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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和挽救上,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理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探索、拓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新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该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宋斌,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0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但在现实中,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缺乏统一协调,参与目的不明,责任不清,预防工作形式大于目的,内容较为简单粗放,预防方式被动拖沓,重视事后预防而忽略事前预防等问题,实际效果不能令人满意。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具有信息全面、承前启后的优良条件,可以通过办理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和感化挽救等帮教活动,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能力有力量有条件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体现,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责所在。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现实需要
一是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和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工作品牌,受到社会普遍好评和欢迎。转隶后,检察机关有必要集中精力开展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特色亮点工作抓紧抓好,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的重要平台建设好,以此来回应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期待。
二是社会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变革转型时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比率的不断上升,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成员单位,不但负有法律监督职责,还要主动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认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既是其法律责任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共意志的诉求。201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正式进入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因此,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既能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知晓率和满意度,又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依据是什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开展和组织实施各种犯罪预防措施和活动的权力,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对公权力机构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檢察院制定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文件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法理根据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指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活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也包括普通公民和组织的日常行为。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基础上,通过对合法行为的积极引导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促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护法,既能增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又能达到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因此说,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社会化的一种体现, 是传统意义上检察权的自然延伸,也是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理根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这是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法律依据,说明其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和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明确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来系统治理,然后在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中又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强调了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应立足于检察职能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修订,对检察机关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个法律文件是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检察机关保证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宋斌,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50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等特点,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但在现实中,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缺乏统一协调,参与目的不明,责任不清,预防工作形式大于目的,内容较为简单粗放,预防方式被动拖沓,重视事后预防而忽略事前预防等问题,实际效果不能令人满意。而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具有信息全面、承前启后的优良条件,可以通过办理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和感化挽救等帮教活动,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能力有力量有条件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体体现,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责所在。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现实需要
一是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和服务的重要平台,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工作品牌,受到社会普遍好评和欢迎。转隶后,检察机关有必要集中精力开展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特色亮点工作抓紧抓好,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的重要平台建设好,以此来回应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期待。
二是社会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变革转型时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比率的不断上升,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成员单位,不但负有法律监督职责,还要主动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认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既是其法律责任的体现,也是社会公共意志的诉求。2018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正式进入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因此,开展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既能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知晓率和满意度,又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依据是什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开展和组织实施各种犯罪预防措施和活动的权力,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对公权力机构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檢察院制定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文件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法理根据
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指依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诉讼手段及其他手段,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实施检察以及督促纠正违法的专门性活动。法律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也包括普通公民和组织的日常行为。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基础上,通过对合法行为的积极引导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促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护法,既能增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又能达到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因此说,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社会化的一种体现, 是传统意义上检察权的自然延伸,也是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理根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这是检察机关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法律依据,说明其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和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明确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来系统治理,然后在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中又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强调了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应立足于检察职能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修订,对检察机关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这个法律文件是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检察机关保证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