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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实行的婚检制度无论是采取强制还是自愿方式都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为目前的婚检实际上将“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两种不同性质的检查混淆在一起。本文提出将“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相互独立开来,实行“婚检-育检”双轨制,并阐述了引入“婚检-育检”双轨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婚检 育检 双轨制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68-02
一、“婚检-育检”双轨制提出的背景
(一)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
2003年10月1日,修改后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并没有要求把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宣告了在我国实行了17年之久的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二)强制婚检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在婚检中检出有法律上规定禁止或暂缓结婚的人,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结婚。强制婚检制度即源于这一通知。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强制婚检制度第一次被写进法规。
1995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以立法形式强化了强制婚检制度的地位。
2001年4月新《婚姻法》进行修订,其中并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
2003年10月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事实上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从此婚检变为自愿项目,不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
(三)强制婚检制度的局限性
一直以来,强制婚检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为民众所诟病的问题,因而强制婚检有其自身的具体操作上局限性。
1.部分地方婚检实效低,浮于流程
部分地方婚检缺乏实效,不认真负责,强制婚检成为“走形式”,“走过场”的代名词。部分婚检机关什么也不查就让当事人直接填表,甚至明明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却查不出来。
2.婚检实施过程中产生寻租行为
由于强制婚检的垄断性,而且缺乏严格管理,因此婚检过程中产生了权力寻租行为,婚检成为部分人牟取私利的工具。某些人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花钱行贿后婚检机关捏造婚检结果,隐瞒事实。某些婚检机关还存在滥收费现象,利用垄断地位牟取部门利益。
3.婚检无法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婚前性行为、婚前怀孕现象提出了婚检制度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婚检制度的有效性基于一个前提假设,即人们在婚后才会发生性行为和生育行为。婚前性行为和婚前怀孕的出现让婚检制度鞭长莫及。
(四)实行自愿婚检后产生的问题
1.婚检率跌入谷底
经过我国卫生部门的多年努力,到2002年底全国的婚检率已达64%左右。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婚检率骤降,虽然逐年缓慢提升,但仍处于极低的水平:2004年为2.67%,2005年为2.93%,2006年为4.43%。
2.婚检率走低对婚姻双方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根据统计数据,2000年到2002年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是8.1%、9.1%和9.29%。检出的疾病以生殖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性传播疾病检出率逐年上升。这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近1对可能因为健康问题而应慎重对待婚姻。
3.婚检率走低可能引发出生缺陷率上升
根据全国出生缺陷检测报告,我国平均出生缺陷率为13‰左右, 是全球范围内人口出生缺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每年实际发生的出生缺陷儿数至少有80~100万,即每30~40秒钟就有一个新生缺陷儿降生。国家计生委于2001年开始实施“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即孕前、孕后和出生后的三级干预。然而,新制度实施后婚检率的骤跌,令“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二、“婚检-育检”双轨制提出的必要性
基于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都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笔者提出在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之外寻找解决走出困境的第三条道路——把事实上属于两种不同性质检查的“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相互独立开来,双轨并行,实行“婚检-育检”双轨制。
