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秘书之友》今年第三期陈惠生同志的文章认为“复函”是一种生造的不规范的文种.仔细地阅读该文后,觉得陈惠生同志的说法欠妥.国务院办公厅1981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中,把“函”列为第九种公文文种,对它的功用范围作了这样的说明:“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用函.”这个说明也可以用定义的形式表达为:函是机关之间用来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一种公文体式.对“函”的定义(或者说功用)我们可以作如下四方面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