才能取得良好效益,管理科学,生产才能提高效率。
四、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几点举措
(一)依法处理犯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企业对正义的需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办案与服务民营企业相结合,方能扬善止恶,增强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依法处理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在打击犯罪、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作用,在依法履行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犯罪,保障其依法经营。对于内盗犯罪,在公正审查的基础上做到从重从快处理。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检察官进企业活动,结合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职工树立法制观念。提醒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实现科学化管理、促进企业改造提升的重要环节。
(二)参与综合治理,协同公安治理周边环境,满足企业对自由的需求
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治理民营企业周边环境。一方面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依法打击赃物犯罪。
一方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环境的治理,尤其治理废品收购站的非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走访废品站,取缔非法收旧点和违法经营,摧毁非法买方市场,斩断销赃渠道,为企业专心发展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满足企业对秩序的需求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将削弱生产能力。在企业树立规则意识,坚持用制度管物、管人、管事、管流程。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方案,使制度来自一线、自觉执行、监督全面。
二是采取有力措施。梳理人防、物防、技防的风险点并逐一排查。提高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完善防护设施并及时维护,逐步实现视频系统全方位监控,不断提高安全保卫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
关键词:民营企业;内盗案件;司法需求;服务企业
在企业改制前,企业产权不明晰,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全民所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与职工利益脱钩,民间的一句谚语是“国外有个加拿大,国内有个大家拿”,可见该时期内盗现象严重,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一显现已经好转。天津市东丽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区社会状况呈现出社会开放、人员广泛流动的新特点。民营企业吸纳了很多来津务工人员就业,逐渐成为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近5年以来,报请批准逮捕的盗窃犯罪案件有743件1159人,其中发生于企业的案件有338件567人,发案率占全部盗窃案件的45.5%,民营企业发案率占企业的50%多,比重较大,企业内盗案件的发案率占企业盗窃案件的42.6%,民营企业内盗现象成为新的治安问题。
一、内盗案件特点
盗窃案件是民营企业发案居多、影响最大的案件,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企业的生产秩序。而企业发生的盗窃案件中,企业职工或与企业职工相识的人盗窃生产资料占较大比例,统称“熟人”内盗,这一现象就是“企业内盗”现象。当企业内盗行为达到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将由司法机关进行追诉,这就是企业内盗案件。企业内盗案件的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以下规律:
(一)内盗案件人员特点
根据5年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内盗案件人员结构。正在企业工作的占77.3%,有保安、管理、班组长身份的人员占36%,以上虽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节点不同、分工不同,均为企业职工。与企业职工相识的占46.8%。以上熟人作案主要有两种组合形式:
一是相互串通,即本企业职工共同作案。一方面,本企业职工容易接近目标和转移赃物。其目标明确,选择为价值大且不易被发现的财产,且熟悉保管环境、运输路线,对于得手其有利条件多。一方面,能够相互帮助,默契配合,使侦破难度增大
二是内外勾结。即本企业职工与其熟识的人共同作案。企业职工熟悉环境与非企业职工更敢于铤而走险相互结合,往往经过精心预谋使排查嫌疑人难度加大、更加胆大妄为盗窃数额更大、有时会采用破坏性手段而在现场留下较多痕迹。
(二)内盗案件行为特点
在企业发生的熟人盗窃案件中,盗窃生产资料的占 时间在交接班时间的占80.8%,发生于晚上8点到次日5点之间占74.9%,发生于午间和傍晚交接班时间的占12.8%,翻墙的占14.3%,走大门的占77.8%,钻窗的占5.9%就近在废品收购站销赃的占63.1%。盗窃材料和产品的占80.8%,盗窃生产设备的占11.8%。数据反映出以下规律:
一是发生时间多为交接班时间或深夜。企业在交接班时间和夜里往往存在监管疏漏,由于是熟人作案,对于企业专人监管和保安巡逻的规律了如指掌。
二是盗窃对象多为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在生产加工项目所使用和产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多为职工日常工作接触的生产加工财产。
三是赃物的主要去向是附近废品收购站点。往往企业附近都有废品收购站点或者流动站点,且收购人员在收购时往往与销赃人心照不宣,对于赃物来源不说也不问。
(三)内盗案件心理特点
在内盗案件中,男性占97.5%,受过刑事处罚的占3.4%,25岁以下占47.3%,26岁至35岁占34.5%,36岁至45岁占16.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6.8%,高中、中专、技校文化的占12.2%,外来务工人员占71.2%。从最初顺手牵羊的偶犯,发展为养成偷摸习气的惯犯、相互效仿传染而蚂蚁搬家的群犯、对于盗窃见怪不怪而愈演愈烈的蚕食鲸吞。他们大多心智正常,成长和生活背景相对稳定,具有违法性认识,犯罪动机多为贪财。这其中的犯罪心理呈现如下规律:
一是认识方面,认识范围狭隘、思维固执。很多嫌疑人都说偷摸的起因为被罚款、曾被拖欠工资,办案人员还很容易被误导,实际上是嫌疑人认识偏颇,不能够全面、深入看待问题,尤其不能够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面对生活的困境,在偏差的认识中会产生错误的观念,这一念之差便产生了贪财之念。
二是意志方面,意志品质薄弱。一些嫌疑人,认识偏执不仅使贪财的犯罪需要膨胀,而且使准确的感知能力受影响,正所谓利欲熏心。
三是情绪方面,恐惧和侥幸交织。一方面盗窃是以秘密手段进行的犯罪,嫌疑人怀有做贼心虚、怕被发现的恐惧心理,因此会有情绪紧张、动作忙乱、事后细节记不清等状态,有的甚至不自觉的留下了犯罪痕迹。另一方面,犯罪预备比较充分、盗窃得逞、转移赃物顺利助长了其侥幸心理。
