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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阶段,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省农村社会稳定面临突出问题:一是土地纠纷问题突显;二是农村社会治安面临新挑战;三是农村干群矛盾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直接威胁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本文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农村社会稳定治理机机制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辽宁农村 社会稳定 治理机制完善研究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的讲话中指出:“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农村安定和谐是全国安定和谐的基础。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农村形成安定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局面,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才能有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三农”问题基本内容。明确要求党和政府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改革目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农民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政治权利、文化观念和行为模式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给农村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直接威胁到农村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为民间纠纷、干群矛盾、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当前农村社会的矛盾大多是属于非敌对性质的人民的内部矛盾。但当这些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会使矛盾摩擦升级,很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
为真实地了解辽宁省农村社会稳定情况,获得基线资料,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课题组对辽宁省沈阳、大连、锦州、朝阳等地村民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个案访谈、实地察看、与农户深入交谈等方式,对农村社会稳定情况进行调查。
一、我省农村社会稳定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农村社会总的政治形势是好的,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农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还存在,在农村社会众多的矛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土地纠纷、社会治安和干群矛盾。
(一)我省农村土地纠纷及原因分析
土地纠纷又称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税费改革后土地逐步成为村集体和农民争夺的焦点。而土地权属不清、法规不完善、程序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在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引发了大量征地纠纷、调地纠纷、转让纠纷和补偿纠纷等土地纠纷问题。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土地流动而引发的纠纷,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征地引发的纠纷。在推进城市化和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进程中,土地资源稀缺性更加突出,由于土地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伴随征地引发的拆迁、补偿款标准、补偿款分配、安置问题,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易引发矛盾。以我省D市某区为例,2011年与2010年比,由于土地征用问题集体上访17案,74人次,同比案次下降26%,人次上升68%;拆迁类55案,437人次,同比案次上升25%,人次上升163%。安置类62案,473人次,同比案次下降19%,人次上升60%。
征地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法律法规在表述上不严密,容易产生纠纷。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多少是核心问题,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要按原有用途来补偿,也就是说,征地后,农民不享受土地财产升值的利益。这一条,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经营性项目征地,同样是失去土地,失去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得到的补偿款却不同,群众无法接受,不少群众因为对土地补偿标准不满;或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不公、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兑现引发矛盾纠纷。如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但谁是被征土地所有权享受主体?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承包权、经营权属于农户,造成土地转让中存在着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多个转让主体和分配主体,由于转让主体和分配主体的不明了,在实际工作中,县(区)、乡(镇)政府都参与了补偿收益的分配,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失地农民的权益被不断侵犯导致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承包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农户之间,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造成土地价值评估不准确,合同文本不规范等引发纠纷的漏洞。造成土地流转不规范的,土地转让协议约束力不强,引发了诸多土地租赁纠纷。还有的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调地不公,导致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之间矛盾;中突。
(二)我省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查显示,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社会治安情况良好,安定有序。目前,我省农村社会治安面临一些新挑战:一是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农村中因承包地、排灌水、收种农作物和住宅基地边界等矛盾冲突,时有发生,一些小纠纷因得不到及时解决,演变为刑事案件。二是侵犯财产犯罪日益猖獗,占农村刑事案件总数的80%。盗窃、抢劫,有的是团伙盗窃,盗窃分工明确。盗窃手段具有严重的破坏性。报复性案件占一定比例。在农村,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漠,在公开的直接的对抗达不到目的情况下,有些村民便采取了暗地报复性行为。比较典型的案件是割大棚塑料膜、砍果树、点草垛,严重的放火、投毒、杀人,后果非常严重。二是农村恶势力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破坏了社会秩序稳定,影响极坏。有的地方农村恶势力不仅恃强欺弱、争田霸地、私开黑矿、欺行霸市还暴力行凶,影响极坏。三是家族宗派势力较为突出。家族宗派势力只考虑家族利益,不顾群众和集体利益,干扰基层组织工作,搞派性争斗,严重地影响了一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有的村民企图通过非法途径快速致富是导致农村侵财类刑事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二是农村政权组织功能弱化,控制农村社会治安能力下降,给农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胡作非为有机可乘。三是尽管我们不断开展普法教育,但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还比较匮乏,不会用法律正当利益。课题组在调查“当你遇到山林、土地、移民补偿等纠纷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什么?”41%的村民选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47%的村民选择“找组织协调”;仍有11.4%的农民选择聚众闹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农村干群矛盾突出及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围绕土地问题产生的干群众之间矛盾增多,持续不断的上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农村干部的作风问题。
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和公务员,却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代理人,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村干部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危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降低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危害极大。
