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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中美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对比分析发现,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取向差异,两者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性质与职能定位采取不同的策略。当前,中国高校科技转化机构存在定位不清晰、人员配备不足与专业化水平不高、参与市场程度不高的问题。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定位、法律制度体系和市场等方面的梳理,考察了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内外部影响因素,以此来反观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并从优化制度、政策与市场环境和明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定位与职能发挥方式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与政策
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转化能够有效地将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链接在一起。高校作为科技创新重要源泉,其科技成果转化率正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1]据教育部科技司《2014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显示:我国高校科研人员占全国20%左右,每年产出成果占全国80%,但不足30%的专利应用率、不到15%的转化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2]为了改变包括高校在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不利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多年来,中国一直存在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上存在着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而且明确要求“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3]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包括供给系统、转化系统、需求系统和环境系统的复杂体系[4],其功能主要由政府、高校、企业及中介机构等主体构成的系统去维持并完成。[5]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研究,不仅将政府、企业和高校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作为研究重点[6],而且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评价、投入、激励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机制直接影响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7]基于完善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基础,构建起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衔接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恰恰是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得以保持较高水平的关键所在。[8]其中,设立专业化的转化机构,赋予并发挥其衔接科技成果生产、供给与需求、转化等枢纽性职能,则是高校对接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条的重要手段。[9]而在中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输出方的高校和接收方的企业存在供给与需求等方面对接不畅[10]、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强[11]等因素,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关键因素。《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尝试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有效提升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12][13]在这一探索中,作为中国科技创新领跑者的“双一流”大学无疑被期望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本文从中国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选取官方网站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其职能、相关制度介绍较为全面的25所高校作为样本,分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置、职能设定与转化体制机制的概况。考虑到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成熟度,以及全球大学风险投资机构(Global University Venturing,简称GUV)所做的全球顶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排名①前10位中有9所来自美国[14],同时从四大世界大学排行榜②前100位中选取可以完整搜集到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职能与体制机制等详细信息的15所美国研究型大学,对比分析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设置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优化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对策建议。
一、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对比分析
美国高校早在1925年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下称“转化机构”),只是出于对教师从事转化活动可能影响其教学科研活动的担忧,且高校鼓励此类活动。[15]1980年代后,随着《拜杜法案》将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产权赋予高校,加之生物、电子技术等新兴领域和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增长产生了巨大的技术需求,一些美国高校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取了巨额经济收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得以蓬勃发展。为了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美国研究型大学开始普遍设立转化机构。截至2010年,206家研究型大学都建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16]在接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历经了完全独立于大学的第三方、高校附属独立法人、高校附属转化机构三种模式。[17]而在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高校并未设置转化机构,政府层面设置的转化机构则附設于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成果评审、申报和奖励等。随着1980年代《经济合同法》和《专利法》的出台,一半以上的高校相继设立了科技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对接、成果管理等工作。2000年后转化机构才先后出现了职能部门模式、公司模式和研究院模式三种类型,逐步拓展了其成果转化相关职能。[18]
(一)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置与定位的对比分析
高校设立转化机构,其目的在于与工业界建立广泛联系,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等专业化、自主性的技术转移服务,在促进知识流动、寻找技术需求企业、管理知识产权和促进成果商业化等方面发挥“技术中间人”的作用。[19]
1.价值取向不同使得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存在差异
