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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某县为了进一步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其中公开选拔副检察长1名.笔者认为,公选值得大力提倡和推广.但对应当由检察长提名、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检察长进行公选的做法却不敢苟同,倒认为这样做确有违法用人之疑、越权执政之嫌、藐视人大之意,应当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