由于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农村自治规定,致使一些不称职的村民被推上村级领导岗位。有些村干部软弱无能,不敢正视问题和秉公办事,或与村里强势群体和个人勾结,非法侵占集体财产;有些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群众观念、政策观念淡薄,大吃二喝,不关心群众的疾苦,为政不廉,认人唯亲,对不服管的村民甚至使用暴力,对村务、特别是财务根本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多得多占,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二是由于农村干部手中掌握着很大的土地处置权以及背后的经济利益,选举贿赂大有人在,近年来,在乡村中的违法导致的冲突多起来。少数村家族势力、宗派势力为争夺各种财力、权力和势力而参与其中,严重影响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三是无论村支部还是村委会,代表的应该是农民的利益,事实上,村民与基层组织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矛盾纠纷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有的还十分激烈,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对我国农村社会稳定情况调研发现,四层上访针对村干部,半数上告指向县政府。干群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已成为社会稳定问题的焦点。
农村干群矛盾突出的原因:一是农村干部手中掌握着很大的土地处置权以及背后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干部腐败的重要诱因。二是农村村干部选举过程中,家族势力干扰选举,贿选以及农民民主意识淡漠,不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导致不具备素质和能力的村民当上村干部。一朝权力在手,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征地、土地、山林承包问题,村干部不再代表群众利益,矛盾冲突就多起来。
二、构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我省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治安问题、干群矛盾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针对征地纠纷,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第一,严格界定用地性质,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限制土地征用权的滥用;第二,制定合适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用途变更为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导向,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失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第三,在明确土地权属的基础上,预防征地补偿款分配侵权行为的发生。第四,健全市场服务平台,完善市场评估机制。建立土地转让市场,规范中介机构和服务机制,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避免引发矛盾纠纷。中介组织要公正地评估各类农地的市场价格,为公平交易提供参考,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第五,建立独立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行政手段是现行规定中的纠纷调解手段。政府既是土地征用者,又是纠纷调解者,使得纠纷调解仲裁缺乏公正性。当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农民就采取越级上访、静坐等集体行为甚至以更过激的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建立独立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针对承包权纠纷,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维护农民利益。第一,加强法制宣传,一方面,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提高政策水平;另一方面,教育村民知法、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二,针对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管与指导。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消除土地纠纷隐患。加强村民自治,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建立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其行为。第三,构建多边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提高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能力,妥善处理争议。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发挥司法机关、土地管理机关、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作用,强化基层调解,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避免矛盾的加大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构建农村社会治安长效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第一,重点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制假售假,影响农业生产等坑农害农行为。第二,建立和加强对治保、调解干部的培训制度。调动起工作人员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安全防范、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达到稳定农村的最终目的。第三,针对农村治安特点,改革农村基层公安工作体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增加派出所分支机构或驻村机构,将警力延伸至村,明确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第四,坚决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区依托各警种分工合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做好土地纠纷、干群矛盾等热点、难点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要特别注意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的掌控,力争不使小矛盾演变为大矛盾。
(四)针对干群矛盾,建立有利于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第一,积极推进村民自治,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杜绝贿选和暴力选举,家族势力干扰正常选举发生,乡村治理权下放给村庄、村民,村民真正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二,削减村干部权力,缩小权力寻租空间,主要是减少村干部土地处置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权利,将家庭土地承包权固化,村干部无权处置,村集体不再保留共有土地,村干部的公权力仅限于村庄、社会保障等公益性事业。第三,提高村干部素质,转变村干部工作作风。农村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牢固树立和认真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要求,带领村民致富,推进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农村干部要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代表和保护农民的利益,把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第四,针对个别与恶势力同流合污的农村腐败分子,要该撤职的撤职。该清退的清退,该法办的法办,确保一方平安。
农村稳定是中国稳定的前提,稳定关乎改革发展的全局,对我省农村土地纠纷、干群矛盾和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刻不容缓,如何建立完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实现机制,妥善解决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省农村地区幅员广袤,区域发展不平衡,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要把普遍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实现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刘宁,李晓玲,活力与纠纷:地流动对农社会稳定的双重影响[J].土地经营与管理,2011,(2):39-42.
[2]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状况及其特征——四成上访针对村干部半数告状指向县政府[J].数据中国,2011,(17):27.
[3]王丽红,刘长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稳定[J].科技资讯,2011,(27):242.
