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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改制遵循“政企分开”原则,但铁路公安职能仍由改制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行使,这引发了众多的困惑.对此需要从公用事业的历史发展路径来解析政府对民营化的策略选择,并通过象限定位法来确定不同民营化策略下政府的职能.通过象限定位法可以推出,在政府垄断下,由私人承担公用事业时,存在私人通过行政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情形.由此解释了国务院决定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企业行使公安职能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