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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普遍接受的观念,死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不可低估的抚慰作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发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每一条死刑罪名的免除都牵扯着公众的神经。其中,最惹人关注的当属对“集资诈骗罪”拟取消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说,2011年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来这些犯罪,在实际中一直未适用或较少适用死刑”。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是从“边缘”着手死刑改革。
而这次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谓啃了骨头——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判决并不少,2008年仅浙江省就有5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更为关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争议越来越大,而背后还是民间金融规范化的老大难问题。
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一直呼声很高
在此次草案中,关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免除,中国社科院教授刘仁文介绍,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就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但并未通过。
事实上,2011年取消了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这3个罪名的死刑,剩下的“集资诈骗罪”成为唯一还保留死刑的金融诈骗罪。当时,立法者在全面取消诈骗罪死刑方面只剩一步之遥。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规定死刑一是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允许个人搞民间集资。
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市场主导地位的进一步发挥,这一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频发、高发。事实上,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因为受害人有贪便宜等过错,其他诈骗类的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再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而前亿万富翁吴英诈骗案也是公众关注焦点,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吴英不再需要为她的诈骗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吴英一案可看做刑法废除集资诈骗死刑的序曲。但因集资诈骗案往往所涉诈骗群体人数巨大,反对废除集资诈骗死刑的声音亦不绝。
杀头能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吗?
如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所说,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在此次草案之前一直呼声很高,但并非所有人都如刘教授的观点,支持此项死罪的废除。
新华网2013年11月发表郭辉的评论文章《不应该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认为执法部门真正做到了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慮适用死刑。
文章梳理了此前因为集资诈骗罪而判死刑: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这次立法机关又一次下了决心,既符合取消经济类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国际立法趋势,也对地方政府规范民间金融提出新的要求:再也不能用杀头来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必须想出新办法,疏导民间资本流动。因此,本次刑法修订势必助推民间金融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说,2011年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年来这些犯罪,在实际中一直未适用或较少适用死刑”。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是从“边缘”着手死刑改革。
而这次拟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谓啃了骨头——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判决并不少,2008年仅浙江省就有5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更为关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争议越来越大,而背后还是民间金融规范化的老大难问题。
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一直呼声很高
在此次草案中,关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免除,中国社科院教授刘仁文介绍,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就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但并未通过。
事实上,2011年取消了信用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这3个罪名的死刑,剩下的“集资诈骗罪”成为唯一还保留死刑的金融诈骗罪。当时,立法者在全面取消诈骗罪死刑方面只剩一步之遥。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规定死刑一是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允许个人搞民间集资。
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市场主导地位的进一步发挥,这一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频发、高发。事实上,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因为受害人有贪便宜等过错,其他诈骗类的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再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而前亿万富翁吴英诈骗案也是公众关注焦点,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吴英不再需要为她的诈骗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吴英一案可看做刑法废除集资诈骗死刑的序曲。但因集资诈骗案往往所涉诈骗群体人数巨大,反对废除集资诈骗死刑的声音亦不绝。
杀头能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吗?
如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所说,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在此次草案之前一直呼声很高,但并非所有人都如刘教授的观点,支持此项死罪的废除。
新华网2013年11月发表郭辉的评论文章《不应该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认为执法部门真正做到了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慮适用死刑。
文章梳理了此前因为集资诈骗罪而判死刑: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这次立法机关又一次下了决心,既符合取消经济类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国际立法趋势,也对地方政府规范民间金融提出新的要求:再也不能用杀头来平息非法集资的民愤;必须想出新办法,疏导民间资本流动。因此,本次刑法修订势必助推民间金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