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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立足于《天圣令》的相关记载,对唐代驿丁制进行新的考察。《天圣令·厩牧令》中的唐34条涉及了驿丁制度,其内容不见于传世史料,故其学术价值不言而喻。这条令文规定了驿丁的征派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在唐代,往往跨州征派驿丁。但据《天圣令》所载,唐令颁布的时期,跨州征派驿丁的形式,已经完全变为纳资代役。再者,驿丁不负责驿田的种植,驿田是由附近百姓佃种的,驿田中种植的作物,包括驿草和粟粮。
[关键词]厩牧令,驿丁,征派,驿草,驿田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24-0031-07
关于唐代驿传制度的研究,最早有坂本太郎先生的《古代驿制的研究》①及陈沅远先生的《唐代驿制考》,②之后又出现了众多的研究成果。③这些成果有的从宏观的角度研究了驿传制度的构造;④有的集中探讨了驿制及其职能的变化,以及驿马、传马的性质和关系;⑤有的则专门研究了传马、传马坊,⑥或者驿丁、驿田、驿墙等问题;⑦深化和扩大了我们对驿传制度的认识。但是,在有些具体问题上,仍有未尽之意。比如,驿制中的驿丁制就是一例。
众所周知,驿丁是在驿站中服务的基层人员,此即《唐六典》所云:“每驿皆置驿长一人,量驿之闲要以定其马数……凡马三各(‘各’原文误作‘名’,详见下文)给丁一人。”⑧驿丁负责驿马的饲养和管理。另外,驿站之中还有驿子。⑨关于二者的区别,学术界的认识并不统一。刘俊文先生认为:“驿子即驿丁,指驿中夫役。”⑩王宏治先生则认为,驿子与驿丁并非一类人,驿子的职责是传送过往官员及其家属(驿子又称马子),而负责牧饲驿马(笔者按,即刘俊文先生说的夫役)的则是驿丁。①笔者赞同王宏治先生的观点。另外,鲁才全先生的《唐代前期西州宁戎驿及其有关问题——吐鲁番所出馆驿文书研究之一》②也详细研究了唐代馆驿中驿丁的设置等问题(其说详见下文)。关于驿丁的身份属性,张泽咸先生在《唐五代赋役史草》中认为,驿丁是色役的一种,并说:“驿丁是地方性的徭役……唐、五代之世,驿丁是广泛来自民间征发。”③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亦认为驿丁是色役的一种,充此任者,可以免除租庸调。④以上结论均有很大的学术价值。笔者不揣浅陋,拟结合新发现的《天圣令·厩牧令》中的有关记载,对唐代驿丁问题再做考察,以期从另一角度了解唐代驿丁制,不当之处,企盼师友方家指正。
《天圣令·厩牧令》的唐33、34两条均涉及了“驿丁”的问题,其中唐34条是专门针对驿丁的规定,令文主体不见于传世史料,故其学术价值不言而喻。该条令文云(阿拉伯数字序号为笔者所加):
1.诸驿马三匹、驴五头,各给丁一人。2.若有余剩,不合得全丁者,计日分数准折给。3.马、驴虽少,每驿番别仍给一丁。4.其丁,仰管驿州每年七月三十日以前,豫勘来年须丁数,申驾部勘同,关度支,量远近支配。仰出丁州,丁别准《式》收资,仍据外配庸调处,依《格》收脚价纳州库,令驿家自往请受。若于当州便配丁者,亦仰州司准丁一年所输租调及配脚直,收付驿家,其丁课役并免。驿家愿役丁者,即于当州取。如不足,比州取配,仍分为四番上下(下条准此)。其粟草,准系饲马、驴给。⑤
首先,笔者采取庖丁解牛的方法,对本条令文中所包含的内容逐一作一解读。⑥
1.这段令文,规定了每驿中配置驿丁的标准及其数量:丁一人可负责三匹马或五头驴。⑦而根据《天圣令·厩牧令》宋1条复原的唐《厩牧令》第1条云:
诸系饲,象一头给丁二人,细马一匹、中马二匹、驽马三匹、驼牛骡各四头、驴及纯犊各六头、羊二十口各给丁一人(纯,谓色不杂者。若饲黄禾及青草,各准运处远近,临时加给)。乳驹、乳犊十给丁一人牧饲。⑧
将系饲中的养马制度与驿马饲养相比较,可知驿马不再有细、中、驽之分,全都按马和人三比一的比例来分配。换言之,驿中之马的待遇只相当于系饲中的驽马。
又,因本令文明言“驿马三匹、驴五头,各给丁一人”,同时唐代的马从未以“名”作为计量单位,可知前引《唐六典》所云“凡马三名给丁一人”中的“名”乃“各”字之误。
2.按,对于驿站中驿马的设置,《天圣令·厩牧令》唐33条云:
诸驿各置长一人,并量闲要置马。其都亭驿置马七十五匹,自外第一道马六十匹,第二道马四十五匹,第三道马三十匹,第四道马十八匹,第五道马十二匹,第六道马八匹,并官给。使稀之处,所司仍量置马,不必须足(其乘具,各准所置马数备半)。定数下知……⑨
按照这样的规定,唐代每类驿站的马匹数量可以表示如下:
表中的前六种驿,根据马三人一的配置比例,其配备的驿丁人数应分别是25、20、15、10、6、4人。而第六道驛有马8匹,配2人则剩余2匹马,配3人则不符1人3马之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参照唐34条中的权宜规定了,即“不合得全丁”,要“计日分数准折给”(即“以天数为计算基准折合给役丁”)。①易言之,对于剩下的这2匹马,就依据驿丁服役的期限及其轮番的情况(详下)配给相应的人数。
