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公民道德建设程度的不断加深,涌现出大批存在于我们身边的道德模范。从我国道德现状入手,分析当前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必要性,通过人们道德境界的提升,鼓励更多的人们“见义勇为”,实现道德模范常态化发展。
关键词 道德模范 常态化 雷锋精神
作者简介:刘灿婷,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4-02
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我国颁布以来,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各界人士积极献策,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再上一个台阶提供方向。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拥护,公民道德面貌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道德建设的水准和真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因此,道德模范常态化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加强社会的道德思想水平,首先是加强道德模范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使之长久化。
一、我国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必要性
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一场提倡雷锋精神、开展“争当雷锋精神传人,弘扬社会文明新风”活动的新高潮。如何让雷锋精神真正从精神层面内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如何真正做到让雷锋精神与日常生活结合,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刻印记在人们的脑海中?这是我们必须解答的问题关键,也是做好道德模范建设常态化工作的立足点。在今天看来,我们社会中还有一些道德滑坡的现象存在,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很多人对别人的痛苦无动于衷,环顾四周,这样的例子我们还可以找到许多,例如,像小悦悦事件,十八人对她所处的状态视而不见。为什么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态度也会截然不同,原因也不尽相同。首先,一些人认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就难在做好事时候他们会担心这将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那些不可理喻的人会给他们带来一些麻烦,他们宁愿避免自己与这些人接触。其次,有些人认为,做好事并不完全与这将的利益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或许可能会耽误他们的宝贵时间来完成他们的工作。然而,道德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果我们不帮助身处在危险中的困难群众,我们的良心也会受到谴责。小悦悦事件折射出的是我们所处社会中一部分成员人心淡漠、良知淡薄的一面,因此,我们更加重视雷锋精神的学习,这是每一个人民心中该树立起的精神榜样。学习雷锋精神更是一种朴素行为的日常体现,这种精神是每个人都可以而为之,而不是选择在特定的场合、地点、日期来践行,我们更应该用一种最朴实的态度践行雷锋精神。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这时我们要向他们身处援助之手,雷锋精神应该是一种不分场合、时间和特定人物的无条件付出的品格。中国当下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更需要有深层次的道德自觉和精神满足,雷锋精神正好与此吻合,我们所要弘扬和传承的雷锋精神就是一种平凡精神和境界的体现,它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在我们的举手投足中,体现在身边的点滴小事中,从我做起,从每个人自身做起,让雷锋精神成为日常生活的一种态度,把道德模范常态化,而不是流于一时的形式,去激发一代人继续完成雷锋未尽事业,把其精神传承下去。
二、我国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基本阶段
公民道德教育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将道德教育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渗透到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层面,建立起因人而异而又适合社会不同层次、不同年龄要求的道德体系,引导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高尚的道德理念,强化道德素质,升华道德境界,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同感,从每个人身边的事情做起,着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文明行为。从发展过程来看,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起点——道德理念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扩大、信仰缺失等社会问题的相对凸显,道德现状还不尽人意,这些难免会带来相应的伦理道德挑战,人们尤其需要偶像的力量来理解正义无私的价值和集体的力量,而道德模范正是在这个道德相对缺失的年代给予人们心灵的良药,为匡正道德失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必要在全社会继续传承雷锋精神,让雷锋那种道德模范具有榜样性和导向性的崇高精神成为引领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取向,个人品德日臻完善的精神动力。因此,树立什么样的道德观直接影响着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与成效,要想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和导向作用首先必须在全社会树立起“道德理念”,这是道德常态化建设的基本发端,离开了一定的道德理念,便不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所谓道德理念是人們运用内心自觉形成的观念来对一定社会的思想道德品德现象、思想道德品德关系和思想品德行为的本质的系统的认识和看法,包括对道德概念、道德品德的判断,主体在判断的时候通常运用自身自觉的内心观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是非、善恶、美丑判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影响着人们道德行为的表现。道德理念形成以后会加深人们对自身品德的认识、坚定内心品德的信念、最终得到升华,这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推动力。这样的道德理念不是想着要做出多么伟大和惊天动地的事迹,而是在人们的内心自觉形成的为他人着想并可以融入到生活中的一点一滴的小事中,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与工作中得到体验。
