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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定罪量刑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而刑事被害人对定罪和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以期使人们加强对刑事被害人以及定罪量刑的理解。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定罪量刑;意义
犯罪行为往往会对某些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侵犯,而在这些社会关系里面,人是重要的主体。以此迁移到犯罪构成来看的话,这些社会关系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当然其也有可能是非法人、群体等,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也就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被害人的含义。在实际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刑事被害人可能是特定的对象,也可能和加害人有一定的关系,或是在实际的犯罪过程中占据着某种地位等,这些方面都会对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影响。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对定罪意义分析
刑事被害人对定罪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财产损失是定罪标准
对于一些财产、经济犯罪而言,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了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通过财产损失的数额可以对犯罪有无、轻重的标准和尺寸。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了犯罪构成需要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数据,诸如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至少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外,侦查机关立案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要求。
(二)起诉是处理条件
自诉人的起诉在一些自诉案件中是必要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被害人的起诉,才能对加害人进行定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若是被害人丧失能力或死亡的话,可以由其近亲属、代理人来代替其进行起诉。
(三)区分犯罪与否
很多行为犯罪与否被害人有着很大的联系,诸如要使强奸罪成立的话,被害人需要是年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人。诸如这类刑法规定中,特定的犯罪对象是对行为社会危害的判别要素,也是区分犯罪与否的标准。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被害人的地位、被害人的主观态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对行为人的行为属性造成影响,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下,需要依据这些因素来进行犯罪与否的划分。诸如强奸罪与通奸罪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差异,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是构成通奸行为的重要构件;行奸行为是否经过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的地位与作用如何是对强奸罪进行判定的重要因素。
(四)受害状况确定罪刑
在一些故意犯罪中,为了对具体的罪责进行划分,需要对被害人的受害情况做出结论。诸如突然实施犯罪、以可伤及性命的凶器行凶,且不计后果的,对这种情况的行为进行断定,主要要考虑到期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结果。若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则按故意杀人定罪;若是造成被害人伤害的话,则按照故意伤害定罪。
二、刑事被害人对量刑意义分析
对罪犯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必要环节,刑事责任的轻重对衡量刑法的基础。加害人与被加害人在犯罪中往往是互动关系,地位、作用、相互关系等都和量刑有很大关系。具体来说,被害人对量刑的意义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损失数额是经济犯罪量刑依据
被害人的损失数额对经济、贿赂等犯罪的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诸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不同的三种法定刑档次。
(二)受害情况确定情节加重犯
所谓的情节加重犯就是提高法定刑的犯罪,是在基本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考虑到某些严重情节,而采取的加刑的行为。诸如我国的刑法第3款规定了强奸妇女罪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2人以上轮轩等情节的加重刑事责任。
(三)伤害情况确定结果加重犯
我们通常将结果加重犯叫做加重结果犯,其建立在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基础上,但是由于产生的结果更为严重,所以提高犯人的法定刑。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基本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的情形主要就是被害人的伤害情况结果更加严重,通过对被害人伤害状况的法定结果认定,就能确定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根据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重,主要包括如下两个类型:其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诸如我国的刑法257条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的犯罪量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在这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在量刑的时候就加重到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1条规定,若是飞行事故中出现了人员死亡的状况的话,需要对刑事责任加重。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话,则需要对基本犯罪行为才量刑予以加重。其二,承担绝对确定法定刑,诸如刑法239条规定,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是为了获取财物而进行的绑架,且在这个过程中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过错是减轻处罚的依据
若是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着一定过错的话,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只要对相应的过错进行认定即可。从当前的刑法量刑实践来看,在很多案件中,从轻情节的确定往往是案件和被害人有一定的关系,其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比较明显的就是我国的刑法第20条第2款,其中做了这样的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特定被害人确定加重刑事责任
若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特定的对象的话,则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加重,这也就意味着加害人会获得更重的量刑。而特定的被害人就是加重刑事责任的重要的依据。诸如在我国的刑法353条第3款,就做了这样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加重刑事责任”。
三、总结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刑事被害人可能是特定的对象,也可能和加害人有一定的关系,或是在实际的犯罪过程中占据着某种地位等,这些方面都会对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进行定罪量刑,就需要明确刑事被害人在定罪两种的作用,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佩.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01).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定罪量刑;意义
