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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解人犯是清代地方政權,特别是州县政權的一项重要司法職能。清代押解人犯至配所,除初審州县原解役外,沿途各驿站所在州县都有“接外设解”的任务,所以稱为“了解”。押解人犯的任务主要由初審州县负责。作过知县官的刚毅在《牧令须知》中讲过一些规制和注意事项,包含有这样一些内容:一、徒刑以上案犯径州县初審,须将初審審録连同案犯一同押解府道、司抚層層審转。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