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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藏族牧区的秩序运作中,生态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协作、冲突、并行三种关系。在藏族牧区的生态法治构建进程中,生态习惯法通过再生与重构实现自身的调适以及与国家法的协作,而国家法一方面要通过增进两套规范性知识的认知,促进协作,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和预警机制以合理应对二者之间可能的良性和恶性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