总的来说,大致情况是全驿8匹马,也应配给3名驿丁。其他驿站中如有超过定额的马数,其驿丁数量可照此想其仿佛。
3.这部分令文涉及每驿中的驿丁轮番服役的情况。所谓“番别仍给一丁”,即是说,每当一批驿丁当值期间,即便马驴的数量较少,也要至少配置一人充当驿丁,不可缺少。
苟明于此,我们再来分析本令文剩余的部分。
4.这部分令文是驿丁制的核心,规定了征派驿丁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令文可知,“支配”驿丁时,有两种情况,一是跨州“支配”,二是本州“便配”。
先看第一种情况。首先由驿所在的州于每年七月三十日前,预算出来年所需的驿丁数,然后申奏兵部的驾部司,驾部再知会户部度支司,由度支司根据离驻驿州的远近进行分配。
根据前面所引张泽咸和日野开三郎先生的研究,驿丁是一种色役,是轮番征发的。在唐代,往往跨州征派驿丁,即让某甲州的人前往某乙州充当驿丁。王宏治先生早在《天圣令》发现之前,就依据吐鲁番文书的记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驿丁不同于州县官白直的地方是,驿丁常须逾境供役。”②他的依据是《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文书73 TAM 517:05/3(a)《唐开耀二年狼泉驿长竹□行牒为驿丁欠阙事》:③ 王宏治先生认为:“达匪驿不在柳中县,为驿丁差行事却要向柳中县下符(笔者按,指73TAM 517:05/4(a)《唐下西州柳中县达匪驿驿丁差行事》文书④所记之事),即使达匪驿在蒲昌县,柳中县驿丁也要逾县界到蒲昌县上番。狼泉驿在伊州伊吾县界,却向西州蒲昌、柳中两县追勘驿丁欠阙,由此可知,驿丁供役不仅要逾县界,还要跨越州界。”这种情况属于“当州捉管,而由邻州提供人力和物力”,成为一种通制。⑤王先生的眼力可谓深邃。
另外,这段条令文又给了我们新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天圣令》读書班”将“仰出丁州,丁别准《式》收资,仍据外配庸调处,依《格》收脚价纳州库,令驿家自往请受”一句翻译为:“由提供役丁的[外]州,[向]每个役丁按照《式》[的规定]收取资课,仍按照向外配送庸调[一样]对待,依据《格》[的规定]收取运费,缴纳到州库,让驿家自己前往申请领受。”⑥可见在本令的规定中,驿丁的服役形式与上面文书中所展示的并不一样,已经完全转化为纳资代役。令文中的“出丁州”,也就是要提供人役的某甲州;“收脚价纳州库”中的州,即驿站所在的某乙州,即“管驿州”。换言之,在《天圣令》所载唐令颁布的时期,跨州征派驿丁的征派形式,已经完全变为纳资代役。赵晶先生认为:“法律条文是制度变革成果的载体,制度变革期的终点便是新法条出现的时刻。”⑦换言之,在任何法令出现以前,它所承载或体现的制度已经确定了,令文只是制度的表现形式而已。那么可以这样说,“出丁州”向“管驿州”只提供驿丁所缴纳的资课,在本条令文确定之前就已成为了定制。
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在开耀年间,“驿丁、白直、典狱均属色役范畴”,①而唐代色役本来是可以纳资课代替的,当时的安西都护府却并不同意纳资,坚持要向欠番或违番不到的驿丁追役,但到后来,纳资代役成了常态,并被直接写到令文中。同时,以前的令文中,是明确规定可以收取驿丁庸资的,即文书中所谓“准令收庸”,但在《天圣令·厩牧令》所附的唐令中又重新规定:“准《式》收资。”即令文在这一问题上不再明确规定实行办法,而是让按式文实行。可见,式文的内容越来越详细,而令则变为原则性的指示。这也为重新探讨唐代的律令格式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②
再看第二种情况。相对于前面而言,这一种可以称之为特殊情况。第一,“若于当州便配丁者”说明,当州配丁是特例或者权宜办法。第二,从出土文献记载的实例看,凡征派驿丁都是跨州征派,基本没有当州征派的情况,也可以说明当州配丁不是普遍的。但即便是这种非常的征派办法,也同样体现出前面驿丁纳资代役的特点。
根据令文中“若于当州便配丁者,亦仰州司准丁一年所输租调及配脚直,收付驿家,其丁课役并免。驿家愿役丁者,即于当州取。如不足,比州取配,仍分为四番上下(下条准此)”可知,被征驿丁所缴的资课并不是草料而是租调:即如果在本州内征派驿丁,其情况与跨州征派驿丁相同,也要由驿丁缴纳一年的租调及路费,“收付驿家”。然后,这些驿丁可以免除一年的课役,即免除一年充当驿丁的“色役”。如果驿家不愿意收租调,而宁愿使用驿丁的话,则按照正常的途径进行征派,先尽当州,不足则邻州取。③可见,不让驿丁纳资代役反而变成了特例。这也证明了笔者上面的观点。