“育前检查”是指有生育意愿或者至少没有不育意愿的夫妻双方进行的育前医学检查,主要检查对生育有严重影响的传染病和遗传病。育检的内容实际上是目前婚检内容中的一部分,之所以把这部分内容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新的強制执行的制度,并与自愿婚检共同构成“自愿婚检-强制育检”双轨制,是因为这种双轨制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婚检本身固有的矛盾,彻底走出目前婚检所面临的困境,有着必要性。
(一)“婚检-育检”双轨制定位明确
婚检强制与否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论,归根到底是因为对婚检的定位和职能的认识存在混乱。目前婚检内容包括对重要脏器疾病、生殖系统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检查,实际上婚检检测的不仅仅是“适不适合结婚”,还有“适不适合生育”,这里包含着两种性质的医学检查。虽然人们已经习惯性地接受了这两方面的检查内容共同出现在婚前医学检查之中,但事实上这两种性质的医学检查的合并已经使得目前的婚检越过了只能检查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界限。
而“婚检-育检”双轨制的政策定位是明确的。双轨制中的婚前检查只包括与生育无关但会影响性生活以及对婚姻伴侣的健康造成伤害的重要脏器疾病、生殖系统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而育前检查则包括对生育有影响的重要脏器疾病、生殖系统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两种检查分别对应“适不适合结婚”和“适不适合生育”两个问题,分工明确,双轨并行,各司其职。
(二)现代婚姻与生育出现相互剥离的趋势
目前的婚检制度之所以兼有关于结婚合适性和生育合适性两方面的检查,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假设:结婚必然导致生育。在中国这个传统家庭观念延续了上千年的国家,结婚和生育被视作必然的结合,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于是实际上兼有两种检查的婚检制度被人们 “顺理成章”地接受。
然而,现代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婚与育相互剥离的趋势,这股以丁克家庭为典型的潮流大有愈演愈烈的征兆。丁克家庭意指双收入、夫妻双方有生育能力而故意不生子女的家庭。而丁克家庭模式的出现意味着部分现代家庭已从传统的繁衍后代为中心的“亲子轴”逐渐转化成以二人世界为轴心的“夫妻轴”。据北京市2001年统计,全是结婚5年以上不要孩子的丁克家庭,约占全市育龄夫妻的10%。穗、京、沪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的丁克家庭,城市女性的生育观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愿生育的女性比例已经相当高。对“结婚但不要孩子”的观点,京、沪、穗三市居民中,有21.0%的居民表示“赞成”和“比较赞成”,这一比例比5年前的一项调查高出15个百分点。假定这是具有可比性的纵向调查,那么可以认定不育文化正在成长。
在预见的未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个人自由和价值的不断追求,婚姻和生育之间的被传统生育文化观念赋予的“必然性”也将逐渐被削弱,新的家庭模式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的婚检制度显然没有重视这个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趋势,对当前的婚检制度进行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的改革是必要的。而“婚检-育检”双轨制这正是对婚育剥离趋势的准确判读和预测后提出的前瞻性制度。
关键词婚检 育检 双轨制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68-02
一、“婚检-育检”双轨制提出的背景
(一)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
2003年10月1日,修改后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并没有要求把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宣告了在我国实行了17年之久的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取消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二)强制婚检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在婚检中检出有法律上规定禁止或暂缓结婚的人,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结婚。强制婚检制度即源于这一通知。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强制婚检制度第一次被写进法规。
1995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以立法形式强化了强制婚检制度的地位。
2001年4月新《婚姻法》进行修订,其中并没有将婚检列为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
2003年10月实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事实上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从此婚检变为自愿项目,不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
(三)强制婚检制度的局限性
一直以来,强制婚检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为民众所诟病的问题,因而强制婚检有其自身的具体操作上局限性。
1.部分地方婚检实效低,浮于流程
部分地方婚检缺乏实效,不认真负责,强制婚检成为“走形式”,“走过场”的代名词。部分婚检机关什么也不查就让当事人直接填表,甚至明明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却查不出来。
2.婚检实施过程中产生寻租行为
由于强制婚检的垄断性,而且缺乏严格管理,因此婚检过程中产生了权力寻租行为,婚检成为部分人牟取私利的工具。某些人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花钱行贿后婚检机关捏造婚检结果,隐瞒事实。某些婚检机关还存在滥收费现象,利用垄断地位牟取部门利益。