美国公私立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向上的差异,使其转化机构使命不同。由于坚守为社会服务的传统理念,促进大学服务于公共利益、增加社会福利就成为公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使命,并不谋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以赠地学院为主体的地方公立大学采取商业化策略,以利于大学科技成果顺利转移到企业、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而私立大学则希望通过技术转移收入支持科学研究,故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成为其主要价值取向,强调转化机构的营利性,甚至成为一个重要评价指标。[20]当然,即便是私立大学,同样肩负保存、传播、发展与创新知识的使命,在遵循市场规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依然注重在其公共机构的使命与商业化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与平衡。[21]与美国不同,由于管理、运行经费主要来自高校或者说来自政府的资助,我国高校转化机构属典型的非营利机构,并不关心科技成果转化是否为大学带来商业利益,只是允许其以有偿服务的形式获得一定经费来支持其能够更好地运转。[22] 由于价值取向与使命的不同,中美高校转化机构的定位也存在差异。美国高校转化机构是独立设置的专门机构,是拥有独立财务权和人事招聘权并提供成果转化服务的准市场主体,可以从完成转化的项目总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机构日常运营,或资助有潜力的项目[23],并为参与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明星教授、知名学者提供服务[24]。在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看来,大学设立转化机构反映其作为公共机构的优先需求,因此与发明人保持密切、持续的合作关系最能促进技术转移。[25]由此,美国高校转化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转化各个环节的工作需要设置下属部门,如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设置了技术许可授权部、产业联络部、工业合同办公室、商标许可部、财务部、行政事务部和信息管理部等。[26]中国高校转化机构大多下设或挂靠于高校科研管理、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既缺乏独立财务权和人事权等,又因其定位于高校职能部门而不具备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提供直接服务的资质。其内设机构主要是围绕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校整体工作逻辑设置,比如北京大学科技发开部下设综合事务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信息管理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室、教育研究办公室。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与美国高校转化机构主要面向市场、独立自主地直接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相比,中国高校转化机构仍以传统的科技事务管理模式为主导,转化机构的性质、地位与内设机构都不具有直接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特征。
2.机构定位不同使得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人员配备存在差异
据样本校网站披露的数据(见表1)显示:美国转化机构人员配备数量较多,最多的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78人,最少的为普林斯顿大学10人,平均人数395人。美国高校转化机构的规模大小往往反映其职能差异,规模较小的机构一般会局限于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通过技术许可和新创企业销售科技成果等职能,而规模较大的机构则同时负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协助和支持以及大学科学园或孵化器的管理职责等。[27]进一步梳理岗位要求、在岗人员履历和人员招聘启事发现,美国高校转化机构要求其转化人员必须具备某领域专业背景和一定年限行业工作经验。大多数技术许可管理人员通常是工程师,具有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等部门的工作经历,而且是具有优秀沟通技巧的谈判专家。[28]以OTL的技术授权人员为例,除了知识和能力要求,技术授权人员需具备4 年以上工作经验。资深技术授权人员要求是11年,或者2年以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经验,以确保其胜任技术转移全部流程的工作。[29]中国高校转化机构人员配备平均数仅为66人,接近半数的机构未披露人员配备的具体情况,而明确人员配备情况的机构则大多赋予工作人员转化前端的成果登记、合同审核、归档等工作,少有机构明确对接科技需求和市场环节,人员任职条件和专业素质要求亦不明确。
(二)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职能设置与发挥方式的对比分析
中美高校在职能设置和发挥方式上的差异,也反映了其机构的使命与定位不同。根据转化机构职能发挥方式,可大致分为归口负责式和牵头协同式两类:前者独自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责;后者为牵头部门,除转化职能外,负责协调参与转化任务的各部门。根据机构职能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联程度,可以分为直接转化职能与间接转化职能两类。
1.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职能发挥方式存在差异
通过梳理发现,中美大部分高校转化机构都属于归口负责式。不同的是,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对接市场需求,代表高校开展转化工作,根据成果的商业化评估对转化项目进行审批,确定转化方案,为研发人员和企业提供专门服务,并将创业、风险投资等与转移转化相关的各项工作统合在转化机构内;而中国高校转化机构则取决于高校赋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权限(见表2),其中40%的有小额项目(200万、300万或500万以下)审批权,48%没有审批权而只有审核权,另外12%不详。此外,借鉴美国高校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等转化平台的成功经验,中国高校设立了大学科技园、孵化中心等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协同式的转化机构承担协调这类机构的职责。
2.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具体转化职能存在差异
从直接转化职能来看,中美高校转化机构对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内容基本相同,涉及需求管理、成果披露等九方面内容(见表3)。不同的是,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均明确其直接转化职能,并将之视为必备项,甚至可以说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已经达到一种标准化的程度,只是不同高校转化机构对各转化环节的处理方式、对細节的把握有所差异;中国高校40%以上的转化机构职能集中在成果登记、评价、知识产权管理、推广洽谈、制度与规划制定等方面,只有20%的机构涉及市场需求管理职能,这意味着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科技需求和市场环境的调研、分析不够重视,对整个转化流程的设计以及与科技转化市场的对接明显不足。
从间接转化职能看(见表4),中国高校转化机构更偏向宏观管理方面,比如制度规划制定、平台建设、转化实施监督等,以上职能虽对转化形成支撑,但更注重整体、长远效果;各项职能统计数据相对较低,表明职能定位不统一、差异性大,尤其是转化奖励收益分配、提供法律和市场方面的咨询服务等四项,均未超过20%,这反映样本高校尚未将间接转化职能赋予转化机构,对其设置不一致。此外,有56%的高校虽赋予转化机构技术转移转化的职能,但未明确具体内容,定位不明晰。综合来看,接近半数的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职能侧重成果管理,与科研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存在一定重叠。
与之不同,美国高校转化机构间接转化职能虽然也存在一定差异(见表5),但是均负有技术服务职责,在项目转化实施期间,协调发明人等技术人员向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工作;在新创企业服务、财务管理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比例较高,均在70%以上;而公证服务和合规性审计职能比例较低,这主要源于高校所在地区的法律或政策要求,比如宾夕法尼亚大学创新中心提供有关技术转让的公证服务。[30]此外,转化机构在常规技术转移和突破性技术转移两个层次上发挥的职能也不同:前者主要是以整合研发资源、建立联盟或协会等途径实现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后者则进一步包括为技术信息交流、技术价值评估、技术投资的可行性与市场前景分析、技术交易双方对接与沟通提供服务等。[31] (三)对比分析的结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存在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对照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的对比分析,当前我国高校转化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晰。我国高校转化机构的定位与美国存在差异,侧重成果管理,直接转化职能尚未达成一致,处于探索阶段,半数以上的高校未明确转化机构具体职能,由此导致成果评价和项目审批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对成果市场前景做出客观评价,转化实施中的技术服务有待于强化,应该是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最基础的原因。
二是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与美国高校相比,我国高校转化机构不仅人员数量差距较大,而且人员聘任沿用管理部门岗位竞聘模式,以职能部门内部或部门间人员流动为主,专业化水平不高,缺少必备的知识储备、缺乏市场推广和企业工作经验等[32],难以及时把握企业的潜在科技需求。加之转化机构缺乏长期聘任的各行业专家,难以与相关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是市场参与度不高。由于使命与性质不同,中美高校转化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方式显著不同,甚至可以说,中国高校转化机构几乎不直接介入科技成果市场的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仍定位于大学的管理部门,以行政管理模式而不是市场化经营模式来服务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3]
二、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影响因素分析
