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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种子法》实施以来,品种区试审定的法律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品种区试审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大豆同其他作物一样,品种区试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区试布局不断优化,区试标准不断完善,区试体系不断壮大,筛选了一大批优良品种,提高了生产用种水平。但是,由于大豆比较效益下降等多种原因,“十一五”以来,我国大豆种植面积和产量出现明显下滑,而大豆需求却是刚性增长趋势,导致进口急剧增加,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如何提高大豆品种区试工作水平,尽快筛选出能够与国外抗衡的突破性品种,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