3.婚检无法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问题
近年来屡见不鲜的婚前性行为、婚前怀孕现象提出了婚检制度无法解决的新问题。婚检制度的有效性基于一个前提假设,即人们在婚后才会发生性行为和生育行为。婚前性行为和婚前怀孕的出现让婚检制度鞭长莫及。
(四)实行自愿婚检后产生的问题
1.婚检率跌入谷底
经过我国卫生部门的多年努力,到2002年底全国的婚检率已达64%左右。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婚检率骤降,虽然逐年缓慢提升,但仍处于极低的水平:2004年为2.67%,2005年为2.93%,2006年为4.43%。
2.婚检率走低对婚姻双方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根据统计数据,2000年到2002年我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是8.1%、9.1%和9.29%。检出的疾病以生殖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性传播疾病检出率逐年上升。这意味着每10对新人中就有近1对可能因为健康问题而应慎重对待婚姻。
3.婚检率走低可能引发出生缺陷率上升
根据全国出生缺陷检测报告,我国平均出生缺陷率为13‰左右, 是全球范围内人口出生缺血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每年实际发生的出生缺陷儿数至少有80~100万,即每30~40秒钟就有一个新生缺陷儿降生。国家计生委于2001年开始实施“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即孕前、孕后和出生后的三级干预。然而,新制度实施后婚检率的骤跌,令“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二、“婚检-育检”双轨制提出的必要性
基于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都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笔者提出在强制婚检和自愿婚检之外寻找解决走出困境的第三条道路——把事实上属于两种不同性质检查的“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相互独立开来,双轨并行,实行“婚检-育检”双轨制。
“育前检查”是指有生育意愿或者至少没有不育意愿的夫妻双方进行的育前医学检查,主要检查对生育有严重影响的传染病和遗传病。育检的内容实际上是目前婚检内容中的一部分,之所以把这部分内容独立出来形成一个新的強制执行的制度,并与自愿婚检共同构成“自愿婚检-强制育检”双轨制,是因为这种双轨制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婚检本身固有的矛盾,彻底走出目前婚检所面临的困境,有着必要性。
(一)“婚检-育检”双轨制定位明确
婚检强制与否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论,归根到底是因为对婚检的定位和职能的认识存在混乱。目前婚检内容包括对重要脏器疾病、生殖系统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检查,实际上婚检检测的不仅仅是“适不适合结婚”,还有“适不适合生育”,这里包含着两种性质的医学检查。虽然人们已经习惯性地接受了这两方面的检查内容共同出现在婚前医学检查之中,但事实上这两种性质的医学检查的合并已经使得目前的婚检越过了只能检查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界限。
而“婚检-育检”双轨制的政策定位是明确的。双轨制中的婚前检查只包括与生育无关但会影响性生活以及对婚姻伴侣的健康造成伤害的重要脏器疾病、生殖系统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而育前检查则包括对生育有影响的重要脏器疾病、生殖系统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两种检查分别对应“适不适合结婚”和“适不适合生育”两个问题,分工明确,双轨并行,各司其职。
(二)现代婚姻与生育出现相互剥离的趋势
目前的婚检制度之所以兼有关于结婚合适性和生育合适性两方面的检查,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假设:结婚必然导致生育。在中国这个传统家庭观念延续了上千年的国家,结婚和生育被视作必然的结合,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于是实际上兼有两种检查的婚检制度被人们 “顺理成章”地接受。
然而,现代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婚与育相互剥离的趋势,这股以丁克家庭为典型的潮流大有愈演愈烈的征兆。丁克家庭意指双收入、夫妻双方有生育能力而故意不生子女的家庭。而丁克家庭模式的出现意味着部分现代家庭已从传统的繁衍后代为中心的“亲子轴”逐渐转化成以二人世界为轴心的“夫妻轴”。据北京市2001年统计,全是结婚5年以上不要孩子的丁克家庭,约占全市育龄夫妻的10%。穗、京、沪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的丁克家庭,城市女性的生育观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愿生育的女性比例已经相当高。对“结婚但不要孩子”的观点,京、沪、穗三市居民中,有21.0%的居民表示“赞成”和“比较赞成”,这一比例比5年前的一项调查高出15个百分点。假定这是具有可比性的纵向调查,那么可以认定不育文化正在成长。
在预见的未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个人自由和价值的不断追求,婚姻和生育之间的被传统生育文化观念赋予的“必然性”也将逐渐被削弱,新的家庭模式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的婚检制度显然没有重视这个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趋势,对当前的婚检制度进行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的改革是必要的。而“婚检-育检”双轨制这正是对婚育剥离趋势的准确判读和预测后提出的前瞻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