分析中美高校转化机构性质、职能存在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发现,这既与中美两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不同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完善度、科技市场成熟度有关,也与由此导致的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定位、相关法律制度对高校转化机构性质的规定及其在转化市场中作用发挥方式的不同取向有关。
(一)影响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外部因素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转化体制机制完备既得益于美国作为商业帝国崇尚个人主义、自由创新和敢于冒险的精神、宽容失败的文化,也得益于经济理论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推崇,更得益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发达的投融资市场,使其成为风险极大的高科技创业的热土和乐园。
1.美国将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视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与动力
自熊彼特于1912年提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关键”起,1950年代索洛、斯旺和米德强调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1960年代舒尔茨、肯德里克和库兹涅茨将经济增长归因于人力资本、科技发展带来的要素生产率提高;1980年代后,罗默、卢卡斯、贝克尔等将创新与技术视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决定性因素。[34]弗里曼、纳尔逊认为技术创新是由国家创新系统推进的。[35]伦德瓦尔等人则探讨企业、大学等创新主体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结构与制度。[36]波特的创新驱动理论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的核心在于各个产业中的企业活力即创新力。[37]正是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引导与支撑下,以及实用主义哲学、自由市场经济和威斯康辛理念的共同作用,美国自二战后始终将科技创新尤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通过调整法律政策,完善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企业,从而推动美国经济进入以高新技术研发应用为支撑的创新驱动阶段,成为世界第一科技强国、经济强国。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支撑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定位与职能发挥
1945年《科学:无止境的领域》开启了美国资助大学开展科学研究来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进程。到1970年代,以专利国有化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弊端日益显著,伴随着里根政府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政策的推行,美国开始酝酿变革。自1980年起,相繼颁布《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拜杜法》(1980)、《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移转法》(1986)等一系列致力于推进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的法律。美国在明确联邦资助的科技成果产权归属成果完成单位的基础上,要求政府机构、企业和高校要设立转化机构并明确职责,从而激发起大学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一方面,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改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高校围绕企业科技需求调整转化机构定位、专业化建设,并拓展其对接转化全链条的相关职能,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新兴产业和创业型企业。
3.发达的科技市场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美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样遵循供求、竞争、价格、风险等市场机制,而包括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和专利、新发明、新技术的商业化模式,以及与产业、企业保持着长期稳定的紧密联系,使其始终处于一个高效运转的科技市场环境中。在这一过程中,一大批美国研究型大学迅速崛起,成为美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阵地。以斯坦福大学基因剪接(Gene Splicing)为例,1981年,OTL将其授权给 73 家企业,截至1997年专利到期,该许可推动了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创造了40亿美元的市场。[38]1980-2002年间,通过专利授权衍生的创业企业超过2200家。[39]这些新兴产业和新创企业的快速发展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带来巨大的技术创新需求,从而持续推进美国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二)影响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内部因素
美国高校通过整合传统的服务社会理念与西方经济学理论、国家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定位调整自身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策略。首先,高校通过法律授权的形式获得了科技市场主体地位,并调整自身定位,作为成果供给的市场主体之一,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将之视为一项重要工作。其次,高校改革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设立专门转化机构,推动成果评价、产权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建设,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40][41],积极发挥其“技术中间人”的作用,为科技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最后,围绕市场需求,进一步理顺成果转化流程,拓展转化机构职能。在实践探索中,转化机构一方面捕捉市场需求,构筑校企合作联盟,激励研究人员积极性,挖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42];另一方面强化成果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遵循市场机制开展成果转化商业化运营,协调研发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43]总之,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在捕捉市场需求和挖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上可以说是不遗余力。教授、学生通过科技创新乃至成功创业并获得巨大财富的诸多例子,无疑也激励着越来越多的后来者投身于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活动。 当然,在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进程中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担心大学过多地介入科研成果商业化可能会削弱其知识创造功能,降低其社会声誉。有鉴于此,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固然主要遵循市场规律,但同样注重其作为公共机构的社会使命与责任,在促进公共价值与谋求商业利益之间建立必要的平衡。对技术中立性的关照,以及由此建立的一个强大、公平、平衡的专利体系,并公平对待所有使用该体系的参与者[44],对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增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高校服社会务能力和社会声誉,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三、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发挥的对策建议
尽管我国自1980年代初已经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政策理念,制定科教兴国等战略,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但由于高科技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著,直至21世纪,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历经党的十六大、十八大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下称《转化法》),我国才逐步从法律、政策层面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地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体系与技术市场建设;另一方面不断明晰高校转化机构与职能的定位,是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内外两个方面的内在要求。
(一)进一步优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政策与市场环境
