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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的相关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民法中债权让与的规定,而自贸区保理的法律适用也应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国内保理,应以自贸区功能定位为依据,结合国际保理实践,参照适用国际公约、惯例的相关规定。今后有关保理的立法有必要向类型化、原则化方向发展,不能一概而论。其主要原则可以归纳为分类处理原则、尊重现有商业惯例原则、补偿原则、侧重保护保理商交易安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