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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基层行政执法领域一直以来均存在不少问题,极易引发渎职犯罪,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本文将从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的特点出发,通过分析其引发渎职犯罪的原因,提出自己粗浅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 基层 行政执法 渎职犯罪
作者简介:陈永胜,福建师范大学2011级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7-02
2011年12月5日16时许,增城市新塘镇沙埔管理区塘边村的广州市中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公司)的建筑工地因中鹏公司违法建设挡土墙时发生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两名建筑工人被坍塌的泥土掩埋而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事后追查,新塘镇城监中队副队长阮某某、城监中队沙埔组组长罗某某和副组长刘某某三人,从2010年9月起明知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沙埔管理区塘边村的中鹏公司的建筑工地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属违法建设,但阮某某等三人在先后多次接受中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宴请和钱物后,不依法履行对“两违”建筑的巡查监管职责。阮某某身为分管沙埔组的城监中队副队长,不督促沙埔组对中鹏公司的违法建设从严查处,放任沙埔组对中鹏公司长达一年多的违法建设不认真查处、弄虚作假,刑事执行;罗某某等二人身为沙埔组正、副组长,在对中鹏公司违法建设的近10次执法活动中,仅以口头警告、或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扣押灰桶、砖刀等收缴方式,从形式上完成其执法行为,没有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真正制止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致使该公司的违法建设持续一年多时间未得到有效制止,终酿成大祸。上述三人亦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基层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不少问题,极易引发渎职犯罪,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但是现实中仍然有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视国家法纪,亵渎职权,不仅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还严重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基层执法领域渎职现象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一、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窝案”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基层行政执法管理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执法时执法人员也至少2人以上,所以,事故涉及的责任人往往也比较多,“窝案”现象表现比较突出。涉案人员群体化、“腐败利益共同体”成为新趋势。从2010年9月开始,新塘镇城监中队沙埔组巡查过5-6次,除了城监中队副队长阮某某、沙埔组组长罗某某、副组长刘某某多次接受中鹏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外,沙埔组全体组员都多次被邀请一起吃饭,饭间组员接受香烟等礼品。据证人交待,沙埔组人员对该违建工地采取过停电停水的强制措施,但仅一天就可通电通水了。
(二)涉嫌罪名多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要求不严,日常工作督促不够,对现场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有的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最终,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我院查处的此类案件涉嫌罪名全部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表现形式全部为不作为行为。
(三)渎职犯罪与受贿罪或经济问题交织存在
渎职犯罪往往与经济犯罪问题交织存在,共同发生。我局立查的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人都涉及受贿罪,或存在经济问题,渎职犯罪与经济问题交织存在。
(四)监督不到位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而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覆盖面广,队伍不够稳定,缺乏培训和党性锻炼,队员广泛缺乏工作责任心,使执法人员有贪腐的“空间”。
(五)案件查证难
事故发生后,最先得到通报和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其他负责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事故處理过程中,他们往往着重于如何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以回复新闻媒体的关注,如何做好死、伤者的安抚救助工作,以稳定当地生产、生活秩序,而对引发事故的渎职行为人为地“忽视”,甚至大多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都没有检察机关介入,甚至都不出具事故报告。我院查办的这类案件,也都是在事故发生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后,才立案查办的,造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困难。
二、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环境复杂,每天都在与执法对象的利益发生冲突,同时每天都可能收到执法对象的利益诱惑,加之属地化的执法体制也不利于形成抵制违法行为的合力,增大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法的廉政风险。
二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事项繁多,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各级可以各自为政,容易给少数意志薄弱者以可乘之机,造成知法犯法现象屡禁不止。
三是少数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经受不住诱惑,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存在侥幸心理;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捞白不捞”,“上行下效”心理。如上述案件中,从直接分管沙埔片区的中层领导到各组员均相互效仿,接受被巡查对象的礼品和宴请,而在工作中包庇违法建筑不受查处。
四是预防制度设计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执行制度不严格,执法检查程序不严谨,特别是主管领导和“片区领导”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应有监督制约,行政执法系统的操作制度设计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频发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从思想教育入手提高队伍素质,转变执法观念
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制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高,而现实中执法队伍庞杂,良莠不齐,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经常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通过上法制宣传课、看案例展览等形式,使警示教育活动警钟长鸣,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
(二)公开执法流程,实行阳光执法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最容易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的职能和责任进行规范,对内设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明白,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向社会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操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制约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一系列规范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扩大监督范围,把监督范围从内部监督延伸到外部的群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把以防范违规违纪为主的审计监督和以防范犯罪为主的检察监督结合起来。一是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之间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物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物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强化预防意识,建立预防体系
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优先的意识,建立系统预防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目的,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的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并列为工作考核目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多管齐下,不断调整完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