与美国相比,我国缺少个人主义的冒险精神和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法律法规间相关规定不对接、不清晰[45],缺乏更为细化的规定,未从体制机制层面进行系统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尚不成熟,市场规则与手段不健全,由此导致企业投入成果转化资金的动力不足。因此,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地位、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构建起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与高校作为主体参与和服务机构提供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
1.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中的地位
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正在构建与实施之中。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其中,政府是制度创新主体,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高校是知识创新主体。[46]只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三者协调互动,才能突出高校知识创新的主体功能,发挥其基础研究强、人才储备足的资源优势,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应用的战略地位,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47],强化前瞻性基础研究,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达成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目标。[48]
2.完善法律政策体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为了推进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在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政策体系建设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协调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的相关规定,确保政策、制度和实施主体权责利的一致性,在风险投资保护、融资模式、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高校、企业更多的扶持;给予高校、学者与企业更多自主权,特别要落实这些自主权,从而在国家、区域两个层面搭建起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平臺、转化与孵化平台,构建起保障高校、学者、企业三者权责利的政策与制度体系。
3.推进科技市场的建设与完善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环境与规则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的现状,国家对技术市场建设进行规划,着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国家创新能力。[49]但需进一步发挥企业和高校两个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一方面,企业借助政策和社会舆论积极参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分配等市场规则、运行模式的形塑,使企业真正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主体、承接主体,积极与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另一方面,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支撑赢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从而使新产品、新技术、新发明、新理念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高校要遵循市场规则,以成果转化为纽带,汇聚资本、市场、行政规划和管理等积极要素,加强与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强化协同创新,将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完美衔接;围绕市场需求,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充分释放科技成果存量的红利,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成果转化,从而提升整体科研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明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定位与职能发挥方式
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外部环境的同时,高校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非盈利机构的特点,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公共利益、以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增加社会福利”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高校转化机构的定位,并根据企业科技需求,拓展机构职能,增强科技中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1.明确高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主体地位
高校要依据法律政策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主体地位,调整转化机构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使本是市场行为的成果转化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推动其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市场运营模式转变,强化组织与制度创新,系统改革成果转化机构与制度、校企合作的风险投资机制、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职称评审标准、转化利益分配、多样化人事聘任制度等,激发其“技术中间人”的动力和活力,充分整合高校内部各类资源,释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潜力与动力。在此基础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围绕科技需求,创新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各类高校为主体协同配合、资源共享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完善转化经纪人机构设立、数据库建设、激励机制等工作[50],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人才。与此同时,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确保校企在市场环境中有效互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2.进一步扩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职能范围
《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示范,“整合知识产权披露、保护、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和无形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建立专业化运营团队,形成市场化运营机制,形成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体系。”[51]结合《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高校转化机构职能应该覆盖整个流程的全环节、全过程,需要进一步在深度、宽度上拓展,积极推进职能向前端位移,增强成果的针对性,向后端延伸,增强科技服务水平,完善机构核心职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52]同时,进一步强化科技市场的需求调查,实现与企业科技需求的无缝对接,理顺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有效衔接科技需求与市场分析、成果评价、转化方案制定等环节,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水平。
注释:
①根据全球大学风险投资机构(Global University Venturing)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发明公布数、专利授权量、衍生公司数量及许可交易数量等5项指标测算,对全球顶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所做的评比排名。
②四大世界大学排行榜分别是: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 ARWU)、泰晤士报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 ,THE)世界大学排名、QS(Quacquarelli Symond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USNWR)世界大学排名。
③文中表1-5是根据中国25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美国15所研究型大学官方网站,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其职能、相关制度整理、汇总完成。其中,中国高校东部15所、中部4所、西部6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20所、B类5所。美国高校东部8所、中部3所、西部4所;私立11所、公立4所,样本高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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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赖佳)
