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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对打击犯罪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腐败分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刑法规定的该罪的量刑幅度畸轻.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放纵了犯罪,而且为执法者徇私枉法开了方便之门.建议立法机构比照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进行修改,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