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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出台,蕴含着双重目的,其一是要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二还在于强化商业银行营销观念,调整信贷结构,防止信贷资金过分向大城市、大企业、上市公司集中的信贷风险。
8月初,央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意见》对于中小企业主或即将进入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重大利好,了解和把握其各项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近年来,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央行相继出台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通知》等,引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取得了一定效果。刚刚出台的《意见》可以说是此前一系列意见和措施的丰富和发展,其内容比过去的指导意见更加深化和具体,同时它也体现了对新近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积极回应。央行的这一意见是在社会各界积极呼吁下出台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缓解。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也是商业银行内部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专家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中出现了贷款过分向大城市、大企业、上市公司集中的状况,不仅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也增加了信贷风险。最近,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的专项检查。检查表明,单笔大额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银行内部管理薄弱因素占22%,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因素占43%,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因素占35%。银行对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过高,未能有效控制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贷款无效担保,银行资产保全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意见》的出台,蕴含着双重目的,其一是要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二还在于强化商业银行营销观念,制定并落实分支行资金营销计划,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防止盲目竞争和信贷资金过分向大城市、大企业、上市公司集中。
商业银行“责无旁贷”
当前,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方面困难多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看“出身”,主要向国有尤其是大型企业倾斜;股份制商业银行出于稳健经营考虑,对于中小企业慎之又慎;当前,几乎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都是地方政府,所以行政干预较为普遍,中小企业很难从中分得一杯羹。此次出台的《意见》则对这几类机构都作出明确规定,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都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并定期考核。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把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策略;城市商业银行要从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地方、服务市民,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己任,重点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城市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
在《意见》出台后,央行一位负责人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1、完善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2、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3、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4、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5、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和努力开展信贷创新; 6、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原则确定贷款投向,坚决防止重复建设。
业内人士说,结合此次《意见》的出台和前不久《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决心已经显现出来。而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起码是前期)起到的无疑是最关键的作用。
信用评级制度有针对性
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本金不足,抵押担保机制不健全,其信用状况也难尽人意。针对这一情况,《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各家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
贷款业务品种可望增多
当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品种上,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的差距。品种单一,业务趋同,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几乎是在无差别的情况下进行竞争,这种情况难以适应资金的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账户实行银行托管。
希望不可寄予太大
《意见》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无疑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我们还是要对之进行辩证解析。由于存在一些观念、制度等实际问题,我们也难以寄予很大的希望。
首先,“贷款责任终身制”令人望而却步。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一制度有利于强化信贷风险责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然而,它所诱发的“慎贷”现象却难以在短期内改变。信贷员发放一笔贷款,如果形成呆坏账,他要背负终身之责;如若贷款如期归还,激励却并不可观。这就是许多业内人士所呼吁的风险与激励机制不对称问题,也是许多银行慎贷的根源所在。面对广大中小企业,许多信贷员更是“心里没底”,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大金融支持,有待进一步做更加细致的工作。
其次,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一段时间以来,设立民营银行的呼声不断高涨,其背景就是我国缺乏专门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在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上都存在一系列与市场化取向不相适应的根本性问题。因此,《意见》的出台对于刺激这些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能有多大效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最后,《意见》重在指导,约束性不强。《意见》对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等机构只是规定了应该怎样怎样,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必须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而我们并未在税收、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存款保险等方面给予实质性的政策优惠,这就会使得鼓励力度不足。
中小企业苦练内功是关键
《意见》既出,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面对这一良机,广大中小企业可以有所为的是要苦练内功,切实增强自身素质。我们尤其应注意《意见》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广大业主应紧盯“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这九个字,认真研读市场需求,挖掘市场潜力,努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切实增强信用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银行贷款,满足自身资金需求。
8月初,央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意见》对于中小企业主或即将进入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重大利好,了解和把握其各项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近年来,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央行相继出台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通知》等,引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取得了一定效果。刚刚出台的《意见》可以说是此前一系列意见和措施的丰富和发展,其内容比过去的指导意见更加深化和具体,同时它也体现了对新近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积极回应。央行的这一意见是在社会各界积极呼吁下出台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缓解。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也是商业银行内部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专家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中出现了贷款过分向大城市、大企业、上市公司集中的状况,不仅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也增加了信贷风险。最近,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的专项检查。检查表明,单笔大额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银行内部管理薄弱因素占22%,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因素占43%,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因素占35%。银行对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过高,未能有效控制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贷款无效担保,银行资产保全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意见》的出台,蕴含着双重目的,其一是要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二还在于强化商业银行营销观念,制定并落实分支行资金营销计划,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防止盲目竞争和信贷资金过分向大城市、大企业、上市公司集中。
商业银行“责无旁贷”
当前,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方面困难多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看“出身”,主要向国有尤其是大型企业倾斜;股份制商业银行出于稳健经营考虑,对于中小企业慎之又慎;当前,几乎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大股东都是地方政府,所以行政干预较为普遍,中小企业很难从中分得一杯羹。此次出台的《意见》则对这几类机构都作出明确规定,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都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并定期考核。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把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策略;城市商业银行要从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地方、服务市民,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己任,重点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城市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
在《意见》出台后,央行一位负责人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1、完善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2、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3、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4、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5、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和努力开展信贷创新; 6、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原则确定贷款投向,坚决防止重复建设。
业内人士说,结合此次《意见》的出台和前不久《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决心已经显现出来。而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起码是前期)起到的无疑是最关键的作用。
信用评级制度有针对性
大多数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资本金不足,抵押担保机制不健全,其信用状况也难尽人意。针对这一情况,《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要根据各地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各家银行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
贷款业务品种可望增多
当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品种上,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的差距。品种单一,业务趋同,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几乎是在无差别的情况下进行竞争,这种情况难以适应资金的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创新。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后,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账户实行银行托管。
希望不可寄予太大
《意见》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无疑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我们还是要对之进行辩证解析。由于存在一些观念、制度等实际问题,我们也难以寄予很大的希望。
首先,“贷款责任终身制”令人望而却步。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一制度有利于强化信贷风险责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然而,它所诱发的“慎贷”现象却难以在短期内改变。信贷员发放一笔贷款,如果形成呆坏账,他要背负终身之责;如若贷款如期归还,激励却并不可观。这就是许多业内人士所呼吁的风险与激励机制不对称问题,也是许多银行慎贷的根源所在。面对广大中小企业,许多信贷员更是“心里没底”,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大金融支持,有待进一步做更加细致的工作。
其次,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一段时间以来,设立民营银行的呼声不断高涨,其背景就是我国缺乏专门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在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上都存在一系列与市场化取向不相适应的根本性问题。因此,《意见》的出台对于刺激这些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能有多大效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最后,《意见》重在指导,约束性不强。《意见》对于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等机构只是规定了应该怎样怎样,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必须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而我们并未在税收、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存款保险等方面给予实质性的政策优惠,这就会使得鼓励力度不足。
中小企业苦练内功是关键
《意见》既出,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面对这一良机,广大中小企业可以有所为的是要苦练内功,切实增强自身素质。我们尤其应注意《意见》已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广大业主应紧盯“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这九个字,认真研读市场需求,挖掘市场潜力,努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切实增强信用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获得银行贷款,满足自身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