犯罪行为往往会对某些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的侵犯,而在这些社会关系里面,人是重要的主体。以此迁移到犯罪构成来看的话,这些社会关系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当然其也有可能是非法人、群体等,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也就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被害人的含义。在实际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刑事被害人可能是特定的对象,也可能和加害人有一定的关系,或是在实际的犯罪过程中占据着某种地位等,这些方面都会对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影响。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一、刑事被害人对定罪意义分析
刑事被害人对定罪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财产损失是定罪标准
对于一些财产、经济犯罪而言,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直接体现了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通过财产损失的数额可以对犯罪有无、轻重的标准和尺寸。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了犯罪构成需要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数据,诸如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至少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外,侦查机关立案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要求。
(二)起诉是处理条件
自诉人的起诉在一些自诉案件中是必要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被害人的起诉,才能对加害人进行定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若是被害人丧失能力或死亡的话,可以由其近亲属、代理人来代替其进行起诉。
(三)区分犯罪与否
很多行为犯罪与否被害人有着很大的联系,诸如要使强奸罪成立的话,被害人需要是年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人。诸如这类刑法规定中,特定的犯罪对象是对行为社会危害的判别要素,也是区分犯罪与否的标准。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被害人的地位、被害人的主观态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对行为人的行为属性造成影响,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下,需要依据这些因素来进行犯罪与否的划分。诸如强奸罪与通奸罪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关系的差异,被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是构成通奸行为的重要构件;行奸行为是否经过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的地位与作用如何是对强奸罪进行判定的重要因素。
(四)受害状况确定罪刑
在一些故意犯罪中,为了对具体的罪责进行划分,需要对被害人的受害情况做出结论。诸如突然实施犯罪、以可伤及性命的凶器行凶,且不计后果的,对这种情况的行为进行断定,主要要考虑到期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结果。若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则按故意杀人定罪;若是造成被害人伤害的话,则按照故意伤害定罪。
二、刑事被害人对量刑意义分析
对罪犯量刑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必要环节,刑事责任的轻重对衡量刑法的基础。加害人与被加害人在犯罪中往往是互动关系,地位、作用、相互关系等都和量刑有很大关系。具体来说,被害人对量刑的意义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损失数额是经济犯罪量刑依据
被害人的损失数额对经济、贿赂等犯罪的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诸如刑法第153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不同的三种法定刑档次。
(二)受害情况确定情节加重犯
所谓的情节加重犯就是提高法定刑的犯罪,是在基本犯罪行为的基础上,考虑到某些严重情节,而采取的加刑的行为。诸如我国的刑法第3款规定了强奸妇女罪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2人以上轮轩等情节的加重刑事责任。
(三)伤害情况确定结果加重犯
我们通常将结果加重犯叫做加重结果犯,其建立在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基础上,但是由于产生的结果更为严重,所以提高犯人的法定刑。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基本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的情形主要就是被害人的伤害情况结果更加严重,通过对被害人伤害状况的法定结果认定,就能确定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根据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重,主要包括如下两个类型:其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诸如我国的刑法257条规定,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的犯罪量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在这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在量刑的时候就加重到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1条规定,若是飞行事故中出现了人员死亡的状况的话,需要对刑事责任加重。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话,则需要对基本犯罪行为才量刑予以加重。其二,承担绝对确定法定刑,诸如刑法239条规定,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是为了获取财物而进行的绑架,且在这个过程中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应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过错是减轻处罚的依据
若是在刑事犯罪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着一定过错的话,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只要对相应的过错进行认定即可。从当前的刑法量刑实践来看,在很多案件中,从轻情节的确定往往是案件和被害人有一定的关系,其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比较明显的就是我国的刑法第20条第2款,其中做了这样的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特定被害人确定加重刑事责任
若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特定的对象的话,则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加重,这也就意味着加害人会获得更重的量刑。而特定的被害人就是加重刑事责任的重要的依据。诸如在我国的刑法353条第3款,就做了这样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加重刑事责任”。
三、总结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刑事被害人可能是特定的对象,也可能和加害人有一定的关系,或是在实际的犯罪过程中占据着某种地位等,这些方面都会对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更好地进行定罪量刑,就需要明确刑事被害人在定罪两种的作用,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佩.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