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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玲玲参加了市少年宫举办的少年作文大赛,并以一篇《初二的夏天》夺得了一等奖。半年后的一天,玲玲在书店看到一本书,书名是《欢乐的年代———少年获奖作文选》,她好奇地翻开书,猛然发现自己的获奖作文也在里边,上面还署着自己的大名。
玲玲买下这本书,并把这件事告诉了爸爸妈妈。爸爸认为,玲玲拥有《初二的夏天》的著作权,出版社出书时应该付给作者稿费。于是,他给出版社打电话询问,出版社编辑说:“玲玲才13岁,还是小孩子,我们收录她的作文是为了鼓励她,你们当家长的应该高兴才对,怎么还来要稿费?”最后,编辑只答应给玲玲一本样书。
类似的事在我们生活中还有很多,初中生小华也遭遇到一件令他十分烦恼的事。 那天,小华买了本少年杂志,发现自己曾在报纸上发表过的一篇文章出现在杂志里,只不过报上的文章叫《秋日遐想》,而到杂志里却变成了《收获季节》,可内容一字都不差,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署名都是某某市某某中学洋洋。小华很不解,他找到老师,老师看过后也不相信会有这样巧的事,他打电话向杂志社反映。后来,杂志社经过调查,发现洋洋的文章是抄袭小华的。
这两个故事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上面故事中玲玲和小华的著作权都受到了侵害。《初二的夏天》是玲玲的作文,她为此付出了劳动,因而拥有这篇作文的著作权。出版社将它编入书里,就应该付给玲玲报酬(稿费)。同样,小华也拥有《秋日遐想》一文的著作权,而洋洋抄袭、剽窃了小华的劳动成果,也就侵害了小华的著作权。
除了著作权,公民还依法享有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等,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一项发明却署上了他人的名字、或这个发明被删改了,这就是对我们的发明权、发现权的侵害,这时,我们就要依靠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玲玲买下这本书,并把这件事告诉了爸爸妈妈。爸爸认为,玲玲拥有《初二的夏天》的著作权,出版社出书时应该付给作者稿费。于是,他给出版社打电话询问,出版社编辑说:“玲玲才13岁,还是小孩子,我们收录她的作文是为了鼓励她,你们当家长的应该高兴才对,怎么还来要稿费?”最后,编辑只答应给玲玲一本样书。
类似的事在我们生活中还有很多,初中生小华也遭遇到一件令他十分烦恼的事。 那天,小华买了本少年杂志,发现自己曾在报纸上发表过的一篇文章出现在杂志里,只不过报上的文章叫《秋日遐想》,而到杂志里却变成了《收获季节》,可内容一字都不差,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署名都是某某市某某中学洋洋。小华很不解,他找到老师,老师看过后也不相信会有这样巧的事,他打电话向杂志社反映。后来,杂志社经过调查,发现洋洋的文章是抄袭小华的。
这两个故事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上面故事中玲玲和小华的著作权都受到了侵害。《初二的夏天》是玲玲的作文,她为此付出了劳动,因而拥有这篇作文的著作权。出版社将它编入书里,就应该付给玲玲报酬(稿费)。同样,小华也拥有《秋日遐想》一文的著作权,而洋洋抄袭、剽窃了小华的劳动成果,也就侵害了小华的著作权。
除了著作权,公民还依法享有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等,这些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一项发明却署上了他人的名字、或这个发明被删改了,这就是对我们的发明权、发现权的侵害,这时,我们就要依靠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