【关键词】辽宁农村 社会稳定 治理机制完善研究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的讲话中指出:“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农村安定和谐是全国安定和谐的基础。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农村形成安定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局面,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才能有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三农”问题基本内容。明确要求党和政府对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高度重视。
中国的改革目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农民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政治权利、文化观念和行为模式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给农村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直接威胁到农村的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为民间纠纷、干群矛盾、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等。当前农村社会的矛盾大多是属于非敌对性质的人民的内部矛盾。但当这些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会使矛盾摩擦升级,很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
为真实地了解辽宁省农村社会稳定情况,获得基线资料,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课题组对辽宁省沈阳、大连、锦州、朝阳等地村民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个案访谈、实地察看、与农户深入交谈等方式,对农村社会稳定情况进行调查。
一、我省农村社会稳定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农村社会总的政治形势是好的,社会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农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还存在,在农村社会众多的矛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土地纠纷、社会治安和干群矛盾。
(一)我省农村土地纠纷及原因分析
土地纠纷又称为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税费改革后土地逐步成为村集体和农民争夺的焦点。而土地权属不清、法规不完善、程序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在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引发了大量征地纠纷、调地纠纷、转让纠纷和补偿纠纷等土地纠纷问题。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土地流动而引发的纠纷,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征地引发的纠纷。在推进城市化和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进程中,土地资源稀缺性更加突出,由于土地往往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伴随征地引发的拆迁、补偿款标准、补偿款分配、安置问题,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易引发矛盾。以我省D市某区为例,2011年与2010年比,由于土地征用问题集体上访17案,74人次,同比案次下降26%,人次上升68%;拆迁类55案,437人次,同比案次上升25%,人次上升163%。安置类62案,473人次,同比案次下降19%,人次上升60%。
征地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法律法规在表述上不严密,容易产生纠纷。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多少是核心问题,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要按原有用途来补偿,也就是说,征地后,农民不享受土地财产升值的利益。这一条,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经营性项目征地,同样是失去土地,失去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得到的补偿款却不同,群众无法接受,不少群众因为对土地补偿标准不满;或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不公、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兑现引发矛盾纠纷。如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但谁是被征土地所有权享受主体?在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承包权、经营权属于农户,造成土地转让中存在着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多个转让主体和分配主体,由于转让主体和分配主体的不明了,在实际工作中,县(区)、乡(镇)政府都参与了补偿收益的分配,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失地农民的权益被不断侵犯导致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承包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农户之间,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健全,造成土地价值评估不准确,合同文本不规范等引发纠纷的漏洞。造成土地流转不规范的,土地转让协议约束力不强,引发了诸多土地租赁纠纷。还有的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调地不公,导致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之间矛盾;中突。
(二)我省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及原因分析
调查显示,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社会治安情况良好,安定有序。目前,我省农村社会治安面临一些新挑战:一是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农村中因承包地、排灌水、收种农作物和住宅基地边界等矛盾冲突,时有发生,一些小纠纷因得不到及时解决,演变为刑事案件。二是侵犯财产犯罪日益猖獗,占农村刑事案件总数的80%。盗窃、抢劫,有的是团伙盗窃,盗窃分工明确。盗窃手段具有严重的破坏性。报复性案件占一定比例。在农村,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漠,在公开的直接的对抗达不到目的情况下,有些村民便采取了暗地报复性行为。比较典型的案件是割大棚塑料膜、砍果树、点草垛,严重的放火、投毒、杀人,后果非常严重。二是农村恶势力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破坏了社会秩序稳定,影响极坏。有的地方农村恶势力不仅恃强欺弱、争田霸地、私开黑矿、欺行霸市还暴力行凶,影响极坏。三是家族宗派势力较为突出。家族宗派势力只考虑家族利益,不顾群众和集体利益,干扰基层组织工作,搞派性争斗,严重地影响了一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有的村民企图通过非法途径快速致富是导致农村侵财类刑事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二是农村政权组织功能弱化,控制农村社会治安能力下降,给农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胡作非为有机可乘。三是尽管我们不断开展普法教育,但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法律知识还比较匮乏,不会用法律正当利益。课题组在调查“当你遇到山林、土地、移民补偿等纠纷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什么?”41%的村民选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47%的村民选择“找组织协调”;仍有11.4%的农民选择聚众闹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农村干群矛盾突出及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围绕土地问题产生的干群众之间矛盾增多,持续不断的上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是农村干部的作风问题。
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和公务员,却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代理人,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村干部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危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降低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危害极大。