关键词 基层 行政执法 渎职犯罪
作者简介:陈永胜,福建师范大学2011级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7-02
2011年12月5日16时许,增城市新塘镇沙埔管理区塘边村的广州市中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鹏公司)的建筑工地因中鹏公司违法建设挡土墙时发生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两名建筑工人被坍塌的泥土掩埋而死亡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事后追查,新塘镇城监中队副队长阮某某、城监中队沙埔组组长罗某某和副组长刘某某三人,从2010年9月起明知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沙埔管理区塘边村的中鹏公司的建筑工地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属违法建设,但阮某某等三人在先后多次接受中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宴请和钱物后,不依法履行对“两违”建筑的巡查监管职责。阮某某身为分管沙埔组的城监中队副队长,不督促沙埔组对中鹏公司的违法建设从严查处,放任沙埔组对中鹏公司长达一年多的违法建设不认真查处、弄虚作假,刑事执行;罗某某等二人身为沙埔组正、副组长,在对中鹏公司违法建设的近10次执法活动中,仅以口头警告、或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扣押灰桶、砖刀等收缴方式,从形式上完成其执法行为,没有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真正制止该公司的违法建设,致使该公司的违法建设持续一年多时间未得到有效制止,终酿成大祸。上述三人亦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基层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不少问题,极易引发渎职犯罪,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但是现实中仍然有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无视国家法纪,亵渎职权,不仅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还严重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基层执法领域渎职现象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一、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窝案”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基层行政执法管理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执法时执法人员也至少2人以上,所以,事故涉及的责任人往往也比较多,“窝案”现象表现比较突出。涉案人员群体化、“腐败利益共同体”成为新趋势。从2010年9月开始,新塘镇城监中队沙埔组巡查过5-6次,除了城监中队副队长阮某某、沙埔组组长罗某某、副组长刘某某多次接受中鹏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外,沙埔组全体组员都多次被邀请一起吃饭,饭间组员接受香烟等礼品。据证人交待,沙埔组人员对该违建工地采取过停电停水的强制措施,但仅一天就可通电通水了。
(二)涉嫌罪名多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要求不严,日常工作督促不够,对现场检查不及时、不全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有的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不能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有效制止,最终,导致出现安全事故。我院查处的此类案件涉嫌罪名全部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表现形式全部为不作为行为。
(三)渎职犯罪与受贿罪或经济问题交织存在
渎职犯罪往往与经济犯罪问题交织存在,共同发生。我局立查的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人都涉及受贿罪,或存在经济问题,渎职犯罪与经济问题交织存在。
(四)监督不到位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而自由裁量权过大,工作覆盖面广,队伍不够稳定,缺乏培训和党性锻炼,队员广泛缺乏工作责任心,使执法人员有贪腐的“空间”。
(五)案件查证难
事故发生后,最先得到通报和到达事故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其他负责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事故處理过程中,他们往往着重于如何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以回复新闻媒体的关注,如何做好死、伤者的安抚救助工作,以稳定当地生产、生活秩序,而对引发事故的渎职行为人为地“忽视”,甚至大多数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都没有检察机关介入,甚至都不出具事故报告。我院查办的这类案件,也都是在事故发生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后,才立案查办的,造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困难。
二、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环境复杂,每天都在与执法对象的利益发生冲突,同时每天都可能收到执法对象的利益诱惑,加之属地化的执法体制也不利于形成抵制违法行为的合力,增大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法的廉政风险。
二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事项繁多,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各级可以各自为政,容易给少数意志薄弱者以可乘之机,造成知法犯法现象屡禁不止。
三是少数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经受不住诱惑,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存在侥幸心理;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捞白不捞”,“上行下效”心理。如上述案件中,从直接分管沙埔片区的中层领导到各组员均相互效仿,接受被巡查对象的礼品和宴请,而在工作中包庇违法建筑不受查处。
四是预防制度设计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存在薄弱环节。执行制度不严格,执法检查程序不严谨,特别是主管领导和“片区领导”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应有监督制约,行政执法系统的操作制度设计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案件频发的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从思想教育入手提高队伍素质,转变执法观念
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制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繁重,法律政策性强,对执法人员的要求高,而现实中执法队伍庞杂,良莠不齐,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经常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通过上法制宣传课、看案例展览等形式,使警示教育活动警钟长鸣,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
(二)公开执法流程,实行阳光执法
执法行为中的暗箱操作,最容易导致执法违规性和随意性。必须对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的职能和责任进行规范,对内设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明白,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向社会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操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制约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一系列规范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扩大监督范围,把监督范围从内部监督延伸到外部的群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把以防范违规违纪为主的审计监督和以防范犯罪为主的检察监督结合起来。一是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之间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对罚没款物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及时揭露已发生的罚没款物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强化预防意识,建立预防体系
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预防优先的意识,建立系统预防网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目的,达到有效减少和预防行政执法部门职务犯罪的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预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并列为工作考核目标。法制教育、个案预防、堵漏建制等各项预防措施多管齐下,不断调整完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降低发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