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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相关的法律判例和科学哲学原理,讨论了法律和科学中对待证据的不同方法,认为现行标准不能满足诉讼证据的目的。最后提出了完善可采性标准的建议,主张走向以相关性作为唯一根据的可采性标准,并辅以针对可靠性问题的陪审团指示,这样有助于事实的审判者得到最准确的结果,会减少那种支持某特定阶层诉讼当事人的偏见,并消除因将科学规范应用于诉讼证据而产生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