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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之一,其权力属性最终要从检察机关的本身性质和地位来考虑。量刑建议权的属性决定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公诉权的完整实施,如何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从而更加正确、有效的促进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权利属性;本体属性
一、什么是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之下位权能。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之理论基础。量刑建议权之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量刑建议权之目的价值是追求诉讼经济与司法效率。
二、量刑建议权权利属性
1.量刑建议权属于公诉权
从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人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提起公诉的任务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所以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在含义,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国家一致性、统一性。它不同于量刑异议权,在庭审中,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方也会做出相应的反应(同意或者反对),被告方也会在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后,提出自己的量刑请求,也就是在行使量刑异议。但它与量刑建议权是不一样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提出的量刑建议权主要目的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辩护权作为一种私权利,目的是为了实现被告人的利益,从而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2.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量刑建议权是一种请求权,它不会发生终局的效力,它并没有侵犯法院的量刑权,公诉机关在诉讼的过程中行使量刑建议前时,只是检察官根据自己认识向法官提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建议和请求,它与其他诉讼请求权的区别只是在于主体是国家的代表。我国刑法规定大部分是相对法定刑,并且罪名的量刑幅度很大,司法实践中又有很多酌定量刑情节,所以我国的法官有很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这虽然为个案的量刑公正提供了前提条件,但也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法治原则下量刑建议权不仅不会妨碍审判权,法官在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兼听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助于法官公正、科学的做出判决。
3.量刑建议权是程序性权利
量刑建议权不同于审判权,不具有最终处置的终局性,量刑建议请求的内容能否实现来自于法院的判决。法院作为刑事诉讼中最终的裁判者,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请求进行公正的评判,不论公诉人是否明确的表达量刑建议,也只是为最终的判决提供依据和参考,对于量刑建议,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最终的裁判权在于审判机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院的量刑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共同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但量刑建议权基于本身的价值而隶属程序性权利。
三、量刑建议权的本体属性
1.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具体说来,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2.量刑建议权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利
没有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就不会有公诉的出现,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因此,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来自国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它具有象自诉权等私权利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统一性以及与刑罚距离的进一步拉近等特性。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自诉权。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样都是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权力,两者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而具有了不同的权力特性。因此,与公诉权中的量刑建议权相呼应,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也享有类似的量刑请求权。
3.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
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国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通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而这种机构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
四、量刑建议权的价值
1.有利于个案的公平正义
“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量刑公正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刑法文明史就是一部为实现刑罚目的而不断追求量刑公正的历史。” 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对于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具有中重要的价值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都比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区别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差别对待,以实现个案公正,但是权力不受监督就可能会被滥用,缺乏监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导致司法威信力的丧失,公诉人在审判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可以很好的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以法官如果拒绝,就应当向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说明理由,倘若理由不能成立或者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被告人提起上诉。从这个层面讲,量刑建议权提高了法院判决的透明度。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同时可以使更多的案件终结于一审案件,减少不必要的抗诉和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的成本。我国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对上诉怀有侥幸心理,或者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这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下,权力之间应该是互相约束的,量刑建议权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一项新的途径的同时,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公权力,如果一方的权力过大,就会对法官的居中裁判产生影响,检察院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本来就处于强势地位,被告方力量则相对弱小,在法官还没有进行实体性判决之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不利于法官的中立,这也就是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挑战,量刑建议增加了公诉人的审查要求,在对行为性质判断的基础上还要提出合理、明确的量刑建议,在提建议的过程秉承审慎性原则。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权利属性;本体属性
一、什么是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之下位权能。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之理论基础。量刑建议权之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量刑建议权之目的价值是追求诉讼经济与司法效率。
二、量刑建议权权利属性
1.量刑建议权属于公诉权
从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人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提起公诉的任务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所以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在含义,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国家一致性、统一性。它不同于量刑异议权,在庭审中,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方也会做出相应的反应(同意或者反对),被告方也会在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后,提出自己的量刑请求,也就是在行使量刑异议。但它与量刑建议权是不一样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提出的量刑建议权主要目的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辩护权作为一种私权利,目的是为了实现被告人的利益,从而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2.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量刑建议权是一种请求权,它不会发生终局的效力,它并没有侵犯法院的量刑权,公诉机关在诉讼的过程中行使量刑建议前时,只是检察官根据自己认识向法官提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建议和请求,它与其他诉讼请求权的区别只是在于主体是国家的代表。我国刑法规定大部分是相对法定刑,并且罪名的量刑幅度很大,司法实践中又有很多酌定量刑情节,所以我国的法官有很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这虽然为个案的量刑公正提供了前提条件,但也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空间,法治原则下量刑建议权不仅不会妨碍审判权,法官在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兼听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助于法官公正、科学的做出判决。
3.量刑建议权是程序性权利
量刑建议权不同于审判权,不具有最终处置的终局性,量刑建议请求的内容能否实现来自于法院的判决。法院作为刑事诉讼中最终的裁判者,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请求进行公正的评判,不论公诉人是否明确的表达量刑建议,也只是为最终的判决提供依据和参考,对于量刑建议,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最终的裁判权在于审判机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法院的量刑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共同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但量刑建议权基于本身的价值而隶属程序性权利。
三、量刑建议权的本体属性
1.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具体说来,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2.量刑建议权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利
没有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就不会有公诉的出现,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因此,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来自国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它具有象自诉权等私权利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统一性以及与刑罚距离的进一步拉近等特性。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自诉权。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样都是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权力,两者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而具有了不同的权力特性。因此,与公诉权中的量刑建议权相呼应,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也享有类似的量刑请求权。
3.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
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国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通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而这种机构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
四、量刑建议权的价值
1.有利于个案的公平正义
“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量刑公正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刑法文明史就是一部为实现刑罚目的而不断追求量刑公正的历史。” 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对于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具有中重要的价值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都比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区别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差别对待,以实现个案公正,但是权力不受监督就可能会被滥用,缺乏监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导致司法威信力的丧失,公诉人在审判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可以很好的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以法官如果拒绝,就应当向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说明理由,倘若理由不能成立或者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则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被告人提起上诉。从这个层面讲,量刑建议权提高了法院判决的透明度。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助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同时可以使更多的案件终结于一审案件,减少不必要的抗诉和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的成本。我国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使得被告人对上诉怀有侥幸心理,或者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这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在现代法治下,权力之间应该是互相约束的,量刑建议权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一项新的途径的同时,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公权力,如果一方的权力过大,就会对法官的居中裁判产生影响,检察院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本来就处于强势地位,被告方力量则相对弱小,在法官还没有进行实体性判决之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不利于法官的中立,这也就是对公诉人提出了新的挑战,量刑建议增加了公诉人的审查要求,在对行为性质判断的基础上还要提出合理、明确的量刑建议,在提建议的过程秉承审慎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