(二)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主线——道德素质
今天的雷锋精神已是超越时代的道德模范典型,其精神激发着一代又一代人继续完成雷锋的未尽事业,其精神更是软实力的一种象征,为此我们要把起精神传承下去。回顾过去,历史每前进一步都有道德模范参与的印记,道德模范的行为和举动都一一体现着他们的道德素质,不仅体现了他们的道德认识水平,也体现出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更是一个人道德风貌的表现,突出了道德素质在人的整体素质中的关键地位。时代赋予了道德模范个性化的色彩,当今各个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已打破传统格局的束缚,不仅仅是经济、科技和军事力量的竞争,同时也是各国家间精神力量的较量即公民的素质和道德风貌的竞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参与,也许只是一次社会实践中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后的表现,也许是一次对陌生人的关怀和问候,也许更是一次不留名的帮助,而这些都是每个时代所赋予的那个时代道德模范的新的内涵。例如,勇救落水老人的见义勇为模范赵传宇;有“当代雷锋”美誉的安钢工人的郭明义等等,这些被誉为新时期的“雷锋传人”的身上无不彰显着他们的道德素质是多么高尚,在平凡中见伟大,平凡中见精神的事迹无不感人至深。作为“社会人”,我们对自身道德素质的追求应该是永无止境的,积极地从“自然人”向“道德人”转化,只有这样,才能早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展的社会目标。 (三)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升华——道德境界
道德境界决定道德水平,道德思想引领道德行为。人们通常会通过各种渠道对自己所享有的道德责任和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都能铭记于心。然而,在实际行为方面却又常常便显出与自己的道德认知截然相反的态度,比如,在公共汽车上不愿给老年人让座等等一些违背道德规范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从道义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起道德责任,承担起相应的道德义务。道德模范功用的发挥不能热衷于“一日式雷锋”口号化、符号化的东西,在长期的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习惯于把道德模范精神具体化,借此约束人们的行为,甚至是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的方式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制度约束,却忽略了人们平常的道德境界的引导和熏陶,人们往往是被动接受,缺乏对提升道德境界的渴望,所以没有道德理念的支撑和道德境界的提升就很难实现认知与行为的统一。要想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达到道德模范的标准,必须依靠道德主体的主观认同和接受,将道德模范的“典型效应”扩展为持续长久的“边际效应”。
三、我国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保障机制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每个人的生活中都存在和经历过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事例,哪怕只是一次小小的爱心,对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来说是给予他们的最大关怀,并非要等到有大功绩出现的时候才去帮助。但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深思,如小悦悦案,路人不救小女孩,是担心救了小女孩后惹祸上身,见危不扶、见死不救的事件,南京彭宇案、万鑫案、李凯强案等事件的出现给人们一个心理暗示:利用人的善心来陷害好人,让人们不敢再当好人,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是“惹祸上身”的危机,这些都在拷问着每个人的良知,不得不令人反省,因此,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机制来保障道德模范常态化。
(一)推进道德模范法律常态化建设
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坚实的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基础,就如同走在一条危险的道路上前行,迟早会遇到不可逆转的倒退甚至崩溃,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道德模范出现,解除“平民英雄”行善的“后顾之忧。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款来保障和完善道德模范的合法利益。从立法角度来讲,如何鼓励及要求人们在情况许可时伸出援手和保护人们在不求回报助人时受到免责保护,海外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相关保护施救者合法权益的类似条款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可供我们借鉴。道德发挥功用不仅在与主体内心的精神境界提高,更在于社会给予的法律作保证。如果法律能够给予施救者在特殊情况下免于责任,那么社会上的好心人也会越来越多。
(二)推進道德模范导向常态化建设
