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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就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商法变化的联系进行阐述,对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具体变化进行分析,展望民商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为我国完备民商法予以有价值的资料。
关键词:民商法;变化;发展
随着经济时代与信息时代的发展,民商法的固有社会地位逐渐突出显现出来,国家针对这一现象也对民商立法工作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以期能够更好地使民商法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但是整個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民商法具体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对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应当关注的热门话题。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商法变化的联系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民商法的体系建设。社会经济在不断地发展,自然也就需要更多的制度来维护其发展成果或者说维护其发展进程。民商法作为与经济密切相关的部门法,针对社会经济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多是以其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因此,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就使得民商法体系建设尤为必要。
(二)民商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都是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为规范,而民商法作为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总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民事经济发展中的各项关系纠纷能够得到解决,恰好这也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要求,因此,民商法体系的建设会反作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进而保证其稳定发展。
二、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具体变化
(一)内涵转变。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经济模式也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坐销与行销转变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便捷交易活动,传统的经济模式主要表现在人们可以切实交流中,地域限制较大,而信息时代下,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传统的空间限制,使交易更加方便灵活,很显然,传统的民商法在这一层面涉及较少,难以适应当代经济发展模式,民商法为了能够满足这种交易活动,其内涵与手段就要受到一定的影响。当前的民商法内涵明显较传统的更为宽泛。
(二)民商法在基本原则方面产生的变化。首先,平等中立原则方面的变化。在民商活动中,多个交易主体共同介入时,民商法在整个交易活动中会体现出不同的条件及需求,这些都是按照具体活动的要求相吻合的,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偏向性,民商法会包含众多交易平台及技术中立性;其次,安全原则方面的变化。安全原则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无论从事何种民商活动,安全原则都应当是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当有所体现,并体现出对安全的具体要求,一切工作都应当以安全主,如果从事的一切工作没有安全作为保障,则一切工作都是徒劳,尤其是日趋网络化的今天,安全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后,效益原则方面的变化。在制定民商法的时候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问题,这也是立法机关根据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让民商法更贴近时代发展的脉络,实现更具有效益的目标。
(三)应用范围及制度在民商法中的相关变化。民商法中的民商事权利体系得到拓展,通常上讲,成熟完备的民商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在每个时期的民商事基本生活内容中,各种法律事实具备的条件也都应当在民商法律中显现出来。任何法律体系所说的成熟与完备都仅限于那个时期或那个程度。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再成熟的民商事权力体系也会随之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以迎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互联网的普及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性,越来越多的信息通过网络渠道被传播,这使得信息传播由过去单一化的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不再受到束缚,同时受开放性的影响,信息交流也在不断发展,人们也因此得到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扩大。在传统的民商法界定里,是以实物作为主要交易物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途徑,人们可以通过该种模式进行交易,且获得一定的信息。但是,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隐私或者利益,进而对隐私所有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民商法的存在,也将该种行为作为其规范范围之一,使得民商事主体再交流的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更加文明,保证了其内部秩序。
(二)民商法应用范围的扩大。随着民商法内涵的扩大,其应用范围也有所改变。传统的民商法是针对实际存在的交易活动,而当前的民商法已经将部分网络交易作为其保护对象,网络发展中的域名,已经成为了民商法的一个保护主体,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之下,往后的域名将会成为商家竞争力提高的一个方面。民商法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在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三)民商法实现全球统一。过去,国与国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但是网络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密切,特别是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民商事活动在网络的驱使下变得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民商法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站在全球经济的范围内,法律观念与标准也应当与民商法实现统一。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拥有着不同的习俗、风俗和法规,因此不同国家的民商法也应当根据适用的外界环境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最终是按照大同小异的脉络进行发展的。
四、结语
在社会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地位。而随着当前法制建设的进度加快,民商法体系也不断完善。时代的发展,需要多样化、完善化、进步化的制度来作为保障,这也就促使民商法不断进步,以保证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立法部门不断的去完善民商法的体系与其内容,才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更好地保证人们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仕通.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职工法律天地,
2016,(18):162-162.
