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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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经济转型期,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呈现新的情况。通过从劳动合同、企业规章、职工报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企业工会和争议调解等方面的分析,来探讨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的不和谐表现以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和谐
  
  2006年7月劳动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起,逐步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创建活动。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直接影响着企业劳动关系的状态和走向。企业劳动关系也在进行艰难的转型,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矛盾化的态势。认真分析当前企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问题,对于寻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对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当前,许多企业都能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形式、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单方面制定和出示,根本不进行协商。许多劳动合同虽然订有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要求,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企业管理层认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雇佣者与受雇佣者关系的只占10%,认为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的占43.3%,认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占12.2%,认为是合作伙伴关系的占34.4%,可见许多经营者仍然把劳动关系管理完全当成企业一方的自主权。有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开除或辞退职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二、企业规章与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据一项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市民关于《劳动法》的调查显示,半数被访者认为侵权最严重的行为是工作超时,其次是单位拖欠工资,更有一成多的人认为由于单位的特殊规定,使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人身自由。团中央权益部开通的“进城务工青年咨询热线”显示,咨询内容中7成与侵权有关。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的,目前一些地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处于原始、野蛮的状态。
  从当前企业的劳动管理看,存在着擅自规定劳动时间,非法招用童工,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扣押录用人员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员工自由流动,降低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缺乏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进行罚款,歧视侮辱劳动者,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方面的问题,这些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恶化了企业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付出的矛盾性
  
  目前普通职工工资存在的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工资低,增长慢,增加劳动强度而不增加工资及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严重等,很多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和以各种所谓的理由,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正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严重的挑战和威胁。
  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有些企业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截至2005年3月底,陕西省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共拖欠92.67万名职工11.8亿元工资,其中,2004年新增拖欠6,445.53万元。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另外,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特别是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事件不断增加,也说明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企业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严峻性
  
  据2005年统计,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职业病已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不少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更多利润,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漠不关心,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设施。有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极差,甚至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职工长期在恶劣的生产环境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有的企业不顾人体生理极限,强令职工加班加点或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还有的职工因工造成各类伤害后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于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企业劳动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如一些企业对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置之不理。
  国家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具有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规定了“企业负责”,切实加强劳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符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条件和标准,任务依然艰巨。
  
  五、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欠费现象严重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2006年5月,有关部门对苏州全市263家规模以下企业问卷调查显示,苏州市小型企业职工参保率较低,除养老保险有66%的企业参加外,其余险种参保率均不足半数;2005年北京市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在京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为外地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人数只占总人数的1.6%,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情况不容乐观。
  许多企业基于经济成本和习惯做法,不考虑劳动者的利益,错误地认为企业参保会降低企业利润,扩大企业经营成本,而不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单位以种种理由,只给部分职工申报社会保险。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少报、瞒报工资总额,漏逃社会保险费。2005年,上海市共查处1万余户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依法追缴社会保险费2.3亿元,涉及劳动者约30万人次。2006年8月,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10家欠缴大户进行曝光,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高达2.449亿元,其中不少是当地的知名大企业,欠缴社保费累计都在500万元以上,最多的欠费达到4646万元。企业有意漏逃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都将成为劳资关系的隐患,直接影响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企业工会调整劳动关系作用的有限性
  
  在市场化转轨过程中,企业工会一直没有体制性突破,对自身角色认识不清,履职意识不强,力量日渐薄弱,并没有真正成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传统产业的职工大幅度减少。而新兴产业的青年职工对工会的向心力不强,一些非公经济企业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目前多数企业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相对薄弱。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煤矿爆炸,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情况下,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
  非公企业工会规范建设有较大差距。2003年底,我国非公企业工会会员约2960万人,仅占私企职工总数的32.7%。已经组建的民营企业工会维权难度大,存在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活动不正常的现象,非公企业工会的作用极为有限。
  
  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的虚弱化
  
  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大批国有企业转制、兼并、分立、破产,原有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幅度减少,部分调委会成员分流下岗,提前退休,队伍萎缩,组织名存实亡。新建企业特别是小型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缓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建立。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止2003年,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53113个,同比减少11824个,下降7.2%,组建率仅为11.2%。2003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192692件,同比下降24%,调解成功率仅为27%。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规则》发布于1993年,虽然对劳动争议调解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需要。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弱化。除立法原因外,对劳动争议调解缺乏积极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制于企业行政,集体争议矛盾尖锐,调委会无力调解,调解组织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调解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偏低等问题的存在都使得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八、企业劳动关系的短期化
  
  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的发展,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企业劳动关系的短期化明显,普遍集中在1—2年。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的麻烦,偏重于短期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5年12月28日)明确指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有些企业力求减少用工成本,是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主要原因。按照现有的劳动法规,单位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除了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签合同时有具体规定外,法规并没有对签订合同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不少企业既为了方便用人,又不用承担补偿责任,采取了这种“灵活”的办法。
  短期合同将直接影响企业劳动队伍的稳定性,加上在制度上解雇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使劳动者没有安全保障,加强了劳动者的弱者地位趋势,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当然也不能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来绝对限制短期合同,应当找一个折中点,在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同时,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节,既可以保持企业活力,增加用工自主权,又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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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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