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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11月25目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是地方创设性立法的新成就,标志着本市档案事业发展迈入了新阶段。本文试从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两方面分析一下《条例》修改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