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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为了方便论述政府治理网络谣言的方法,先对谣言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不同的人对谣言的内涵和外延都有着不同的认识与见解,因此,笔者在选取公众较为认可的谣言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当今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切口,探讨在互联网背景下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正确判定与科学的治理方法,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助于发展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空间。
【关键词】 重大突发事件 网络谣言 政府辟谣
引 言
互联网背景下信息的传递具有高效性、不确定性、匿名性等特点,在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尤其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事件的突发性、反应时间的有限性、群众的恐慌使社会舆论沦为虚假信息传播的重灾区,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筛选的难度和非理性应对的程度,易出现辟谣失范的现象,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等不良后果。同时,在本次疫情中,“吹哨人”李文亮医生事件则是为政府辟谣敲响了警钟。由此观之,政府正确理性地筛选信息、及时反思与治理显得十分必要。
1、网络谣言治理研究现状与反思
从目前研究来看,大多数文献资料对于谣言的产生、谣言传播规律及危害、应对措施有着比较全面的论述,可是我们要清楚,这些研究都是建立在判定信息为谣言的基础上展开的,关于究竟何为谣言、谣言的判定标准等研究尚少,对于网络中纷繁复杂的信息,我们不能仅凭己见将一些人的认识判定为虚假信息,更不能将这些信息冠之以“谣言”加以批驳,而是应该通过实践,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而是应该思考,深入的思考将帮助我们认识这些信息的本质,或许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正如李文亮医生所言,“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只有在不同思想的交流碰撞中,我们的认识才能得到更新与发展。因此,本文将科学的信息筛选判断作为论述的基础,对谣言的理性应对作进一步的讨论研究。
2、谣言概念的界定與判定标准
只有首先明确谣言的定义,政府才能在众多信息中筛选判定出与谣言定义相符的信息冠之以“谣言”,再进行正确的治理,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辟谣失范的情况,导致政府的权威形象受损,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降低。
刘勇认为“所谓谣言,从根本上讲是指传播者主观捏造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信息”[1],这和刘建明认为谣言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虚假消息”具有一致性;丁海燕等人的文章则多沿用苗军芙关于“谣言是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一观点[2],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也将谣言定义为“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3]。认真分析仅仅这两种观点就会发现有很大的差别,前者将“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对于谣言的性质进行确定——无事实依据凭空编造的错误信息;而后者却将“谣言”等同于“信息”,仅是因为没有被官方证实,即来自民间的一种说法,并没有对错之分。笔者更认同后者,但显然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对“谣言”的认知习惯有所出入,那么我们可以找寻“谣言”一词产生的历史依据进一步加以论证。
在古代,谣言承担着一种民间社会真情实感表露的信息传递角色,如《左传》有“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之说。“谣”的上部为“肉”,下部是“言”,取义为凡夫俗子口中之言;古代贤者为政则要求下官“风闻言事”,即采集如风般自由传颂的民谣来体察政情得失、民情哀乐。《国语·周语六》载范文子语:“吾闻古之言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风听胪言于市,辨妖祥于谣”,即谣言不仅可以用来“诵谏”,起到反映民意、折射民情的监督作用,还可辨别殃祸吉福[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在2020年1月28日发文专题讨论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的文章指出,“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5],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上并无对谣言的直接界定,而是更加严格地表述为“虚假信息”,然而在生活中,无论群众还是政府部门,都将“谣言”与“虚假信息”划上等号,这就使得原本更多地属于意见范畴的“谣言”抽象化地被整体禁止,事实范畴的“虚假信息”与意见范畴的“谣言”被简单地、非理性地划上等号[4],这其实给政府辟谣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综上所述,将谣言定义为民间流传、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更为科学,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影响,现代社会将“谣言”赋予了新的内涵,更多的人愿意将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总的来说是将原本包含更多内容的“谣言”缩小为更小范畴的“虚假信息”,那么,为了让本文更加易懂,笔者选用了谣言即为虚假信息的定义,这就给政府辟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要及时准确地筛选出虚假信息,切忌将虚假信息与公众话语混为一谈、冠之谣言加以批驳。