又,由本条令文可知,凡驿丁服役,“仍分为四番上下”,那么,对于每个驿丁而言,每年应该服役的时间约为90天,每番的役期约为23天。这个时间也与唐代的赋役规定比较吻合:“诸丁匠岁役工二十日,有闰之年加二日。”④这种服役方式,是与白直、执衣的分番形式有很大差别的。⑤
《唐六典》只是泛泛而言,每三匹驿马配给驿丁一人。驿丁肯定是要负责驿马的饲养任务的,但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什么职责?张泽咸先生指出:“驿田种植饲草,大概也由驿丁承担。”⑥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点辨析,一是弄清驿田中种植什么作物,二是辨析驿田的种植是否由驿丁承担。
对于驿田中的农作物问题,史料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册府元龟》云: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若驿侧有收(牧)田处,匹别各减五亩。其传递马,每匹给田二十亩。⑦
此即《天圣令·田令》唐35条所云: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驴一头给地二十亩。若驿侧有牧田处,匹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一匹给田二十亩。⑧
都只是涉及驿田的配置,而没有说明驿田的种植情况。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元稹的《同州奏均田状》值得重视。其中云:
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疲人患苦,无过于斯。①
这段话对于探讨唐代驿田的耕种形式、出产作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从元稹文中得知,向驿田征的税中,既有粟、也有草,还有脚钱等。
鲁才全先生在《唐代前期西州的驿马驿田驿墙诸问题——吐鲁番所出馆驿文书研究之二》一文中,通过研究大谷2914号等文书,研究了西州地区的驿田,认为驿田除种植牧草以外,“至少应有相当部分是被用来种植麦、粟等粮食作物的”。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另外,还可以从驿马饲养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在文献中,驿马的草料还包括“稾”,即干草。《天圣令·厩牧令》唐34条云:
诸驿马三匹、驴五头,各给丁一人……其粟草,准系饲马、驴给。③
而笔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复原的唐《厩牧令》第2条云:
诸系饲,给干者,象一头,日给稾六围;马一匹、驼一头、牛一头,各日给稾一围……青草倍之。④
由此可知,驿马驴与系饲马驴的饲喂标准是一样的。在喂马时,如果给稾的话,每马每日一围,如果给的是青草,则是两围。⑤另外,马匹还要吃粮食,以闲厩中的马匹为例:
诸系饲,给稻、粟、豆、盐者……马一匹,日给粟一斗、盐六勺……象、马、骡、牛、驼饲青草日,粟、豆各减半,盐则恒给。饲黄禾及青草者,粟、豆全断。若无青可饲,粟、豆依旧给。⑥ 由此可知,除非是喂饲“黄禾及青草”的时候,不用加粟、豆,但在无青草的时候,依然是要加粟、豆的。驿马的饲养标准亦可据此想其仿佛。那么,驿马在平时的饲养中,不可能只喂粟粮或只喂青草。所以,驿田应该同时出产驿草和粟粮。
但是,驿田产粮、产草的数量和比重,依然值得继续研究。李锦绣先生在《唐代财政史稿》中,也深入研究了唐代的驿田。她一方面认为,唐代的驿马大约有四万匹,“驿马若日食草1束,4万匹驿马共食草1440万束,11673顷驿田应付这些驿草也不困难”。另一方面又说,“驿田总数达11673顷,若畝粟1石,则驿田收入117万石,驿田收入不但使日食斗粟或五升的驿马食料充足,而且也能有余额供驿子、驿丁”,而“4万匹驿马共需驿丁约1.34万。驿马以年食粟18石计,驿丁以年食粟12石计……则驿田收入与驿马、驿丁需粟粮可以持平。这表明驿马、驿丁的需粮主要由驿封田收入供给”。⑦换言之,“驿封田提供的是驿站马料与饲养放牧驿马的驿丁及随马出使的驿子的食粮”。⑧根据李先生给出的驿田数和4万驿马所食用的1440万束驿草计算,每亩驿田至少要产出12束草。但如果同时每亩还要出产1石的粟,这恐怕就很难办到。⑨这是由当时的地力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所以,李先生的计算应该打一点折扣。