由于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农村自治规定,致使一些不称职的村民被推上村级领导岗位。有些村干部软弱无能,不敢正视问题和秉公办事,或与村里强势群体和个人勾结,非法侵占集体财产;有些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群众观念、政策观念淡薄,大吃二喝,不关心群众的疾苦,为政不廉,认人唯亲,对不服管的村民甚至使用暴力,对村务、特别是财务根本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多得多占,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二是由于农村干部手中掌握着很大的土地处置权以及背后的经济利益,选举贿赂大有人在,近年来,在乡村中的违法导致的冲突多起来。少数村家族势力、宗派势力为争夺各种财力、权力和势力而参与其中,严重影响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三是无论村支部还是村委会,代表的应该是农民的利益,事实上,村民与基层组织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矛盾纠纷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有的还十分激烈,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对我国农村社会稳定情况调研发现,四层上访针对村干部,半数上告指向县政府。干群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已成为社会稳定问题的焦点。
农村干群矛盾突出的原因:一是农村干部手中掌握着很大的土地处置权以及背后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干部腐败的重要诱因。二是农村村干部选举过程中,家族势力干扰选举,贿选以及农民民主意识淡漠,不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导致不具备素质和能力的村民当上村干部。一朝权力在手,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的征地、土地、山林承包问题,村干部不再代表群众利益,矛盾冲突就多起来。
二、构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我省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治安问题、干群矛盾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针对征地纠纷,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第一,严格界定用地性质,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限制土地征用权的滥用;第二,制定合适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土地用途变更为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导向,确定土地补偿价格。失地农民的安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第三,在明确土地权属的基础上,预防征地补偿款分配侵权行为的发生。第四,健全市场服务平台,完善市场评估机制。建立土地转让市场,规范中介机构和服务机制,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避免引发矛盾纠纷。中介组织要公正地评估各类农地的市场价格,为公平交易提供参考,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第五,建立独立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行政手段是现行规定中的纠纷调解手段。政府既是土地征用者,又是纠纷调解者,使得纠纷调解仲裁缺乏公正性。当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农民就采取越级上访、静坐等集体行为甚至以更过激的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建立独立有效的征地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针对承包权纠纷,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法规维护农民利益。第一,加强法制宣传,一方面,增强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提高政策水平;另一方面,教育村民知法、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第二,针对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管与指导。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消除土地纠纷隐患。加强村民自治,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建立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其行为。第三,构建多边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纠纷的工作机制,提高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能力,妥善处理争议。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发挥司法机关、土地管理机关、村委会、村民小组的作用,强化基层调解,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避免矛盾的加大和集体上访案件的发生。
(三)构建农村社会治安长效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第一,重点打击各类危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制假售假,影响农业生产等坑农害农行为。第二,建立和加强对治保、调解干部的培训制度。调动起工作人员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安全防范、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达到稳定农村的最终目的。第三,针对农村治安特点,改革农村基层公安工作体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增加派出所分支机构或驻村机构,将警力延伸至村,明确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第四,坚决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区依托各警种分工合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做好土地纠纷、干群矛盾等热点、难点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要特别注意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的掌控,力争不使小矛盾演变为大矛盾。
(四)针对干群矛盾,建立有利于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第一,积极推进村民自治,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杜绝贿选和暴力选举,家族势力干扰正常选举发生,乡村治理权下放给村庄、村民,村民真正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二,削减村干部权力,缩小权力寻租空间,主要是减少村干部土地处置权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其他权利,将家庭土地承包权固化,村干部无权处置,村集体不再保留共有土地,村干部的公权力仅限于村庄、社会保障等公益性事业。第三,提高村干部素质,转变村干部工作作风。农村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牢固树立和认真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要求,带领村民致富,推进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农村干部要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代表和保护农民的利益,把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第四,针对个别与恶势力同流合污的农村腐败分子,要该撤职的撤职。该清退的清退,该法办的法办,确保一方平安。
农村稳定是中国稳定的前提,稳定关乎改革发展的全局,对我省农村土地纠纷、干群矛盾和农村社会治安治理刻不容缓,如何建立完善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实现机制,妥善解决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省农村地区幅员广袤,区域发展不平衡,完善农村社会治理机制要把普遍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实现农村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刘宁,李晓玲,活力与纠纷:地流动对农社会稳定的双重影响[J].土地经营与管理,2011,(2):39-42.
[2]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状况及其特征——四成上访针对村干部半数告状指向县政府[J].数据中国,2011,(17):27.
[3]王丽红,刘长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稳定[J].科技资讯,2011,(27):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