收稿日期:2021-07-09
作者簡介:徐明波,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博士生;荀渊,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上海/200062)
本文系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资助课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研究”(14000-50404-515100/008)的成果之一。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与政策
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转化能够有效地将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链接在一起。高校作为科技创新重要源泉,其科技成果转化率正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1]据教育部科技司《2014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显示:我国高校科研人员占全国20%左右,每年产出成果占全国80%,但不足30%的专利应用率、不到15%的转化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2]为了改变包括高校在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不利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多年来,中国一直存在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上存在着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而且明确要求“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3]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包括供给系统、转化系统、需求系统和环境系统的复杂体系[4],其功能主要由政府、高校、企业及中介机构等主体构成的系统去维持并完成。[5]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研究,不仅将政府、企业和高校的角色及其相互关系作为研究重点[6],而且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评价、投入、激励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机制直接影响了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7]基于完善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制度基础,构建起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衔接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恰恰是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得以保持较高水平的关键所在。[8]其中,设立专业化的转化机构,赋予并发挥其衔接科技成果生产、供给与需求、转化等枢纽性职能,则是高校对接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条的重要手段。[9]而在中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输出方的高校和接收方的企业存在供给与需求等方面对接不畅[10]、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强[11]等因素,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关键因素。《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尝试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有效提升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12][13]在这一探索中,作为中国科技创新领跑者的“双一流”大学无疑被期望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本文从中国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选取官方网站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其职能、相关制度介绍较为全面的25所高校作为样本,分析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置、职能设定与转化体制机制的概况。考虑到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成熟度,以及全球大学风险投资机构(Global University Venturing,简称GUV)所做的全球顶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排名①前10位中有9所来自美国[14],同时从四大世界大学排行榜②前100位中选取可以完整搜集到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职能与体制机制等详细信息的15所美国研究型大学,对比分析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设置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优化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对策建议。
一、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对比分析
美国高校早在1925年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下称“转化机构”),只是出于对教师从事转化活动可能影响其教学科研活动的担忧,且高校鼓励此类活动。[15]1980年代后,随着《拜杜法案》将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产权赋予高校,加之生物、电子技术等新兴领域和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增长产生了巨大的技术需求,一些美国高校从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取了巨额经济收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得以蓬勃发展。为了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美国研究型大学开始普遍设立转化机构。截至2010年,206家研究型大学都建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16]在接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历经了完全独立于大学的第三方、高校附属独立法人、高校附属转化机构三种模式。[17]而在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高校并未设置转化机构,政府层面设置的转化机构则附設于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成果评审、申报和奖励等。随着1980年代《经济合同法》和《专利法》的出台,一半以上的高校相继设立了科技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对接、成果管理等工作。2000年后转化机构才先后出现了职能部门模式、公司模式和研究院模式三种类型,逐步拓展了其成果转化相关职能。[18]
(一)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置与定位的对比分析
高校设立转化机构,其目的在于与工业界建立广泛联系,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等专业化、自主性的技术转移服务,在促进知识流动、寻找技术需求企业、管理知识产权和促进成果商业化等方面发挥“技术中间人”的作用。[19]
1.价值取向不同使得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存在差异
美国公私立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向上的差异,使其转化机构使命不同。由于坚守为社会服务的传统理念,促进大学服务于公共利益、增加社会福利就成为公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使命,并不谋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以赠地学院为主体的地方公立大学采取商业化策略,以利于大学科技成果顺利转移到企业、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而私立大学则希望通过技术转移收入支持科学研究,故而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成为其主要价值取向,强调转化机构的营利性,甚至成为一个重要评价指标。[20]当然,即便是私立大学,同样肩负保存、传播、发展与创新知识的使命,在遵循市场规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依然注重在其公共机构的使命与商业化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与平衡。[21]与美国不同,由于管理、运行经费主要来自高校或者说来自政府的资助,我国高校转化机构属典型的非营利机构,并不关心科技成果转化是否为大学带来商业利益,只是允许其以有偿服务的形式获得一定经费来支持其能够更好地运转。[22] 由于价值取向与使命的不同,中美高校转化机构的定位也存在差异。美国高校转化机构是独立设置的专门机构,是拥有独立财务权和人事招聘权并提供成果转化服务的准市场主体,可以从完成转化的项目总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机构日常运营,或资助有潜力的项目[23],并为参与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明星教授、知名学者提供服务[24]。