其次,从元稹的奏状可以得知,唐后期至少是宪宗时期驿田是由百姓租佃的。唐前期的情况是否如此,不得而知,但驿田并不都是由驿丁负责种植却是肯定的。其实,从情理上讲,驿田也不可能由驿丁种植。按,第六道驿中有8匹马,配3名驿丁、240亩驿田,⑩试问,3个人如何能负责那么多土地的种植和管理?即便第一道驿中配25名驿丁,但驿田相应有2400亩,亦无力承担这样的任务。又,驿丁是轮番上役的,农忙时节上役的驿丁,要比其他时节上役的人劳累很多,有失公平,于情理不合。故笔者推测,所谓驿田“抑配百姓租佃”是适应于整个唐代的。
《天圣令·厩牧令》宋15条也是驿田由百姓租佃的旁证,该令云:
诸驿受粮稾之日,州县官司预料随近孤贫下户,各定输日,县官一人,就驿监受。其稾,若有茭草可以供饲之处,不须纳稾,随其乡便。①
在《天圣令·厩牧令》宋令部分,这是唯一一条涉及驿的令文。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唐代的驿到了宋代已基本被递所取代,故宋令部分凡涉及交通机构、用马数量时均称“递”而不称“驿”。虽然它是宋令,但因为在《天圣令》里宋令的编写方式是“因旧文以新制参订”,那么这一条特殊的令文或许是宋代利用唐令修撰但未将其完全变为新制的半成品。故宋家钰先生在复原唐《厩牧令》时,指出本条“疑为唐令,未能复原”。②令文中的下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下的一个群体,“其基本成分则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但也包括一定比例的其他成分”。③则“孤贫下户”可能仅指半自耕农和佃农而言。驿要接受这些“孤贫下户”的粮稾,换言之,粮稾是靠他们耕种驿田获得的。
又,大谷2914号文书中记载:
1.尚贤乡
2.和静敏 一段二亩(常田) 城东二里七顷渠 东渠 西翟大素 南驿田 北渠
3.一段三亩(部田) 城北二十里新兴屯亭 东荒 西渠 南张守悦 北□
该件文书是一件退田文书。④这里面的驿田,地理位置是在一块农田的南边。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其他有关文书之中。这说明,分配驿田虽然遵循“皆随近给”⑤的原则,但在实际情况中,驿田并不是整块配给,而是根据地形、耕地分布等因素随即划拨的。它们与农田犬牙交错,也说明了这些田的耕作都是由附近百姓承担的。
总之,在唐代驿马所配给的田地中,主要出产的是粟粮;驿田由周围的百姓耕种。所以,驿丁是不承担粟草的种植的。正如王宏治先生指出的那样:“馆驿经营上的一切开支,名义上都是由国家供给,实际上通过不同的形式转嫁到驿道附近的百姓身上,尤其是到了唐后期,馆驿成为驿边居民的沉重负担。”⑥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天圣令》中的新材料,重新探讨了唐代驿丁制度的若干问题,认为驿丁制在征派形式和管理方面都有着与其他色役形式不同之处,比如“逾境供役”,“分为四番上下”等。同时,在整个唐代,驿丁的征派在《天圣令》颁布的时代已经完全转变成“纳资代役”。而这一变化,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的。所以,必须用动态的眼光来看待。
除此之外,笔者立足于驿丁制度及其在《天圣令》中的记载,对《天圣令》的令文本身也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前人通过对一些吐鲁番文书的记载进行研究,指出:“从开耀二年(682年)出现驿丁‘给庸’代役,到广德二年(764年)前驿丁已正式成为‘诸色纳资人’,这个变化与唐代赋役制度的变化是一致的。”⑦笔者前面辨析了《天圣令》唐34条中有关驿丁正派的问题,认为在本条令文颁布之前,“出丁州”对“管驿州”只提供驿丁所缴纳的资课已经成为常态。换言之,本条令文成文的年代,很有可能在广德二年前后。
那么,这种探讨也可能对我们探讨整个《天圣令》所附唐令的成文年代问题有所帮助。有学者指出,唐令有“较强的延续性和文字的相对保守性”。⑧“唐令的修订,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反映当时制度的变化。‘令以设范立制’,具有超强稳定性,应是令的主要特点……正因为历次修令的因循性,国家法律改革中,修令逐渐变得不甚重要”。⑨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唐令还是明显出现了一些整体或者局部的修订,并且这种修订,与社会上施行的制度保持了高度一致。比如前揭文书在驿丁征派时提到“准令收庸”,但在《天圣令》所附的本条唐令中又重新规定:“准《式》收资。”可见唐令在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功能进行整合的同时,也逐步加强和完善了自身的规定。这种令文的变化即便是局部的,也给我们探讨整个《天圣令》所附唐令的年代的问题开启了新的思路。所以,已有一些学者认为,《天圣令》所附唐令不是开元令,而是开元以后甚至是唐后期的令。①就《天圣令·厩牧令》唐34条而言,它反映的不是开元时期的制度,而更有可能的是开元以后的制度,换言之,它可以为《天圣令》所附唐令是开元以后令的观点提供佐证。