关于判定标准,陈堂发认为要强调谣言追责构成要件的实质性解释,即摒弃对法条适用仅作纯粹的字面含义理解,充分考虑谣言行为所致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程度,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罚的程度[6]。要从“谣言制造者”的主观目的和产生影响的角度进行评判,这也为政府在谣言判定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判定标准。
3、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谣言的治理
重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再加上网络传播的匿名性、高效性、参与主体多元化,使得信息交互作用大大增强,为网络谣言提供了滋生之地,为了使网络环境健康有序、降低社会恐慌、维护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笔者在上述判定谣言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治理建议:
(1)基于谣言的产生原因,从源头发力,将谣言扼杀于无形。
由于事件的突发性,使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从而得出准确客观的结论。但随着社会关注度的迅速提升,官方调查结果迟迟难以发布,这就给了谣言制造者可乘之机,为了博人眼球、提升自身热度,个人及自媒体将猜想转化为事实、将事件不断放大甚至捏造“真相”来左右公众舆论,满足受众迫切了解“真相”的心理需求。 因此,为了从源头遏止谣言,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提高行政效率,而不是在突发事件面前束手无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官方信息,将调查结果、相应说明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告知公众,注意不要对公众产生误导,必要时可以利用5G技术开展实况直播,让公众也有机会参与到实际调查之中,获取第一手信息,不给谣言任何产生的机会。
(2)从传播渠道入手,切断谣言传播。
政府要利用主流媒体掌握信息主动权,明确官方认可的信息发布平台,引导公众在权威平台了解信息、跟进事态进展情况,利用政府公信力牢牢占领舆论宣传的主阵地和制高点;成立相关的网络辟谣部门,要认真筛选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严把信息传播这道关,利用网络追踪技术等手段发现谣言、追溯打击造谣者,同时也要警惕“塔西佗陷阱”,谣言的判定一定要以事实依据为基础,随意将不同的意见扣上谣言的帽子只会以牺牲政府公信力为代价;接受群众举报,联合专家学者,在多平台开设辟谣专栏,让谣言无处可藏。
此外,要对谣言发布者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谣言传播且影响消极,在及时辟谣的基础上,也要公开对于造谣者的惩罚举措,以儆效尤。
(3)提高公众素养,让谣言无人会信。
现如今,大多数的谣言并非是空穴来风,而是以一定事实作为依据进行夸大或歪曲的结果,看似是客观事实,实则是造谣者根据大众口味的改编。例如,在本次疫情期间,1月31日由人民日报发布,经上海药物所和武汉病毒所共同研究发现的“中成药双黄连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新闻引发轩然大波,许多自媒体以此为依托,利用人们对疫情的恐慌心理,大肆宣传“双黄连即为疫情解药”的谣言,使得短短一夜之间,各大药店的双黄连就被“洗劫一空”。回顾这个事件,官方的信息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固然有不妥之处,没有做到上面所讲的通俗易懂,似是而非的话语很容易让读者受众误解,另一方面,造谣者正是利用这些官方发布添油加醋来让人们相信自己的话,让一些缺乏科学常识和辨别能力的人很容易相信。
由此观之,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养对于谣言治理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平时要多开展科学常识宣传活动,知识是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对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社会等公共领域知识都要有所涉猎,丰富和拓展公众认知,引导公众理性分析,提高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从而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听从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指挥,不被谣言左右。
4、结语
目前的研究对于谣言传播途径有多方面、多视角的分析,对谣言的处置也提出了多元化、多主体的应对措施。然而,谣言的判定是谣言治理的前提,根据普遍接受的定义和判定标准,政府需要严格执行,这对于政府这一权威层面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若将群众不同于官方的意见一概视为所谓的谣言来处置,难免会引起群众的不满,从而导致言论自由缺失、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后果。本文通过大篇幅的论述来明确谣言的内涵与外延,借鉴了陈堂发对于谣言的判定标准,为政府在谣言的判定中提供了依据,同时又从源头、传播过程和受众群体三个方面談了具体的治理措施,相信政府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谣言的治理方式也会不断推陈出新,相信随着时代发展,政府关于谣言的应对机制也会不断完善健全,相信我们终会迎来一片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勇, 从谣言传播公式看谣言的生成土壤及遏制机制. 中州学刊, 2012(04): 第101-106页.
[2] 仝冉冉, 关于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研究的文献综述. 传媒论坛, 2019. 2(20): 第159-160页.
[3] [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郑若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4] 郑小枚, “歌”与“谣”源流辨析. 民族文学研究, 2009(01): 第156-162页.
[5] 最高人民法院: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https://mp.weixin.qq.com/s/ETgXN6HInzlC8cxzhDdU9g
[6] 陈堂发, 突发危机事件中谣言追责的理性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支撑的讨论.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第1-7页.