关键词:民商法;变化;发展
随着经济时代与信息时代的发展,民商法的固有社会地位逐渐突出显现出来,国家针对这一现象也对民商立法工作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以期能够更好地使民商法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但是整個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民商法具体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对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应当关注的热门话题。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商法变化的联系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民商法的体系建设。社会经济在不断地发展,自然也就需要更多的制度来维护其发展成果或者说维护其发展进程。民商法作为与经济密切相关的部门法,针对社会经济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多是以其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因此,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就使得民商法体系建设尤为必要。
(二)民商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都是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为规范,而民商法作为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总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民事经济发展中的各项关系纠纷能够得到解决,恰好这也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要求,因此,民商法体系的建设会反作用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进而保证其稳定发展。
二、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具体变化
(一)内涵转变。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经济模式也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坐销与行销转变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便捷交易活动,传统的经济模式主要表现在人们可以切实交流中,地域限制较大,而信息时代下,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传统的空间限制,使交易更加方便灵活,很显然,传统的民商法在这一层面涉及较少,难以适应当代经济发展模式,民商法为了能够满足这种交易活动,其内涵与手段就要受到一定的影响。当前的民商法内涵明显较传统的更为宽泛。
(二)民商法在基本原则方面产生的变化。首先,平等中立原则方面的变化。在民商活动中,多个交易主体共同介入时,民商法在整个交易活动中会体现出不同的条件及需求,这些都是按照具体活动的要求相吻合的,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偏向性,民商法会包含众多交易平台及技术中立性;其次,安全原则方面的变化。安全原则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无论从事何种民商活动,安全原则都应当是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当有所体现,并体现出对安全的具体要求,一切工作都应当以安全主,如果从事的一切工作没有安全作为保障,则一切工作都是徒劳,尤其是日趋网络化的今天,安全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后,效益原则方面的变化。在制定民商法的时候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问题,这也是立法机关根据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的调整,目的是为了让民商法更贴近时代发展的脉络,实现更具有效益的目标。
(三)应用范围及制度在民商法中的相关变化。民商法中的民商事权利体系得到拓展,通常上讲,成熟完备的民商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在每个时期的民商事基本生活内容中,各种法律事实具备的条件也都应当在民商法律中显现出来。任何法律体系所说的成熟与完备都仅限于那个时期或那个程度。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再成熟的民商事权力体系也会随之不断增加新的内容以迎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互联网的普及本身就具有开放性的特性,越来越多的信息通过网络渠道被传播,这使得信息传播由过去单一化的方式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不再受到束缚,同时受开放性的影响,信息交流也在不断发展,人们也因此得到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扩大。在传统的民商法界定里,是以实物作为主要交易物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途徑,人们可以通过该种模式进行交易,且获得一定的信息。但是,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隐私或者利益,进而对隐私所有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民商法的存在,也将该种行为作为其规范范围之一,使得民商事主体再交流的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更加文明,保证了其内部秩序。
(二)民商法应用范围的扩大。随着民商法内涵的扩大,其应用范围也有所改变。传统的民商法是针对实际存在的交易活动,而当前的民商法已经将部分网络交易作为其保护对象,网络发展中的域名,已经成为了民商法的一个保护主体,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之下,往后的域名将会成为商家竞争力提高的一个方面。民商法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在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三)民商法实现全球统一。过去,国与国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但是网络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密切,特别是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民商事活动在网络的驱使下变得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共通性。民商法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站在全球经济的范围内,法律观念与标准也应当与民商法实现统一。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拥有着不同的习俗、风俗和法规,因此不同国家的民商法也应当根据适用的外界环境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最终是按照大同小异的脉络进行发展的。
四、结语
在社会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之中,民商法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地位。而随着当前法制建设的进度加快,民商法体系也不断完善。时代的发展,需要多样化、完善化、进步化的制度来作为保障,这也就促使民商法不断进步,以保证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立法部门不断的去完善民商法的体系与其内容,才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更好地保证人们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仕通.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职工法律天地,
2016,(18):16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