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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清史稿》列传153《李鸿宾传》(38卷1149页)载:“李鸿宾,字鹿苹,江西德化县人。……褫职逮治,遣戍乌鲁木齐。十四年释还,予编修。家住久之,二十年,卒。”新编《辞海》李鸿宾词条记述相同,当系源本《清史稿》。按:“字鹿苹”误,应为“字象三,号鹿坪,一号陆平”。“十四年释还”误,应为“十五年”。“二十年,卒”误,应为“道光二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