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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与监督。第三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的,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市、州)司法局批准;向地区(市、州)司法局和省直管市、林区司法局申请的,由地区(市、州)司法局或省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批准;向省司法厅”申请的,由省司法厅审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