作者简介:宋知远(2001— ),男,河南南阳人,本科在读,主要从事政府改革与治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与绩效管理的研究
【关键词】 重大突发事件 网络谣言 政府辟谣
引 言
互联网背景下信息的传递具有高效性、不确定性、匿名性等特点,在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方便。尤其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事件的突发性、反应时间的有限性、群众的恐慌使社会舆论沦为虚假信息传播的重灾区,增加了政府对信息筛选的难度和非理性应对的程度,易出现辟谣失范的现象,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等不良后果。同时,在本次疫情中,“吹哨人”李文亮医生事件则是为政府辟谣敲响了警钟。由此观之,政府正确理性地筛选信息、及时反思与治理显得十分必要。
1、网络谣言治理研究现状与反思
从目前研究来看,大多数文献资料对于谣言的产生、谣言传播规律及危害、应对措施有着比较全面的论述,可是我们要清楚,这些研究都是建立在判定信息为谣言的基础上展开的,关于究竟何为谣言、谣言的判定标准等研究尚少,对于网络中纷繁复杂的信息,我们不能仅凭己见将一些人的认识判定为虚假信息,更不能将这些信息冠之以“谣言”加以批驳,而是应该通过实践,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而是应该思考,深入的思考将帮助我们认识这些信息的本质,或许真理就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正如李文亮医生所言,“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只有在不同思想的交流碰撞中,我们的认识才能得到更新与发展。因此,本文将科学的信息筛选判断作为论述的基础,对谣言的理性应对作进一步的讨论研究。
2、谣言概念的界定與判定标准
只有首先明确谣言的定义,政府才能在众多信息中筛选判定出与谣言定义相符的信息冠之以“谣言”,再进行正确的治理,否则极有可能出现辟谣失范的情况,导致政府的权威形象受损,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降低。
刘勇认为“所谓谣言,从根本上讲是指传播者主观捏造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信息”[1],这和刘建明认为谣言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虚假消息”具有一致性;丁海燕等人的文章则多沿用苗军芙关于“谣言是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一观点[2],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也将谣言定义为“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3]。认真分析仅仅这两种观点就会发现有很大的差别,前者将“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对于谣言的性质进行确定——无事实依据凭空编造的错误信息;而后者却将“谣言”等同于“信息”,仅是因为没有被官方证实,即来自民间的一种说法,并没有对错之分。笔者更认同后者,但显然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对“谣言”的认知习惯有所出入,那么我们可以找寻“谣言”一词产生的历史依据进一步加以论证。
在古代,谣言承担着一种民间社会真情实感表露的信息传递角色,如《左传》有“曲合乐曰歌,徒歌曰谣”之说。“谣”的上部为“肉”,下部是“言”,取义为凡夫俗子口中之言;古代贤者为政则要求下官“风闻言事”,即采集如风般自由传颂的民谣来体察政情得失、民情哀乐。《国语·周语六》载范文子语:“吾闻古之言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风听胪言于市,辨妖祥于谣”,即谣言不仅可以用来“诵谏”,起到反映民意、折射民情的监督作用,还可辨别殃祸吉福[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在2020年1月28日发文专题讨论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的文章指出,“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5],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上并无对谣言的直接界定,而是更加严格地表述为“虚假信息”,然而在生活中,无论群众还是政府部门,都将“谣言”与“虚假信息”划上等号,这就使得原本更多地属于意见范畴的“谣言”抽象化地被整体禁止,事实范畴的“虚假信息”与意见范畴的“谣言”被简单地、非理性地划上等号[4],这其实给政府辟谣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综上所述,将谣言定义为民间流传、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更为科学,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随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的影响,现代社会将“谣言”赋予了新的内涵,更多的人愿意将谣言等同于虚假信息,总的来说是将原本包含更多内容的“谣言”缩小为更小范畴的“虚假信息”,那么,为了让本文更加易懂,笔者选用了谣言即为虚假信息的定义,这就给政府辟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要及时准确地筛选出虚假信息,切忌将虚假信息与公众话语混为一谈、冠之谣言加以批驳。
关于判定标准,陈堂发认为要强调谣言追责构成要件的实质性解释,即摒弃对法条适用仅作纯粹的字面含义理解,充分考虑谣言行为所致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程度,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罚的程度[6]。要从“谣言制造者”的主观目的和产生影响的角度进行评判,这也为政府在谣言判定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判定标准。
3、重大突发事件中政府对网络谣言的治理