在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看来,大学设立转化机构反映其作为公共机构的优先需求,因此与发明人保持密切、持续的合作关系最能促进技术转移。[25]由此,美国高校转化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转化各个环节的工作需要设置下属部门,如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OTL)设置了技术许可授权部、产业联络部、工业合同办公室、商标许可部、财务部、行政事务部和信息管理部等。[26]中国高校转化机构大多下设或挂靠于高校科研管理、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既缺乏独立财务权和人事权等,又因其定位于高校职能部门而不具备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提供直接服务的资质。其内设机构主要是围绕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校整体工作逻辑设置,比如北京大学科技发开部下设综合事务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信息管理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室、教育研究办公室。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与美国高校转化机构主要面向市场、独立自主地直接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相比,中国高校转化机构仍以传统的科技事务管理模式为主导,转化机构的性质、地位与内设机构都不具有直接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特征。
2.机构定位不同使得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人员配备存在差异
据样本校网站披露的数据(见表1)显示:美国转化机构人员配备数量较多,最多的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78人,最少的为普林斯顿大学10人,平均人数395人。美国高校转化机构的规模大小往往反映其职能差异,规模较小的机构一般会局限于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通过技术许可和新创企业销售科技成果等职能,而规模较大的机构则同时负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协助和支持以及大学科学园或孵化器的管理职责等。[27]进一步梳理岗位要求、在岗人员履历和人员招聘启事发现,美国高校转化机构要求其转化人员必须具备某领域专业背景和一定年限行业工作经验。大多数技术许可管理人员通常是工程师,具有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等部门的工作经历,而且是具有优秀沟通技巧的谈判专家。[28]以OTL的技术授权人员为例,除了知识和能力要求,技术授权人员需具备4 年以上工作经验。资深技术授权人员要求是11年,或者2年以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经验,以确保其胜任技术转移全部流程的工作。[29]中国高校转化机构人员配备平均数仅为66人,接近半数的机构未披露人员配备的具体情况,而明确人员配备情况的机构则大多赋予工作人员转化前端的成果登记、合同审核、归档等工作,少有机构明确对接科技需求和市场环节,人员任职条件和专业素质要求亦不明确。
(二)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职能设置与发挥方式的对比分析
中美高校在职能设置和发挥方式上的差异,也反映了其机构的使命与定位不同。根据转化机构职能发挥方式,可大致分为归口负责式和牵头协同式两类:前者独自承担科技成果转化职责;后者为牵头部门,除转化职能外,负责协调参与转化任务的各部门。根据机构职能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联程度,可以分为直接转化职能与间接转化职能两类。
1.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职能发挥方式存在差异
通过梳理发现,中美大部分高校转化机构都属于归口负责式。不同的是,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对接市场需求,代表高校开展转化工作,根据成果的商业化评估对转化项目进行审批,确定转化方案,为研发人员和企业提供专门服务,并将创业、风险投资等与转移转化相关的各项工作统合在转化机构内;而中国高校转化机构则取决于高校赋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权限(见表2),其中40%的有小额项目(200万、300万或500万以下)审批权,48%没有审批权而只有审核权,另外12%不详。此外,借鉴美国高校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工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等转化平台的成功经验,中国高校设立了大学科技园、孵化中心等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协同式的转化机构承担协调这类机构的职责。
2.中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具体转化职能存在差异
从直接转化职能来看,中美高校转化机构对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内容基本相同,涉及需求管理、成果披露等九方面内容(见表3)。不同的是,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均明确其直接转化职能,并将之视为必备项,甚至可以说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已经达到一种标准化的程度,只是不同高校转化机构对各转化环节的处理方式、对細节的把握有所差异;中国高校40%以上的转化机构职能集中在成果登记、评价、知识产权管理、推广洽谈、制度与规划制定等方面,只有20%的机构涉及市场需求管理职能,这意味着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于科技需求和市场环境的调研、分析不够重视,对整个转化流程的设计以及与科技转化市场的对接明显不足。
从间接转化职能看(见表4),中国高校转化机构更偏向宏观管理方面,比如制度规划制定、平台建设、转化实施监督等,以上职能虽对转化形成支撑,但更注重整体、长远效果;各项职能统计数据相对较低,表明职能定位不统一、差异性大,尤其是转化奖励收益分配、提供法律和市场方面的咨询服务等四项,均未超过20%,这反映样本高校尚未将间接转化职能赋予转化机构,对其设置不一致。此外,有56%的高校虽赋予转化机构技术转移转化的职能,但未明确具体内容,定位不明晰。综合来看,接近半数的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职能侧重成果管理,与科研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存在一定重叠。
与之不同,美国高校转化机构间接转化职能虽然也存在一定差异(见表5),但是均负有技术服务职责,在项目转化实施期间,协调发明人等技术人员向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工作;在新创企业服务、财务管理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比例较高,均在70%以上;而公证服务和合规性审计职能比例较低,这主要源于高校所在地区的法律或政策要求,比如宾夕法尼亚大学创新中心提供有关技术转让的公证服务。[30]此外,转化机构在常规技术转移和突破性技术转移两个层次上发挥的职能也不同:前者主要是以整合研发资源、建立联盟或协会等途径实现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后者则进一步包括为技术信息交流、技术价值评估、技术投资的可行性与市场前景分析、技术交易双方对接与沟通提供服务等。[31] (三)对比分析的结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存在的问题
基于以上分析,对照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的对比分析,当前我国高校转化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晰。我国高校转化机构的定位与美国存在差异,侧重成果管理,直接转化职能尚未达成一致,处于探索阶段,半数以上的高校未明确转化机构具体职能,由此导致成果评价和项目审批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对成果市场前景做出客观评价,转化实施中的技术服务有待于强化,应该是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最基础的原因。
二是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与美国高校相比,我国高校转化机构不仅人员数量差距较大,而且人员聘任沿用管理部门岗位竞聘模式,以职能部门内部或部门间人员流动为主,专业化水平不高,缺少必备的知识储备、缺乏市场推广和企业工作经验等[32],难以及时把握企业的潜在科技需求。加之转化机构缺乏长期聘任的各行业专家,难以与相关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是市场参与度不高。由于使命与性质不同,中美高校转化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方式显著不同,甚至可以说,中国高校转化机构几乎不直接介入科技成果市场的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仍定位于大学的管理部门,以行政管理模式而不是市场化经营模式来服务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33]
二、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影响因素分析
分析中美高校转化机构性质、职能存在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发现,这既与中美两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不同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完善度、科技市场成熟度有关,也与由此导致的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定位、相关法律制度对高校转化机构性质的规定及其在转化市场中作用发挥方式的不同取向有关。
