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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为重点,结合刑事诉讼中产生瑕疵证据的原因,从通过立法的手段,對瑕疵证据的概念进行规定、创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判模式、对瑕疵证据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规定等几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其目的在于减少瑕疵证据的产生,提升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更好的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瑕疵证据 补正
作者简介:施妍娜,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佟开春,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陈福乾,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1
瑕疵证据是证据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对瑕疵证据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多学者对瑕疵证据的热议。瑕疵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和合法证据之间的一种证据,其主要是对证据能力问题进行解决。目前,我国规定的瑕疵证据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较为务实和科学,但是,需要尽最大努力减少应用瑕疵证据,从而提升证据的质量,保证案件的真实性,从而实现树立司法权威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本文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进行深入研究。
一、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
目前,非法获得的证据被人们称之为非法证据、非法获得证据、违法证据、有污点证据等等。这些提法不够明确,只是片面的把证据的基本内涵表达出来 。瑕疵证据,从字面的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指有缺陷的证据。瑕疵证据的概念分为广泛和狭义,从广义来看,其主要是指内容上存在缺陷的证据;从狭义来看,其主要是指收集方式与程序存在缺陷的证据。下文主要以其狭义来进行分析,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等程序、权限,或者通过一些非正当的方式,对证据进行收集,从而来判定犯罪是否成立,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特征
瑕疵证据不允许侵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瑕疵证据的这一特征,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4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4条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收集,通过威胁、暴力等非法方式,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司法公正性有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无法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决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证据。通过暴力的方式,收集到被告人的供述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由于暴力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以至于会使收集到的证据被认为是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不允许违反相关保障基本权益的程序。瑕疵证据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程序中的缺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定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瑕疵,大部分都是指技术性的程序、不涉及客观事实的手续。技术型程序、不涉及客观事实的手续,主要是指不允许违反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的相关程序。如果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时,那么一定会使其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但是,如果对程序的违法程度不进行考虑,就直接予以排除,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良影响变大。因此,在判定证据是否为瑕疵证据时,需要确定其是否违反当事人基本权益的相关程序。
瑕疵证据存在客观真实性。瑕疵证据本身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这一特征也是瑕疵证据合法存在的主要原因。瑕疵证据可以进行补正,就说明后期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如果仅仅因为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就进行完全否定,那么会严重影响到诉讼案件的公正性。例如,由于一些因素,证据中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没有标明,如果忘记标明时间,属于合法的范围之内,那么该证据就属于瑕疵证据。再如,证据中没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名,出现这一问题时,需要对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证实,从而判断该证据是否为瑕疵证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使用瑕疵证据,需要对证据中的瑕疵进行深入分析,保证瑕疵影响不到证据的真实客观性。
二、刑事诉讼中产生瑕疵证据的原因
(一)客观条件的影响
首先,因为我国部分司法机关没有较好的办案条件,经常存在经费不足、警力缺乏的情况,所以其破案率较低,以至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想要提升破案的速度,就会发生违法取证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较低,并且不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后,部分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地方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并且由于部分非专业的法律人员进入到司法系统之后,没有对其进行足够有效的培训,以至于对整体司法人员的素养有所影响。
(二)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目前,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中,过于注重实体,从而忽略了程序,所以这一问题具体体现在法律的价值上就变成了过于注重正名定分;体现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就变成了民刑部分、诸法合体,使人们无法分辨实体法和诉讼法;体现在审判组织上就变成了法官和长官二合而一;体现在诉讼方式上就变成了主观臆断,容易出现逼供的情况,当事人的供述成为判断的唯一依据。因此,注重结果,忽略过程;注重实体,忽略程序;注重口供,成为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必然趋势。例如,工具诉讼观念,在这一观念中认为程序属于一种工具,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实体正义的保护。因此只要实现正确的进行实体处理,不使用工具也是可以的,也可以对问题进行解决。在一些刑事诉讼中,为了可以实现实体主义,利用一些违法的程序是必须的。再如,诉讼效益观,在这一观念中,更加体现出忽略程序。受到价值取向的影响,在设置立法程序时,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取证时发生逼供等取证行为。