社会舆论传播的是一种强大的“正能量”,随着当代社会组织形式以及传播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在加强,“正能量”思想的传播必须打破传统力量来推行,更多地是通过主流媒体来传播。社会的宣传、广播、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精神塑造人,为人民大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充分利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的契机,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道德模范在社会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利用和开发各地区、各行业资源,努力寻找在人们身边表现突出的道德模范,开展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促进公民的道德面貌发生变化,产生良好的导向效果。与此同时,还要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如微博、论坛等新兴媒体的传播效应,贴近人们生活,让人们感受到道德模范就在身边,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助人为乐也无大小事之分,调动公民参与道德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在社会中弘扬道德模范及先进人物思想,谴责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形成高尚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推进道德模范奖惩常态化建设
奖惩机制的建设主要侧重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体现而来的,包括对道德模范的奖励、表彰、批评、处罚等相关导向性政策。开展道德模范教育工作,不仅要对道德行为产生的效果和受评对象的素质作出总结和鉴定,更重要的是改进道德教育方式,提高道德模范榜样性的质量。因此,评估道德模范所做的功绩,并不是随着评估工作结论的产生而结束,而应考虑评估结果持久效应,充分发挥政策在评估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更应该尊重和爱护道德模范,政策体现的奖惩应多样化,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鼓励,还可以渗透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表彰能催人进步,国家制定相关奖惩政策旨在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认可道德模范,增强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使他们深切感受到来自国家和政府的重视,激发更多的人们行善,同时也要注意出发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以奖励为主,处罚要慎重。
参考文献:
[1]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1-10-18.
[2]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人民日报.2012-3-3.
[3]李长春.在全国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3-3.
[4]刘云山.永远的雷锋永远的雷锋精神.光明日报.2012-3-5.
[5]彭蕾,孙波.对推动高校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的思考.当代青年研究.2012(4).
[6]曾长秋,李盼强.树立道德模范人物与提升公民道德价值观.中州学刊.2012(5).
关键词 道德模范 常态化 雷锋精神
作者简介:刘灿婷,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4-02
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我国颁布以来,公民道德建设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各界人士积极献策,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再上一个台阶提供方向。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拥护,公民道德面貌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道德建设的水准和真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因此,道德模范常态化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加强社会的道德思想水平,首先是加强道德模范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使之长久化。
一、我国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必要性
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一场提倡雷锋精神、开展“争当雷锋精神传人,弘扬社会文明新风”活动的新高潮。如何让雷锋精神真正从精神层面内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如何真正做到让雷锋精神与日常生活结合,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刻印记在人们的脑海中?这是我们必须解答的问题关键,也是做好道德模范建设常态化工作的立足点。在今天看来,我们社会中还有一些道德滑坡的现象存在,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很多人对别人的痛苦无动于衷,环顾四周,这样的例子我们还可以找到许多,例如,像小悦悦事件,十八人对她所处的状态视而不见。为什么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态度也会截然不同,原因也不尽相同。首先,一些人认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就难在做好事时候他们会担心这将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那些不可理喻的人会给他们带来一些麻烦,他们宁愿避免自己与这些人接触。其次,有些人认为,做好事并不完全与这将的利益相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或许可能会耽误他们的宝贵时间来完成他们的工作。然而,道德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果我们不帮助身处在危险中的困难群众,我们的良心也会受到谴责。