(一)影响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外部因素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高、转化体制机制完备既得益于美国作为商业帝国崇尚个人主义、自由创新和敢于冒险的精神、宽容失败的文化,也得益于经济理论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推崇,更得益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发达的投融资市场,使其成为风险极大的高科技创业的热土和乐园。
1.美国将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视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与动力
自熊彼特于1912年提出“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关键”起,1950年代索洛、斯旺和米德强调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1960年代舒尔茨、肯德里克和库兹涅茨将经济增长归因于人力资本、科技发展带来的要素生产率提高;1980年代后,罗默、卢卡斯、贝克尔等将创新与技术视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决定性因素。[34]弗里曼、纳尔逊认为技术创新是由国家创新系统推进的。[35]伦德瓦尔等人则探讨企业、大学等创新主体间的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结构与制度。[36]波特的创新驱动理论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的核心在于各个产业中的企业活力即创新力。[37]正是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引导与支撑下,以及实用主义哲学、自由市场经济和威斯康辛理念的共同作用,美国自二战后始终将科技创新尤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通过调整法律政策,完善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企业,从而推动美国经济进入以高新技术研发应用为支撑的创新驱动阶段,成为世界第一科技强国、经济强国。
2.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支撑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定位与职能发挥
1945年《科学:无止境的领域》开启了美国资助大学开展科学研究来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进程。到1970年代,以专利国有化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弊端日益显著,伴随着里根政府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政策的推行,美国开始酝酿变革。自1980年起,相繼颁布《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1980)、《拜杜法》(1980)、《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1984)、《联邦技术移转法》(1986)等一系列致力于推进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的法律。美国在明确联邦资助的科技成果产权归属成果完成单位的基础上,要求政府机构、企业和高校要设立转化机构并明确职责,从而激发起大学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一方面,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改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高校围绕企业科技需求调整转化机构定位、专业化建设,并拓展其对接转化全链条的相关职能,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新兴产业和创业型企业。
3.发达的科技市场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美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样遵循供求、竞争、价格、风险等市场机制,而包括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和专利、新发明、新技术的商业化模式,以及与产业、企业保持着长期稳定的紧密联系,使其始终处于一个高效运转的科技市场环境中。在这一过程中,一大批美国研究型大学迅速崛起,成为美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阵地。以斯坦福大学基因剪接(Gene Splicing)为例,1981年,OTL将其授权给 73 家企业,截至1997年专利到期,该许可推动了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并创造了40亿美元的市场。[38]1980-2002年间,通过专利授权衍生的创业企业超过2200家。[39]这些新兴产业和新创企业的快速发展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带来巨大的技术创新需求,从而持续推进美国高校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二)影响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的内部因素
美国高校通过整合传统的服务社会理念与西方经济学理论、国家政策对科技创新的定位调整自身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策略。首先,高校通过法律授权的形式获得了科技市场主体地位,并调整自身定位,作为成果供给的市场主体之一,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将之视为一项重要工作。其次,高校改革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设立专门转化机构,推动成果评价、产权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建设,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40][41],积极发挥其“技术中间人”的作用,为科技市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最后,围绕市场需求,进一步理顺成果转化流程,拓展转化机构职能。在实践探索中,转化机构一方面捕捉市场需求,构筑校企合作联盟,激励研究人员积极性,挖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42];另一方面强化成果价值和市场前景评估,遵循市场机制开展成果转化商业化运营,协调研发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43]总之,美国高校转化机构在捕捉市场需求和挖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上可以说是不遗余力。教授、学生通过科技创新乃至成功创业并获得巨大财富的诸多例子,无疑也激励着越来越多的后来者投身于科研创新与成果转化活动。 当然,在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进程中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担心大学过多地介入科研成果商业化可能会削弱其知识创造功能,降低其社会声誉。有鉴于此,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固然主要遵循市场规律,但同样注重其作为公共机构的社会使命与责任,在促进公共价值与谋求商业利益之间建立必要的平衡。对技术中立性的关照,以及由此建立的一个强大、公平、平衡的专利体系,并公平对待所有使用该体系的参与者[44],对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增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高校服社会务能力和社会声誉,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三、完善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定位与职能发挥的对策建议
尽管我国自1980年代初已经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政策理念,制定科教兴国等战略,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但由于高科技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著,直至21世纪,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历经党的十六大、十八大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下称《转化法》),我国才逐步从法律、政策层面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地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体系与技术市场建设;另一方面不断明晰高校转化机构与职能的定位,是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内外两个方面的内在要求。
(一)进一步优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政策与市场环境
与美国相比,我国缺少个人主义的冒险精神和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法律法规间相关规定不对接、不清晰[45],缺乏更为细化的规定,未从体制机制层面进行系统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尚不成熟,市场规则与手段不健全,由此导致企业投入成果转化资金的动力不足。因此,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战略地位、完善法律政策体系,构建起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与高校作为主体参与和服务机构提供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
1.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中的地位