二、企业内盗案件发生暴露了企业的管理漏洞
从梳理内盗犯罪特点可以看出,企业安全保卫意识淡薄、制度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防控手段仍有不足。
(一)思想层面
从企业内盗案件发生规律可以总结出企业管理在思想层面安全保卫意识淡薄。
一是各级领导负责人不够重视。在单位领导、主管领导、车间领导、班组长当中都存在将主要精力放在抓生产上而忽视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二是管理缺乏力度和长期性。对职工违法案件不报案不移送对于有问题的职工只做经济处罚,以罚代法,未树立起安全保卫工作应有的震慑力。三是不能够研究解决新问题。没有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实现科学化管理、促进企业改造提升的重要环节。
(二)制度层面
从企业内盗案件发生规律可以总结出企业管理在制度层面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未落实情况明显。岗位目标、任务、责任不明确,管理存在漏洞,监督机制有所欠缺。二是财产不能详细登记。对于在原料购进、生产加工、成品出厂、资金回笼各环节财产的储存、运输没有做到准确记录。三是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应急反应制度。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及法律意识,发现遇盗不能够及时清点财物确定损失且不能够及时报警或未及时移送关部门处理。
(三)措施层面
防范措施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基石,是防范内盗的基本途径,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企业内盗案件发生规律可以总结出企业管理在防控手段存在不足。
一是人防措施有待提高。在抓队伍、抓制度、抓落实方面存在不足。二是物防措施需要加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保卫的重点对象,存放未做到地点明确、条件事宜、分类管理、防护设施完备。三是技防措施需要改进。关键位置和关键环节监控设备未安排专人维护设备,仅有少数企业引进电子红外报警装置、门禁系统以提高监控效率,技防发挥作用尚不明显。
三、企业预防内盗案件力量不足反映了司法需求
民营企业是推动本区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而其自身发展也存在着局限,在预防内盗案件过程中体现出力量不足,反映了对秩序、正义、自由的追求。
(一)对秩序的需求
法律将内在于社会生产的经济活动规则加以提升,使之明确化、合理化和权威化,从而建立起有条不紊的生产秩序。司法机关追诉犯罪,震慑心存犯意的职工,维护企业各项规章的权威,使企业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直接、充分地保护企业财产、维护生产秩序。
一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秩序。法律保护企业产权,内盗案件的被害人是企业,享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以经济法律关系维护秩序。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互负劳动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三是以刑事法律关系维护秩序。内盗威胁了生产的基本安全、打破了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公权力依法介入追诉犯罪。
(二)对正义的需求
正义要求给予其相应的待遇,不偏不倚使每个人各得其所。正义是一种社会理想。在企业弘扬清风正气,遏制违规行为,惩治犯罪行为才能够伸张正义。
一是价值指引,恢复社会心理。支持和保护遵纪守法的职工,解除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的思想顾虑。二是教育震慑,遏制歪风邪气。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具有权威性,将发挥作用,震慑有犯意的职工悬崖勒马,教育思想认识有偏差的职工遵纪守法,使内盗行为得到职工自觉抵制,“人人喊打”。
(三)对自由的需求
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职工的自由是权益实现。制度的合理性在于民主,制度的建立在职工反复酝酿,吸收合理化建议,才能得到职工的遵守;企业的自由是生产经营良性发展。职工鼓足干劲企业才能取得良好效益,管理科学,生产才能提高效率。
四、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几点举措
(一)依法处理犯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企业对正义的需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办案与服务民营企业相结合,方能扬善止恶,增强法律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依法处理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在打击犯罪、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作用,在依法履行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犯罪,保障其依法经营。对于内盗犯罪,在公正审查的基础上做到从重从快处理。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检察官进企业活动,结合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职工树立法制观念。提醒企业各级负责人要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实现科学化管理、促进企业改造提升的重要环节。
(二)参与综合治理,协同公安治理周边环境,满足企业对自由的需求
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加强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治理民营企业周边环境。一方面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依法打击赃物犯罪。
一方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环境的治理,尤其治理废品收购站的非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走访废品站,取缔非法收旧点和违法经营,摧毁非法买方市场,斩断销赃渠道,为企业专心发展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满足企业对秩序的需求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将削弱生产能力。在企业树立规则意识,坚持用制度管物、管人、管事、管流程。规范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方案,使制度来自一线、自觉执行、监督全面。
二是采取有力措施。梳理人防、物防、技防的风险点并逐一排查。提高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完善防护设施并及时维护,逐步实现视频系统全方位监控,不断提高安全保卫能力。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