(三)立法层面不够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瑕疵证据 补正
作者简介:施妍娜,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佟开春,开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陈福乾,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1
瑕疵证据是证据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对瑕疵证据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多学者对瑕疵证据的热议。瑕疵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和合法证据之间的一种证据,其主要是对证据能力问题进行解决。目前,我国规定的瑕疵证据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较为务实和科学,但是,需要尽最大努力减少应用瑕疵证据,从而提升证据的质量,保证案件的真实性,从而实现树立司法权威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本文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进行深入研究。
一、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概念
目前,非法获得的证据被人们称之为非法证据、非法获得证据、违法证据、有污点证据等等。这些提法不够明确,只是片面的把证据的基本内涵表达出来 。瑕疵证据,从字面的意思来进行理解,就是指有缺陷的证据。瑕疵证据的概念分为广泛和狭义,从广义来看,其主要是指内容上存在缺陷的证据;从狭义来看,其主要是指收集方式与程序存在缺陷的证据。下文主要以其狭义来进行分析,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审判人员,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等程序、权限,或者通过一些非正当的方式,对证据进行收集,从而来判定犯罪是否成立,成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特征
瑕疵证据不允许侵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瑕疵证据的这一特征,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4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4条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收集,通过威胁、暴力等非法方式,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收集书证、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司法公正性有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无法进行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决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证据。通过暴力的方式,收集到被告人的供述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由于暴力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以至于会使收集到的证据被认为是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不允许违反相关保障基本权益的程序。瑕疵证据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程序中的缺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定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瑕疵,大部分都是指技术性的程序、不涉及客观事实的手续。技术型程序、不涉及客观事实的手续,主要是指不允许违反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的相关程序。如果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时,那么一定会使其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但是,如果对程序的违法程度不进行考虑,就直接予以排除,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良影响变大。因此,在判定证据是否为瑕疵证据时,需要确定其是否违反当事人基本权益的相关程序。
瑕疵证据存在客观真实性。瑕疵证据本身具有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这一特征也是瑕疵证据合法存在的主要原因。瑕疵证据可以进行补正,就说明后期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如果仅仅因为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就进行完全否定,那么会严重影响到诉讼案件的公正性。例如,由于一些因素,证据中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没有标明,如果忘记标明时间,属于合法的范围之内,那么该证据就属于瑕疵证据。再如,证据中没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的签名,出现这一问题时,需要对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证实,从而判断该证据是否为瑕疵证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使用瑕疵证据,需要对证据中的瑕疵进行深入分析,保证瑕疵影响不到证据的真实客观性。
二、刑事诉讼中产生瑕疵证据的原因
(一)客观条件的影响
首先,因为我国部分司法机关没有较好的办案条件,经常存在经费不足、警力缺乏的情况,所以其破案率较低,以至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想要提升破案的速度,就会发生违法取证的情况。其次,我国部分公民法律意识较低,并且不会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后,部分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有待提升,部分地方法律人才严重缺乏,并且由于部分非专业的法律人员进入到司法系统之后,没有对其进行足够有效的培训,以至于对整体司法人员的素养有所影响。
(二)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目前,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中,过于注重实体,从而忽略了程序,所以这一问题具体体现在法律的价值上就变成了过于注重正名定分;体现在法律的结构形式上就变成了民刑部分、诸法合体,使人们无法分辨实体法和诉讼法;体现在审判组织上就变成了法官和长官二合而一;体现在诉讼方式上就变成了主观臆断,容易出现逼供的情况,当事人的供述成为判断的唯一依据。因此,注重结果,忽略过程;注重实体,忽略程序;注重口供,成为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必然趋势。例如,工具诉讼观念,在这一观念中认为程序属于一种工具,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实体正义的保护。因此只要实现正确的进行实体处理,不使用工具也是可以的,也可以对问题进行解决。在一些刑事诉讼中,为了可以实现实体主义,利用一些违法的程序是必须的。再如,诉讼效益观,在这一观念中,更加体现出忽略程序。受到价值取向的影响,在设置立法程序时,过于粗略,可操作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取证时发生逼供等取证行为。
(三)立法层面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