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缺损成因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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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 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性。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教育平等权、受免费教育权和受教育自由权,但在当今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受损现象,这与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缺陷、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诉讼渠道的不畅通不无关系,析清这些原因,有助于流动人口子女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平等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2.1亿,随父母亲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则有近3500万,他们当中失学率高达9%,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这个数字还在增大。流动人口子女所遭受的教育不公平,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受教育权,我们都知道,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教育不公平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相协调,不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此,从源头上分析导致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缺损的原因,对于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语义上的受教育权形成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与近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息息相关,是人类历史进步的结果。我国宪法学界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界定众说纷纭,但是本文认为,根据当代人权理论,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应该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 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这一界定抓住了受教育权的核心内涵,揭示了受教育权的主体、受教育权的义务相对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及其权利属性。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本质
  受教育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或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也有学者提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不是权利义务的复合体。本文赞同后者,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享有和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
  三、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各国立法中所确定的受教育权的内容,总会受到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因而其差异性较为明显。国内学者认为,我国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教育机会获得权、受教育条件获得权、公正评价获得权等。对此, 笔者是赞同的,但认为还不够完善。受教育权的内容至少还应包括受教育平等权、受免费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权。
  四、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现状
  第一,义务教育完成情况不佳。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中国有超过2.1亿的流动人口,有近3500万随父母亲进城的农民工子弟,这些孩子的失学率高达9%,近半数适龄儿童不能按照正常年龄升入适当的年级上学。
  第二,由于上学费用(借读费、赞助费、活动费、伙食费等)高、公立学校设置入学考试等各种原因,通过进入公立学校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在北京只有约3/4左右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公立学校上学。
  第三,仍然有相当比例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办学条件差的打工子弟学校学习。 例如,目前北京有6.8万左右流动儿童就读于300多所打工子弟学校。在已经存在的打工子弟学校中,只有很少比例的学校能够达到政府规定的办学标准。笔者向海淀区教育主管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是,北京市海淀区目前共有41所打工子弟学校,仅有2所学校达到了政府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许多研究表明,打工子弟学校的校舍和交通安全、照明、取暖、教学设施、体育设施、师资、课程、卫生条件令人担忧。上学的学生要为在打工子弟学校学习付出全部成本,甚至许多办学者仍然要从中获得经济回报。
  第四,没有随家长迁移到城市的孩子(所谓"留守孩子"),由于远离父母,无法得到父母的关爱和正常的家庭教育,因此在性格、态度、认知、社会交往性、习惯等方面表现出一些异常。
  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绝不是简单的教育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首先,它是我国农业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以及在城市化过程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社会是否具有消除不平等的机制,比不平等本身更為重要。教育既具有改变社会地位的功能,也有复制社会关系的功能,所以如何发挥教育的功能,对于保证社会公正性具有重要的影响。教育关系着未来,给弱势人群以改变命运的希望。如果教育不能缩小社会差距,而是扩大社会差距,就会使社会底层人士丧失进取的信心。
  五、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缺失成因浅析
  第一,户籍制度是农村打工人员被排斥在工作和生活地之外的主要原因。户籍制度把人区分为"本地"与"外地",限制了"外地"到"本地"之后平等获得相关权利。
  第二,教育经费短缺是影响流动孩子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原因。长期以来,教育经费不足是制约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政府部门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不断增加教育投入,但是仍然无法兑现在教育投入方面做出的承诺。在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教育系统之所以能够继续维持,在于从民间获得了一定的资源补偿。不幸的是,这种补偿措施在某些地方和某些学校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演变成了乱收费问题,受到社会的质疑,政府部门最近制定的"一费制"就是针对学校乱收费问题进行的治理。
  第三,政策执行问题。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规定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和以公立学校为主的解决办法,但由于政策执行不利,所以效果不够理想,甚至出现在落实过程中走了样的情况。透视我国教育政策过程,会发现存在着为制定政策而制定政策的情况,政策制定后束之高阁,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无人关心执行情况,缺少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
  第四,社会融合问题。据一些调查结果,目前城市中本地人与外来人之间的融合情况并不理想,有58.3%的流动儿童不喜欢甚至讨厌北京的孩子,理由是他们欺负人,看不起人。虽然许多流动人口子女身在城市,但是却不能尽情地享受城市文明,由于经济和制度原因,无法与城市孩子有更多的交流机会。这种隔绝使他们成为城市儿童中的"边缘人"。
  六、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保护制度浅析
  首先要转变观念。低素质的流动人员对于城市来说是一种负担,高素质的流动人员对于城市来说是一种资源,教育是实现这种转变的有效工具。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区域的教育发展水平,不仅要看有多少人享受到优质教育,而且还要看有多少人不再没有上学的机会。义务教育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该由政府提供基本的教育供给。
  (一)随着城市适龄人口逐年下降,公立学校出现生源不足的情况,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上学提供了一个机遇。另外,可以考虑逐步简化流动儿童到公立学校上学的程序,逐步降低甚至取消公立学校收取借读费的作法,政府对接纳这些学生的公立学校给以补助。取消借读费的可行性如何呢?以北京为例,北京市2003年预算内教育经费138.59亿元,如果区别情况免除24万流动人口子女在公立学校学习的借读费800元/年,每年共需要财政性教育经费9,600万元,它占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比例为1.4%。
  (二)在学校教育中,重视对流动人口子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全面教育,与城市人口子女一视同仁,努力从中发掘出优秀人才悉加培养,尤其对术有特长的学生,可考虑设立一定倾向政策以示鼓励和帮扶。
  (三)重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中一个关键问题,在消除城乡壁垒的同时,注意增强流动人口子女青春期的心理素质,纠正不良行为习惯,增强公民素质,防止在心理上出现阴暗面,成为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可考虑在社区、舆论、学校等几方面设立心理咨询热线、心理咨询信箱,对个别学生有必要采取个谈、引导、辅教等方式方法予以帮助,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家庭调理,及时化解家庭矛盾,营造和睦、愉快的社会环境,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完善程序性规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特别法律应当增加程序性规定,特别是对受教育者作出不利决定的程序性规定。受教育权作为社会权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相应的保护受教育权的特别法律也应具有公法的属性。程序正义在公法当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刑法中的罪刑法定都是程序正义的突出体现。教育法作为具有公法属性的法律也应当规定严谨的程序,确保个人的受教育权不被学校等机构任意剥夺。众意识的淡漠。
  (五)完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已有大量的运用行政诉讼维护受教育权的司法实践,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李静诉重庆邮电学院案等等。司法实践先行已久,然而在教育法这样的基本法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的途径,显然是一种法律的滞后。如何使强大的行政机关、学校等机构能够依法行政,不随意剥夺弱小个人的受教育权呢,需要依靠行政诉讼作为坚强的后盾。只有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能充分享有受教育权,才能体现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
  七、小结
  我们国家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上,已经变得越来越开明,并且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社会长治久安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责任不清、教育经费短缺、政策执行不利、社會融合不够。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政府本着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制定全面的政策方案,采用有效的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每一种教育形式的作用和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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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行睿娜(1987-),女,汉族,陕西渭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毛丹(1987-),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09级刑法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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