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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问题的分析,从上市公司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视角,分析了股权结构与公司监督机制选择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对公司实现绝对控股时,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掠夺”的需要,公司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显著下降;制衡性股权结构有利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非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更大,其中,第二大股东起主导作用。此外,我们还发现,对于非国有股控股公司,其控股股东加强了对公司的控制,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