小悦悦事件折射出的是我们所处社会中一部分成员人心淡漠、良知淡薄的一面,因此,我们更加重视雷锋精神的学习,这是每一个人民心中该树立起的精神榜样。学习雷锋精神更是一种朴素行为的日常体现,这种精神是每个人都可以而为之,而不是选择在特定的场合、地点、日期来践行,我们更应该用一种最朴实的态度践行雷锋精神。遇到需要帮助的人,这时我们要向他们身处援助之手,雷锋精神应该是一种不分场合、时间和特定人物的无条件付出的品格。中国当下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在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更需要有深层次的道德自觉和精神满足,雷锋精神正好与此吻合,我们所要弘扬和传承的雷锋精神就是一种平凡精神和境界的体现,它体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体现在我们的举手投足中,体现在身边的点滴小事中,从我做起,从每个人自身做起,让雷锋精神成为日常生活的一种态度,把道德模范常态化,而不是流于一时的形式,去激发一代人继续完成雷锋未尽事业,把其精神传承下去。
二、我国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基本阶段
公民道德教育应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将道德教育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渗透到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层面,建立起因人而异而又适合社会不同层次、不同年龄要求的道德体系,引导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高尚的道德理念,强化道德素质,升华道德境界,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同感,从每个人身边的事情做起,着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与文明行为。从发展过程来看,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起点——道德理念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扩大、信仰缺失等社会问题的相对凸显,道德现状还不尽人意,这些难免会带来相应的伦理道德挑战,人们尤其需要偶像的力量来理解正义无私的价值和集体的力量,而道德模范正是在这个道德相对缺失的年代给予人们心灵的良药,为匡正道德失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必要在全社会继续传承雷锋精神,让雷锋那种道德模范具有榜样性和导向性的崇高精神成为引领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取向,个人品德日臻完善的精神动力。因此,树立什么样的道德观直接影响着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与成效,要想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和导向作用首先必须在全社会树立起“道德理念”,这是道德常态化建设的基本发端,离开了一定的道德理念,便不可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所谓道德理念是人們运用内心自觉形成的观念来对一定社会的思想道德品德现象、思想道德品德关系和思想品德行为的本质的系统的认识和看法,包括对道德概念、道德品德的判断,主体在判断的时候通常运用自身自觉的内心观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是非、善恶、美丑判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影响着人们道德行为的表现。道德理念形成以后会加深人们对自身品德的认识、坚定内心品德的信念、最终得到升华,这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推动力。这样的道德理念不是想着要做出多么伟大和惊天动地的事迹,而是在人们的内心自觉形成的为他人着想并可以融入到生活中的一点一滴的小事中,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与工作中得到体验。
(二)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主线——道德素质
今天的雷锋精神已是超越时代的道德模范典型,其精神激发着一代又一代人继续完成雷锋的未尽事业,其精神更是软实力的一种象征,为此我们要把起精神传承下去。回顾过去,历史每前进一步都有道德模范参与的印记,道德模范的行为和举动都一一体现着他们的道德素质,不仅体现了他们的道德认识水平,也体现出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更是一个人道德风貌的表现,突出了道德素质在人的整体素质中的关键地位。时代赋予了道德模范个性化的色彩,当今各个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已打破传统格局的束缚,不仅仅是经济、科技和军事力量的竞争,同时也是各国家间精神力量的较量即公民的素质和道德风貌的竞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参与,也许只是一次社会实践中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后的表现,也许是一次对陌生人的关怀和问候,也许更是一次不留名的帮助,而这些都是每个时代所赋予的那个时代道德模范的新的内涵。例如,勇救落水老人的见义勇为模范赵传宇;有“当代雷锋”美誉的安钢工人的郭明义等等,这些被誉为新时期的“雷锋传人”的身上无不彰显着他们的道德素质是多么高尚,在平凡中见伟大,平凡中见精神的事迹无不感人至深。作为“社会人”,我们对自身道德素质的追求应该是永无止境的,积极地从“自然人”向“道德人”转化,只有这样,才能早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展的社会目标。 (三)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升华——道德境界
道德境界决定道德水平,道德思想引领道德行为。人们通常会通过各种渠道对自己所享有的道德责任和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都能铭记于心。然而,在实际行为方面却又常常便显出与自己的道德认知截然相反的态度,比如,在公共汽车上不愿给老年人让座等等一些违背道德规范的现象,因此,我们应该从道义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起道德责任,承担起相应的道德义务。道德模范功用的发挥不能热衷于“一日式雷锋”口号化、符号化的东西,在长期的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习惯于把道德模范精神具体化,借此约束人们的行为,甚至是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的方式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制度约束,却忽略了人们平常的道德境界的引导和熏陶,人们往往是被动接受,缺乏对提升道德境界的渴望,所以没有道德理念的支撑和道德境界的提升就很难实现认知与行为的统一。要想提升人们的道德境界达到道德模范的标准,必须依靠道德主体的主观认同和接受,将道德模范的“典型效应”扩展为持续长久的“边际效应”。
