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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属应有之义,但难以适用现行版权法,集中表现为主体归属、客体对象、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等冲突,版权保护存在现实困境,归咎于对公有领域认识的误区。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关键在于各方利益平衡,由此突破传统版权法的理论束缚,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调适我国现行版权法,构建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特殊版权保护制度,实现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