【作者简介】侯振兵,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制度史、社会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关键词]厩牧令,驿丁,征派,驿草,驿田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6)24-0031-07
关于唐代驿传制度的研究,最早有坂本太郎先生的《古代驿制的研究》①及陈沅远先生的《唐代驿制考》,②之后又出现了众多的研究成果。③这些成果有的从宏观的角度研究了驿传制度的构造;④有的集中探讨了驿制及其职能的变化,以及驿马、传马的性质和关系;⑤有的则专门研究了传马、传马坊,⑥或者驿丁、驿田、驿墙等问题;⑦深化和扩大了我们对驿传制度的认识。但是,在有些具体问题上,仍有未尽之意。比如,驿制中的驿丁制就是一例。
众所周知,驿丁是在驿站中服务的基层人员,此即《唐六典》所云:“每驿皆置驿长一人,量驿之闲要以定其马数……凡马三各(‘各’原文误作‘名’,详见下文)给丁一人。”⑧驿丁负责驿马的饲养和管理。另外,驿站之中还有驿子。⑨关于二者的区别,学术界的认识并不统一。刘俊文先生认为:“驿子即驿丁,指驿中夫役。”⑩王宏治先生则认为,驿子与驿丁并非一类人,驿子的职责是传送过往官员及其家属(驿子又称马子),而负责牧饲驿马(笔者按,即刘俊文先生说的夫役)的则是驿丁。①笔者赞同王宏治先生的观点。另外,鲁才全先生的《唐代前期西州宁戎驿及其有关问题——吐鲁番所出馆驿文书研究之一》②也详细研究了唐代馆驿中驿丁的设置等问题(其说详见下文)。关于驿丁的身份属性,张泽咸先生在《唐五代赋役史草》中认为,驿丁是色役的一种,并说:“驿丁是地方性的徭役……唐、五代之世,驿丁是广泛来自民间征发。”③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亦认为驿丁是色役的一种,充此任者,可以免除租庸调。④以上结论均有很大的学术价值。笔者不揣浅陋,拟结合新发现的《天圣令·厩牧令》中的有关记载,对唐代驿丁问题再做考察,以期从另一角度了解唐代驿丁制,不当之处,企盼师友方家指正。
《天圣令·厩牧令》的唐33、34两条均涉及了“驿丁”的问题,其中唐34条是专门针对驿丁的规定,令文主体不见于传世史料,故其学术价值不言而喻。该条令文云(阿拉伯数字序号为笔者所加):
1.诸驿马三匹、驴五头,各给丁一人。2.若有余剩,不合得全丁者,计日分数准折给。3.马、驴虽少,每驿番别仍给一丁。4.其丁,仰管驿州每年七月三十日以前,豫勘来年须丁数,申驾部勘同,关度支,量远近支配。仰出丁州,丁别准《式》收资,仍据外配庸调处,依《格》收脚价纳州库,令驿家自往请受。若于当州便配丁者,亦仰州司准丁一年所输租调及配脚直,收付驿家,其丁课役并免。驿家愿役丁者,即于当州取。如不足,比州取配,仍分为四番上下(下条准此)。其粟草,准系饲马、驴给。⑤
首先,笔者采取庖丁解牛的方法,对本条令文中所包含的内容逐一作一解读。⑥
1.这段令文,规定了每驿中配置驿丁的标准及其数量:丁一人可负责三匹马或五头驴。⑦而根据《天圣令·厩牧令》宋1条复原的唐《厩牧令》第1条云:
诸系饲,象一头给丁二人,细马一匹、中马二匹、驽马三匹、驼牛骡各四头、驴及纯犊各六头、羊二十口各给丁一人(纯,谓色不杂者。若饲黄禾及青草,各准运处远近,临时加给)。乳驹、乳犊十给丁一人牧饲。⑧
将系饲中的养马制度与驿马饲养相比较,可知驿马不再有细、中、驽之分,全都按马和人三比一的比例来分配。换言之,驿中之马的待遇只相当于系饲中的驽马。
又,因本令文明言“驿马三匹、驴五头,各给丁一人”,同时唐代的马从未以“名”作为计量单位,可知前引《唐六典》所云“凡马三名给丁一人”中的“名”乃“各”字之误。
2.按,对于驿站中驿马的设置,《天圣令·厩牧令》唐33条云:
诸驿各置长一人,并量闲要置马。其都亭驿置马七十五匹,自外第一道马六十匹,第二道马四十五匹,第三道马三十匹,第四道马十八匹,第五道马十二匹,第六道马八匹,并官给。使稀之处,所司仍量置马,不必须足(其乘具,各准所置马数备半)。定数下知……⑨
按照这样的规定,唐代每类驿站的马匹数量可以表示如下:
表中的前六种驿,根据马三人一的配置比例,其配备的驿丁人数应分别是25、20、15、10、6、4人。而第六道驛有马8匹,配2人则剩余2匹马,配3人则不符1人3马之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参照唐34条中的权宜规定了,即“不合得全丁”,要“计日分数准折给”(即“以天数为计算基准折合给役丁”)。①易言之,对于剩下的这2匹马,就依据驿丁服役的期限及其轮番的情况(详下)配给相应的人数。
总的来说,大致情况是全驿8匹马,也应配给3名驿丁。其他驿站中如有超过定额的马数,其驿丁数量可照此想其仿佛。