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正在构建与实施之中。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其中,政府是制度创新主体,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高校是知识创新主体。[46]只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三者协调互动,才能突出高校知识创新的主体功能,发挥其基础研究强、人才储备足的资源优势,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应用的战略地位,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47],强化前瞻性基础研究,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达成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目标。[48]
2.完善法律政策体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为了推进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在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政策体系建设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协调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的相关规定,确保政策、制度和实施主体权责利的一致性,在风险投资保护、融资模式、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高校、企业更多的扶持;给予高校、学者与企业更多自主权,特别要落实这些自主权,从而在国家、区域两个层面搭建起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平臺、转化与孵化平台,构建起保障高校、学者、企业三者权责利的政策与制度体系。
3.推进科技市场的建设与完善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环境与规则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的现状,国家对技术市场建设进行规划,着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国家创新能力。[49]但需进一步发挥企业和高校两个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一方面,企业借助政策和社会舆论积极参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天使基金、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分配等市场规则、运行模式的形塑,使企业真正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主体、承接主体,积极与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另一方面,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支撑赢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从而使新产品、新技术、新发明、新理念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高校要遵循市场规则,以成果转化为纽带,汇聚资本、市场、行政规划和管理等积极要素,加强与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强化协同创新,将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完美衔接;围绕市场需求,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充分释放科技成果存量的红利,激励教师积极参与成果转化,从而提升整体科研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明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定位与职能发挥方式
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外部环境的同时,高校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非盈利机构的特点,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公共利益、以科技创新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增加社会福利”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高校转化机构的定位,并根据企业科技需求,拓展机构职能,增强科技中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1.明确高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主体地位
高校要依据法律政策进一步明确市场参与主体地位,调整转化机构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使本是市场行为的成果转化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推动其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市场运营模式转变,强化组织与制度创新,系统改革成果转化机构与制度、校企合作的风险投资机制、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职称评审标准、转化利益分配、多样化人事聘任制度等,激发其“技术中间人”的动力和活力,充分整合高校内部各类资源,释放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巨大潜力与动力。在此基础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围绕科技需求,创新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各类高校为主体协同配合、资源共享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完善转化经纪人机构设立、数据库建设、激励机制等工作[50],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人才。与此同时,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确保校企在市场环境中有效互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2.进一步扩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职能范围
《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示范,“整合知识产权披露、保护、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和无形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建立专业化运营团队,形成市场化运营机制,形成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体系。”[51]结合《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高校转化机构职能应该覆盖整个流程的全环节、全过程,需要进一步在深度、宽度上拓展,积极推进职能向前端位移,增强成果的针对性,向后端延伸,增强科技服务水平,完善机构核心职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52]同时,进一步强化科技市场的需求调查,实现与企业科技需求的无缝对接,理顺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有效衔接科技需求与市场分析、成果评价、转化方案制定等环节,提升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水平。
注释:
①根据全球大学风险投资机构(Global University Venturing)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发明公布数、专利授权量、衍生公司数量及许可交易数量等5项指标测算,对全球顶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所做的评比排名。
②四大世界大学排行榜分别是: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 ARWU)、泰晤士报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 ,THE)世界大学排名、QS(Quacquarelli Symond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USNWR)世界大学排名。
③文中表1-5是根据中国25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美国15所研究型大学官方网站,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其职能、相关制度整理、汇总完成。其中,中国高校东部15所、中部4所、西部6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20所、B类5所。美国高校东部8所、中部3所、西部4所;私立11所、公立4所,样本高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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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赖佳)
收稿日期:2021-07-09
作者簡介:徐明波,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博士生;荀渊,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上海/200062)
本文系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资助课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研究”(14000-50404-515100/008)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