重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再加上网络传播的匿名性、高效性、参与主体多元化,使得信息交互作用大大增强,为网络谣言提供了滋生之地,为了使网络环境健康有序、降低社会恐慌、维护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笔者在上述判定谣言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治理建议:
(1)基于谣言的产生原因,从源头发力,将谣言扼杀于无形。
由于事件的突发性,使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展开相应的调查工作从而得出准确客观的结论。但随着社会关注度的迅速提升,官方调查结果迟迟难以发布,这就给了谣言制造者可乘之机,为了博人眼球、提升自身热度,个人及自媒体将猜想转化为事实、将事件不断放大甚至捏造“真相”来左右公众舆论,满足受众迫切了解“真相”的心理需求。 因此,为了从源头遏止谣言,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提高行政效率,而不是在突发事件面前束手无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官方信息,将调查结果、相应说明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告知公众,注意不要对公众产生误导,必要时可以利用5G技术开展实况直播,让公众也有机会参与到实际调查之中,获取第一手信息,不给谣言任何产生的机会。
(2)从传播渠道入手,切断谣言传播。
政府要利用主流媒体掌握信息主动权,明确官方认可的信息发布平台,引导公众在权威平台了解信息、跟进事态进展情况,利用政府公信力牢牢占领舆论宣传的主阵地和制高点;成立相关的网络辟谣部门,要认真筛选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严把信息传播这道关,利用网络追踪技术等手段发现谣言、追溯打击造谣者,同时也要警惕“塔西佗陷阱”,谣言的判定一定要以事实依据为基础,随意将不同的意见扣上谣言的帽子只会以牺牲政府公信力为代价;接受群众举报,联合专家学者,在多平台开设辟谣专栏,让谣言无处可藏。
此外,要对谣言发布者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谣言传播且影响消极,在及时辟谣的基础上,也要公开对于造谣者的惩罚举措,以儆效尤。
(3)提高公众素养,让谣言无人会信。
现如今,大多数的谣言并非是空穴来风,而是以一定事实作为依据进行夸大或歪曲的结果,看似是客观事实,实则是造谣者根据大众口味的改编。例如,在本次疫情期间,1月31日由人民日报发布,经上海药物所和武汉病毒所共同研究发现的“中成药双黄连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新闻引发轩然大波,许多自媒体以此为依托,利用人们对疫情的恐慌心理,大肆宣传“双黄连即为疫情解药”的谣言,使得短短一夜之间,各大药店的双黄连就被“洗劫一空”。回顾这个事件,官方的信息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固然有不妥之处,没有做到上面所讲的通俗易懂,似是而非的话语很容易让读者受众误解,另一方面,造谣者正是利用这些官方发布添油加醋来让人们相信自己的话,让一些缺乏科学常识和辨别能力的人很容易相信。
由此观之,提升公众科学文化素养对于谣言治理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平时要多开展科学常识宣传活动,知识是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对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社会等公共领域知识都要有所涉猎,丰富和拓展公众认知,引导公众理性分析,提高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从而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听从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指挥,不被谣言左右。
4、结语
目前的研究对于谣言传播途径有多方面、多视角的分析,对谣言的处置也提出了多元化、多主体的应对措施。然而,谣言的判定是谣言治理的前提,根据普遍接受的定义和判定标准,政府需要严格执行,这对于政府这一权威层面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若将群众不同于官方的意见一概视为所谓的谣言来处置,难免会引起群众的不满,从而导致言论自由缺失、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后果。本文通过大篇幅的论述来明确谣言的内涵与外延,借鉴了陈堂发对于谣言的判定标准,为政府在谣言的判定中提供了依据,同时又从源头、传播过程和受众群体三个方面談了具体的治理措施,相信政府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谣言的治理方式也会不断推陈出新,相信随着时代发展,政府关于谣言的应对机制也会不断完善健全,相信我们终会迎来一片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勇, 从谣言传播公式看谣言的生成土壤及遏制机制. 中州学刊, 2012(04): 第101-106页.
[2] 仝冉冉, 关于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研究的文献综述. 传媒论坛, 2019. 2(20): 第159-160页.
[3] [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郑若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4] 郑小枚, “歌”与“谣”源流辨析. 民族文学研究, 2009(01): 第156-162页.
[5] 最高人民法院: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https://mp.weixin.qq.com/s/ETgXN6HInzlC8cxzhDdU9g
[6] 陈堂发, 突发危机事件中谣言追责的理性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支撑的讨论.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第1-7页.
作者简介:宋知远(2001— ),男,河南南阳人,本科在读,主要从事政府改革与治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与绩效管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