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常见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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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其中一个主要工作是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明确要求: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属于七种证据之一,也就是说,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作为基层的法医,我们工作在第一线,就我们工作中发现的当前文证审查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体会。
  关键词:检察;基层法医;文证审查;常见问题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其中一个主要工作是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明确要求: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属于七种证据之一,也就是说,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作为基层的法医,我们工作在第一线,就我们工作中发现的当前文证审查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体会。
  一、法医案件文证审查率偏低
  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部门在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时只注重对言辞类证据材料的审查,而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不够重视,基本上是把鉴定意见直接拿来作为定案依据。往往是在对鉴定结论感觉有明显问题或者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才将案件移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这样的机制难免会出现该审查而未审查的情况发生,甚至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错误。导致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检察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医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到位是主要原因,随着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的推行实施,希望业务部门重视法医鉴定案件的文证审查,做到有案必审,确保案件质量,严把案件证据关。
  二、新标准下审查发现的问题
  随着2014年新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实施,1990版标准的废止,通过新办理的文证审查案件,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①办案机关移送材料不全,很多证据材料卷宗中只有一份鉴定书复印件,起码的病例、伤情照片都没有,给法医审查带来诸多不便。②在新标准下,公安、检察、社会鉴定机构等司法鉴定中心,对新标准的细则,认识上有诸多不同,有司法部的释义,有公安部的释义,等等,很多问题理解偏差比较大,加上相互交流较少,缺少统一的标准释义可遵循,有的案件在关键的结论上出现偏差,导致案件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可靠性存疑;③是鉴定时机选择不当,有些损伤,特别是牵涉功能性的损伤鉴定,必须等待医疗终结,伤情愈合稳定后再进行鉴定;④引用伤情结论与实验室检查不符,有的社会鉴定中心依托在各大医院,有些医生时常会引用一些自以为是的结论,而这些结论与病例中实验室检查完全不符,例如:被鉴定人CT报告提示双侧鼻骨骨折,而鉴定人读片认为只有一侧鼻骨骨折,则完全按照自己判断定为轻微伤;⑤是对损伤的描述不全面、不细致,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缺乏相关依据;⑥对于病例中出现同一部位,多家医院的实验室检查报告,且结论不一致的,鉴定人直接引用其中一份检查报告作出鉴定,并没有详细阐述为何引用这一份检查报告的原因、依据,导致双方当事人。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检验鉴定的严肃性、公正性、正确性,损害了司法鉴定机关的形象。
  三、同一案件多份鉴定、结论不一致
  一个案件中,公安机关、社会鉴定机构或是不同社会鉴定机构对同一损伤作出鉴定。同一受害人有多份鉴定书,多个不同鉴定结论。使法医学鉴定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给办案带来干扰,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起诉。在一个案件中,两份鉴定书一份鉴定为重伤,一份鉴定为轻伤,引发双方当事人激烈争执。经文证审查认定重伤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准确可靠,轻伤鉴定为错误鉴定结论。虽最终以重伤定罪量刑,但仍给办案造成较大干扰和影响。
  寻根溯源,文证审查权具体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审查起诉部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在实际办案中,技术性证据是否进行文证审查由案件承办人的个人喜好决定,办案人员觉得技术性证据有问题或者自己看不明白,才让检察技术人员帮着看看,而不是要求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审查。文证审查案件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文证审查的时限等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文证审查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影响了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的开展。在办理伤害案件中,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只看结论,不看作出结论的过程和依据,对鉴定中是否存在其它问题并不关心。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此类案件时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法院能判有罪,检察机关没有办错案就行了。对于其损伤程度是轻伤还是重伤,其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公平、公正重视不够,没有将鉴定结论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加以重视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再者我们基层院的法医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但受基层院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等因素影响,在实践工作中难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无误,希望上级检察机关多组织技术培训与典型案件讨论,提高丈证审查能力和水平,特别是新进法医,提倡多到案源较多的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经验,以老带新,建立有效的多级法医审查机制,提高办案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法医文证审查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熊皓,胡渝.《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問题及建议》[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2]李渊,雷志明.《应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告知制度》[N].《检察日报》,2010-07-05,第3版.
  作者简介:
  冯逸楠(1988.1~),男,河南延津人,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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