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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约定因素和数额限制并没限制性规定。目前仍有必要对影响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具体因素进行探寻以指导实践。
一般条款与类型概念的解释方法
当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类型可分别为归纳或具体化之结果,但处理或观察之对象接近于具体生活,利用归纳认识其共同特征将之类型化,以进一步认识其间更根本的道理。
本文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目前实务中关于劳动违约金的相关判例的判决进行分析,归纳裁判文书中对劳动违约金调整时考虑的因素,进而具体化概括劳动违约金公平合理订立的标准要素。
案例分析与类型归纳
违约金与劳动者过错程度和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协议涉及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其中隐含着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劳动权之间的冲突。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使得劳动者无法在其最能实现自我价值的领域里自由竞争和施展才华。上述两种权益各有其经济、法律及道德的依据,都有其合理性,任何一方都不应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对方的利益之上,而应该致力于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性,决定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竞业限制高额违约金进行限制和调整。
根据该判决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有必要对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必要的调整,该案法官调整劳动合同违约金所考虑的因素有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所造成的损失、过错程度和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决定了对劳动者自由择业限制的时间,因而对违约金的数额的大小也应予以考虑。
违约金与补偿金
张某与A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合法有效,A公司已经向张某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鉴于双方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中对于A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数额与张某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约定相差过大,二审酌定张某应支付A公司违约金15000元。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从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使劳动者不能选择一个他擅长的专业或者很长时间以来一直熟悉的工作种类,这样的局面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使得劳动者的收入有所减少,生活的水平也会有所降低。针对此种情况,作为雇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偿金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一种经济补偿。换个角度,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合理适当的补偿使得离职劳动者不去从事相竞争的业务,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进而保障企业更大的经济利益,应该也是值得的。
违约金与劳动者生存
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的审查,一般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影响劳动者生存为限。我们认为该违约金不应当超出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即在用人单位为培训或聘用该劳动者所付出的费用的基础上,扣除劳动者已经服务的期限,同时又要结合该劳动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取得的劳动报酬等因素予以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就上述判决书所陈述的法院意见来看,将“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这个原则作为考量补偿标准合理性的指标,并非是学者的纸上谈兵之言,也不是主审法官的突发奇想之作,而是其经过深思熟虑的合理决定。纵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是很完善的情形下,将这些判决意见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标准或许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约定因素和数额限制并没限制性规定。目前仍有必要对影响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的具体因素进行探寻以指导实践。
一般条款与类型概念的解释方法
当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类型可分别为归纳或具体化之结果,但处理或观察之对象接近于具体生活,利用归纳认识其共同特征将之类型化,以进一步认识其间更根本的道理。
本文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目前实务中关于劳动违约金的相关判例的判决进行分析,归纳裁判文书中对劳动违约金调整时考虑的因素,进而具体化概括劳动违约金公平合理订立的标准要素。
案例分析与类型归纳
违约金与劳动者过错程度和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协议涉及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其中隐含着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劳动权之间的冲突。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使得劳动者无法在其最能实现自我价值的领域里自由竞争和施展才华。上述两种权益各有其经济、法律及道德的依据,都有其合理性,任何一方都不应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对方的利益之上,而应该致力于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性,决定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竞业限制高额违约金进行限制和调整。
根据该判决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院有必要对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进行必要的调整,该案法官调整劳动合同违约金所考虑的因素有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所造成的损失、过错程度和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决定了对劳动者自由择业限制的时间,因而对违约金的数额的大小也应予以考虑。
违约金与补偿金
张某与A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合法有效,A公司已经向张某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鉴于双方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中对于A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数额与张某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约定相差过大,二审酌定张某应支付A公司违约金15000元。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从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使劳动者不能选择一个他擅长的专业或者很长时间以来一直熟悉的工作种类,这样的局面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使得劳动者的收入有所减少,生活的水平也会有所降低。针对此种情况,作为雇主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偿金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一种经济补偿。换个角度,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合理适当的补偿使得离职劳动者不去从事相竞争的业务,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进而保障企业更大的经济利益,应该也是值得的。
违约金与劳动者生存
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的审查,一般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影响劳动者生存为限。我们认为该违约金不应当超出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即在用人单位为培训或聘用该劳动者所付出的费用的基础上,扣除劳动者已经服务的期限,同时又要结合该劳动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取得的劳动报酬等因素予以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要求适当减少。
就上述判决书所陈述的法院意见来看,将“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这个原则作为考量补偿标准合理性的指标,并非是学者的纸上谈兵之言,也不是主审法官的突发奇想之作,而是其经过深思熟虑的合理决定。纵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是很完善的情形下,将这些判决意见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标准或许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