三、我国道德模范常态化建设的保障机制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每个人的生活中都存在和经历过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事例,哪怕只是一次小小的爱心,对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来说是给予他们的最大关怀,并非要等到有大功绩出现的时候才去帮助。但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深思,如小悦悦案,路人不救小女孩,是担心救了小女孩后惹祸上身,见危不扶、见死不救的事件,南京彭宇案、万鑫案、李凯强案等事件的出现给人们一个心理暗示:利用人的善心来陷害好人,让人们不敢再当好人,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是“惹祸上身”的危机,这些都在拷问着每个人的良知,不得不令人反省,因此,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机制来保障道德模范常态化。
(一)推进道德模范法律常态化建设
一个人乃至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坚实的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基础,就如同走在一条危险的道路上前行,迟早会遇到不可逆转的倒退甚至崩溃,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道德模范出现,解除“平民英雄”行善的“后顾之忧。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款来保障和完善道德模范的合法利益。从立法角度来讲,如何鼓励及要求人们在情况许可时伸出援手和保护人们在不求回报助人时受到免责保护,海外其他国家也制定了相关保护施救者合法权益的类似条款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的责任免除的法律制度,可供我们借鉴。道德发挥功用不仅在与主体内心的精神境界提高,更在于社会给予的法律作保证。如果法律能够给予施救者在特殊情况下免于责任,那么社会上的好心人也会越来越多。
(二)推進道德模范导向常态化建设
社会舆论传播的是一种强大的“正能量”,随着当代社会组织形式以及传播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在加强,“正能量”思想的传播必须打破传统力量来推行,更多地是通过主流媒体来传播。社会的宣传、广播、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精神塑造人,为人民大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充分利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的契机,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增强道德模范在社会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利用和开发各地区、各行业资源,努力寻找在人们身边表现突出的道德模范,开展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促进公民的道德面貌发生变化,产生良好的导向效果。与此同时,还要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如微博、论坛等新兴媒体的传播效应,贴近人们生活,让人们感受到道德模范就在身边,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助人为乐也无大小事之分,调动公民参与道德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在社会中弘扬道德模范及先进人物思想,谴责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形成高尚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推进道德模范奖惩常态化建设
奖惩机制的建设主要侧重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体现而来的,包括对道德模范的奖励、表彰、批评、处罚等相关导向性政策。开展道德模范教育工作,不仅要对道德行为产生的效果和受评对象的素质作出总结和鉴定,更重要的是改进道德教育方式,提高道德模范榜样性的质量。因此,评估道德模范所做的功绩,并不是随着评估工作结论的产生而结束,而应考虑评估结果持久效应,充分发挥政策在评估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更应该尊重和爱护道德模范,政策体现的奖惩应多样化,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鼓励,还可以渗透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表彰能催人进步,国家制定相关奖惩政策旨在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认可道德模范,增强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使他们深切感受到来自国家和政府的重视,激发更多的人们行善,同时也要注意出发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以奖励为主,处罚要慎重。
参考文献:
[1]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1-10-18.
[2]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人民日报.2012-3-3.
[3]李长春.在全国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3-3.
[4]刘云山.永远的雷锋永远的雷锋精神.光明日报.2012-3-5.
[5]彭蕾,孙波.对推动高校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的思考.当代青年研究.2012(4).
[6]曾长秋,李盼强.树立道德模范人物与提升公民道德价值观.中州学刊.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