3.这部分令文涉及每驿中的驿丁轮番服役的情况。所谓“番别仍给一丁”,即是说,每当一批驿丁当值期间,即便马驴的数量较少,也要至少配置一人充当驿丁,不可缺少。
苟明于此,我们再来分析本令文剩余的部分。
4.这部分令文是驿丁制的核心,规定了征派驿丁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令文可知,“支配”驿丁时,有两种情况,一是跨州“支配”,二是本州“便配”。
先看第一种情况。首先由驿所在的州于每年七月三十日前,预算出来年所需的驿丁数,然后申奏兵部的驾部司,驾部再知会户部度支司,由度支司根据离驻驿州的远近进行分配。
根据前面所引张泽咸和日野开三郎先生的研究,驿丁是一种色役,是轮番征发的。在唐代,往往跨州征派驿丁,即让某甲州的人前往某乙州充当驿丁。王宏治先生早在《天圣令》发现之前,就依据吐鲁番文书的记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驿丁不同于州县官白直的地方是,驿丁常须逾境供役。”②他的依据是《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文书73 TAM 517:05/3(a)《唐开耀二年狼泉驿长竹□行牒为驿丁欠阙事》:③ 王宏治先生认为:“达匪驿不在柳中县,为驿丁差行事却要向柳中县下符(笔者按,指73TAM 517:05/4(a)《唐下西州柳中县达匪驿驿丁差行事》文书④所记之事),即使达匪驿在蒲昌县,柳中县驿丁也要逾县界到蒲昌县上番。狼泉驿在伊州伊吾县界,却向西州蒲昌、柳中两县追勘驿丁欠阙,由此可知,驿丁供役不仅要逾县界,还要跨越州界。”这种情况属于“当州捉管,而由邻州提供人力和物力”,成为一种通制。⑤王先生的眼力可谓深邃。
另外,这段条令文又给了我们新的启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天圣令》读書班”将“仰出丁州,丁别准《式》收资,仍据外配庸调处,依《格》收脚价纳州库,令驿家自往请受”一句翻译为:“由提供役丁的[外]州,[向]每个役丁按照《式》[的规定]收取资课,仍按照向外配送庸调[一样]对待,依据《格》[的规定]收取运费,缴纳到州库,让驿家自己前往申请领受。”⑥可见在本令的规定中,驿丁的服役形式与上面文书中所展示的并不一样,已经完全转化为纳资代役。令文中的“出丁州”,也就是要提供人役的某甲州;“收脚价纳州库”中的州,即驿站所在的某乙州,即“管驿州”。换言之,在《天圣令》所载唐令颁布的时期,跨州征派驿丁的征派形式,已经完全变为纳资代役。赵晶先生认为:“法律条文是制度变革成果的载体,制度变革期的终点便是新法条出现的时刻。”⑦换言之,在任何法令出现以前,它所承载或体现的制度已经确定了,令文只是制度的表现形式而已。那么可以这样说,“出丁州”向“管驿州”只提供驿丁所缴纳的资课,在本条令文确定之前就已成为了定制。
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在开耀年间,“驿丁、白直、典狱均属色役范畴”,①而唐代色役本来是可以纳资课代替的,当时的安西都护府却并不同意纳资,坚持要向欠番或违番不到的驿丁追役,但到后来,纳资代役成了常态,并被直接写到令文中。同时,以前的令文中,是明确规定可以收取驿丁庸资的,即文书中所谓“准令收庸”,但在《天圣令·厩牧令》所附的唐令中又重新规定:“准《式》收资。”即令文在这一问题上不再明确规定实行办法,而是让按式文实行。可见,式文的内容越来越详细,而令则变为原则性的指示。这也为重新探讨唐代的律令格式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②
再看第二种情况。相对于前面而言,这一种可以称之为特殊情况。第一,“若于当州便配丁者”说明,当州配丁是特例或者权宜办法。第二,从出土文献记载的实例看,凡征派驿丁都是跨州征派,基本没有当州征派的情况,也可以说明当州配丁不是普遍的。但即便是这种非常的征派办法,也同样体现出前面驿丁纳资代役的特点。
根据令文中“若于当州便配丁者,亦仰州司准丁一年所输租调及配脚直,收付驿家,其丁课役并免。驿家愿役丁者,即于当州取。如不足,比州取配,仍分为四番上下(下条准此)”可知,被征驿丁所缴的资课并不是草料而是租调:即如果在本州内征派驿丁,其情况与跨州征派驿丁相同,也要由驿丁缴纳一年的租调及路费,“收付驿家”。然后,这些驿丁可以免除一年的课役,即免除一年充当驿丁的“色役”。如果驿家不愿意收租调,而宁愿使用驿丁的话,则按照正常的途径进行征派,先尽当州,不足则邻州取。③可见,不让驿丁纳资代役反而变成了特例。这也证明了笔者上面的观点。
又,由本条令文可知,凡驿丁服役,“仍分为四番上下”,那么,对于每个驿丁而言,每年应该服役的时间约为90天,每番的役期约为23天。这个时间也与唐代的赋役规定比较吻合:“诸丁匠岁役工二十日,有闰之年加二日。”④这种服役方式,是与白直、执衣的分番形式有很大差别的。⑤
