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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完成了事关改革开放大业的两大立法动作,一是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二是通过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由此,近年来持续推进的“改革立法”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
自2012年年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多个授权决定,为包括上海、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内的多个地区、领域的试点改革颁发了合法性通行证,其基本模式是在特定的改革区域,就特定的改革事项,暂时调整或暂停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并设定一定的试行期。如此,既满足急迫的改革需求,也预留未来的立法空间。
以调整法律适用为基调的授权之举,更多体现的是稳妥渐进的审慎精神,是改革风险不明晰、立法条件不成熟情形下的最优选择。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临时性、单维度的授权并不足以全方位呼应改革的法制需求,最终仍需迈向更高形态的“改革立法”。
尤其是对于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这两大具有风向标意义的改革高地而言,更是亟须与之相匹配的法制供应能力。2018年作出规划、2020年方案落地的海南自贸港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样,浦东自1990年启动开放以来,承载了多个国家战略,担当着改革开放的先锋角色。可以说,两地要达成宏大的改革使命,必须引入更高层次、更富力度的法治支持,赋予更多领域、更具效率的改革权力,如此才能以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无缝对接,从“政策扶助”转向“法治驱动”,真正实现改革预期。
此次为海南、浦东量身打造的“改革立法”,体现的正是立法先行、引领改革的深謀远虑。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特殊荣耀在于,以国家立法形式为一个地区的改革作出系统性、框架性、关键性的顶层设计,为改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提供权威的制度指引。而浦东新区法规的不同寻常则在于,其性质将“比照经济特区法规”,这是国家权力机关首次授权省级人大在其辖区内的非经济特区行使这一特别的立法权力,堪称授权立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于法有据的改革路径的不断拓展,引领改革的法治轨道的不断完善,见证了改革与法制的共同成长,更标志着“改革立法”已步入全面升级的时代。而由此积累的制度创新和示范样本,亦将在不断推广、复制的进程中,为改革和法治注入新鲜的活力,最终收获双赢的硕果。
自2012年年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多个授权决定,为包括上海、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内的多个地区、领域的试点改革颁发了合法性通行证,其基本模式是在特定的改革区域,就特定的改革事项,暂时调整或暂停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并设定一定的试行期。如此,既满足急迫的改革需求,也预留未来的立法空间。
以调整法律适用为基调的授权之举,更多体现的是稳妥渐进的审慎精神,是改革风险不明晰、立法条件不成熟情形下的最优选择。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临时性、单维度的授权并不足以全方位呼应改革的法制需求,最终仍需迈向更高形态的“改革立法”。
尤其是对于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这两大具有风向标意义的改革高地而言,更是亟须与之相匹配的法制供应能力。2018年作出规划、2020年方案落地的海南自贸港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同样,浦东自1990年启动开放以来,承载了多个国家战略,担当着改革开放的先锋角色。可以说,两地要达成宏大的改革使命,必须引入更高层次、更富力度的法治支持,赋予更多领域、更具效率的改革权力,如此才能以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无缝对接,从“政策扶助”转向“法治驱动”,真正实现改革预期。
此次为海南、浦东量身打造的“改革立法”,体现的正是立法先行、引领改革的深謀远虑。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特殊荣耀在于,以国家立法形式为一个地区的改革作出系统性、框架性、关键性的顶层设计,为改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提供权威的制度指引。而浦东新区法规的不同寻常则在于,其性质将“比照经济特区法规”,这是国家权力机关首次授权省级人大在其辖区内的非经济特区行使这一特别的立法权力,堪称授权立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于法有据的改革路径的不断拓展,引领改革的法治轨道的不断完善,见证了改革与法制的共同成长,更标志着“改革立法”已步入全面升级的时代。而由此积累的制度创新和示范样本,亦将在不断推广、复制的进程中,为改革和法治注入新鲜的活力,最终收获双赢的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