《唐六典》只是泛泛而言,每三匹驿马配给驿丁一人。驿丁肯定是要负责驿马的饲养任务的,但除此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什么职责?张泽咸先生指出:“驿田种植饲草,大概也由驿丁承担。”⑥笔者在此对这一问题进行一点辨析,一是弄清驿田中种植什么作物,二是辨析驿田的种植是否由驿丁承担。
对于驿田中的农作物问题,史料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册府元龟》云: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若驿侧有收(牧)田处,匹别各减五亩。其传递马,每匹给田二十亩。⑦
此即《天圣令·田令》唐35条所云: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驴一头给地二十亩。若驿侧有牧田处,匹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一匹给田二十亩。⑧
都只是涉及驿田的配置,而没有说明驿田的种植情况。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元稹的《同州奏均田状》值得重视。其中云:
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疲人患苦,无过于斯。①
这段话对于探讨唐代驿田的耕种形式、出产作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首先,从元稹文中得知,向驿田征的税中,既有粟、也有草,还有脚钱等。
鲁才全先生在《唐代前期西州的驿马驿田驿墙诸问题——吐鲁番所出馆驿文书研究之二》一文中,通过研究大谷2914号等文书,研究了西州地区的驿田,认为驿田除种植牧草以外,“至少应有相当部分是被用来种植麦、粟等粮食作物的”。②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另外,还可以从驿马饲养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在文献中,驿马的草料还包括“稾”,即干草。《天圣令·厩牧令》唐34条云:
诸驿马三匹、驴五头,各给丁一人……其粟草,准系饲马、驴给。③
而笔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复原的唐《厩牧令》第2条云:
诸系饲,给干者,象一头,日给稾六围;马一匹、驼一头、牛一头,各日给稾一围……青草倍之。④
由此可知,驿马驴与系饲马驴的饲喂标准是一样的。在喂马时,如果给稾的话,每马每日一围,如果给的是青草,则是两围。⑤另外,马匹还要吃粮食,以闲厩中的马匹为例:
诸系饲,给稻、粟、豆、盐者……马一匹,日给粟一斗、盐六勺……象、马、骡、牛、驼饲青草日,粟、豆各减半,盐则恒给。饲黄禾及青草者,粟、豆全断。若无青可饲,粟、豆依旧给。⑥ 由此可知,除非是喂饲“黄禾及青草”的时候,不用加粟、豆,但在无青草的时候,依然是要加粟、豆的。驿马的饲养标准亦可据此想其仿佛。那么,驿马在平时的饲养中,不可能只喂粟粮或只喂青草。所以,驿田应该同时出产驿草和粟粮。
但是,驿田产粮、产草的数量和比重,依然值得继续研究。李锦绣先生在《唐代财政史稿》中,也深入研究了唐代的驿田。她一方面认为,唐代的驿马大约有四万匹,“驿马若日食草1束,4万匹驿马共食草1440万束,11673顷驿田应付这些驿草也不困难”。另一方面又说,“驿田总数达11673顷,若畝粟1石,则驿田收入117万石,驿田收入不但使日食斗粟或五升的驿马食料充足,而且也能有余额供驿子、驿丁”,而“4万匹驿马共需驿丁约1.34万。驿马以年食粟18石计,驿丁以年食粟12石计……则驿田收入与驿马、驿丁需粟粮可以持平。这表明驿马、驿丁的需粮主要由驿封田收入供给”。⑦换言之,“驿封田提供的是驿站马料与饲养放牧驿马的驿丁及随马出使的驿子的食粮”。⑧根据李先生给出的驿田数和4万驿马所食用的1440万束驿草计算,每亩驿田至少要产出12束草。但如果同时每亩还要出产1石的粟,这恐怕就很难办到。⑨这是由当时的地力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所以,李先生的计算应该打一点折扣。
其次,从元稹的奏状可以得知,唐后期至少是宪宗时期驿田是由百姓租佃的。唐前期的情况是否如此,不得而知,但驿田并不都是由驿丁负责种植却是肯定的。其实,从情理上讲,驿田也不可能由驿丁种植。按,第六道驿中有8匹马,配3名驿丁、240亩驿田,⑩试问,3个人如何能负责那么多土地的种植和管理?即便第一道驿中配25名驿丁,但驿田相应有2400亩,亦无力承担这样的任务。又,驿丁是轮番上役的,农忙时节上役的驿丁,要比其他时节上役的人劳累很多,有失公平,于情理不合。故笔者推测,所谓驿田“抑配百姓租佃”是适应于整个唐代的。
《天圣令·厩牧令》宋15条也是驿田由百姓租佃的旁证,该令云:
诸驿受粮稾之日,州县官司预料随近孤贫下户,各定输日,县官一人,就驿监受。其稾,若有茭草可以供饲之处,不须纳稾,随其乡便。①
在《天圣令·厩牧令》宋令部分,这是唯一一条涉及驿的令文。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唐代的驿到了宋代已基本被递所取代,故宋令部分凡涉及交通机构、用马数量时均称“递”而不称“驿”。虽然它是宋令,但因为在《天圣令》里宋令的编写方式是“因旧文以新制参订”,那么这一条特殊的令文或许是宋代利用唐令修撰但未将其完全变为新制的半成品。故宋家钰先生在复原唐《厩牧令》时,指出本条“疑为唐令,未能复原”。②令文中的下户,是宋代户口分类制度下的一个群体,“其基本成分则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但也包括一定比例的其他成分”。③则“孤贫下户”可能仅指半自耕农和佃农而言。驿要接受这些“孤贫下户”的粮稾,换言之,粮稾是靠他们耕种驿田获得的。
又,大谷2914号文书中记载:
1.尚贤乡
2.和静敏 一段二亩(常田) 城东二里七顷渠 东渠 西翟大素 南驿田 北渠
3.一段三亩(部田) 城北二十里新兴屯亭 东荒 西渠 南张守悦 北□
该件文书是一件退田文书。④这里面的驿田,地理位置是在一块农田的南边。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其他有关文书之中。这说明,分配驿田虽然遵循“皆随近给”⑤的原则,但在实际情况中,驿田并不是整块配给,而是根据地形、耕地分布等因素随即划拨的。它们与农田犬牙交错,也说明了这些田的耕作都是由附近百姓承担的。
总之,在唐代驿马所配给的田地中,主要出产的是粟粮;驿田由周围的百姓耕种。所以,驿丁是不承担粟草的种植的。正如王宏治先生指出的那样:“馆驿经营上的一切开支,名义上都是由国家供给,实际上通过不同的形式转嫁到驿道附近的百姓身上,尤其是到了唐后期,馆驿成为驿边居民的沉重负担。”⑥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天圣令》中的新材料,重新探讨了唐代驿丁制度的若干问题,认为驿丁制在征派形式和管理方面都有着与其他色役形式不同之处,比如“逾境供役”,“分为四番上下”等。同时,在整个唐代,驿丁的征派在《天圣令》颁布的时代已经完全转变成“纳资代役”。而这一变化,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的。所以,必须用动态的眼光来看待。
除此之外,笔者立足于驿丁制度及其在《天圣令》中的记载,对《天圣令》的令文本身也进行了一定的反思。前人通过对一些吐鲁番文书的记载进行研究,指出:“从开耀二年(682年)出现驿丁‘给庸’代役,到广德二年(764年)前驿丁已正式成为‘诸色纳资人’,这个变化与唐代赋役制度的变化是一致的。”⑦笔者前面辨析了《天圣令》唐34条中有关驿丁正派的问题,认为在本条令文颁布之前,“出丁州”对“管驿州”只提供驿丁所缴纳的资课已经成为常态。换言之,本条令文成文的年代,很有可能在广德二年前后。
那么,这种探讨也可能对我们探讨整个《天圣令》所附唐令的成文年代问题有所帮助。有学者指出,唐令有“较强的延续性和文字的相对保守性”。⑧“唐令的修订,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反映当时制度的变化。‘令以设范立制’,具有超强稳定性,应是令的主要特点……正因为历次修令的因循性,国家法律改革中,修令逐渐变得不甚重要”。⑨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唐令还是明显出现了一些整体或者局部的修订,并且这种修订,与社会上施行的制度保持了高度一致。比如前揭文书在驿丁征派时提到“准令收庸”,但在《天圣令》所附的本条唐令中又重新规定:“准《式》收资。”可见唐令在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功能进行整合的同时,也逐步加强和完善了自身的规定。这种令文的变化即便是局部的,也给我们探讨整个《天圣令》所附唐令的年代的问题开启了新的思路。所以,已有一些学者认为,《天圣令》所附唐令不是开元令,而是开元以后甚至是唐后期的令。①就《天圣令·厩牧令》唐34条而言,它反映的不是开元时期的制度,而更有可能的是开元以后的制度,换言之,它可以为《天圣令》所附唐令是开元以后令的观点提供佐证。
【作者简介】侯振兵,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制度史、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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