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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中的肇事管理者多以重大事故责任被治罪,最多仅判刑7年。河南平顶山市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矿主,最高刑罚可至死刑。一个看上去有创见合民意的起诉,引起法庭内外的争议。
肇事矿主有可能被处以极刑?9月5日,河南平顶山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去年造成76人死亡的新华四矿特大矿难案。检方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5名矿主起诉。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被告人最高可被处以死刑。
综观近年频频发生的矿难追责,肇事矿主均以“重大事故责任罪”接受惩罚,而该刑罚最高刑期仅为7年,一直被社会各界指责量刑过轻。
重罪指控矿主甫一问世,就迎来巨大争议。今年3月的山西王家岭矿难和6月的平顶山兴东二矿矿难,刚刚进入司法程序。新华四矿的判决是否对未来矿难审判具有标本意义,成为关注焦点。
拔掉瓦斯探测仪逃避监管
去年9月5日,位于平顶山区焦王店镇的新华四矿201挖掘井发生冒顶,当时造成巷道堵实,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8日凌晨,在巷道还没有清理完毕的情况下,该矿管理者仍然组织93名工人陆续下井,O时55分瓦斯爆炸,76人遇难。
时隔一年,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被指控的被告人有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等5名矿领导。
庭审披露了这座煤矿诸多违规操作事实。
新华四矿早在2003年就被列为技改矿。2008年9月,河南要求全省30万吨以下的矿井全部停产整顿,新华四矿也在其中,并且一直未获准批复开工。然而,实际上该矿没有停止采煤。
另一项重大违规在于矿长采用各种方法逃避政府的监控。
为了遏制频发的矿难,平顶山在2008年底投入使用了瓦斯监控三级联网系统。每个采面都安有瓦斯探头,一直连到矿上调度室、区县和市煤炭局,管理者可通过监控设施远程进行瓦斯监测分析、越界开采监督、瓦斯隐患监测和通风状态查询等。
平顶山市煤炭局一位内部人士对这一系统评价很高。他说,有了这套系统,政府只要对高瓦斯矿井进行重点监控即可,监管部门不需要再到区县挨个儿跑矿检查。探头有自动感应,超过一定限度就会自动断电。
断电则意味着无法挖煤,这无疑触动了矿主们的命根,于是大大小小的矿井不约而同发明出一套逃避监管的办法。如何逃避?上述知情人士的介绍和庭审中矿主交待的情节完全一致。一是将高瓦斯矿井报告为低瓦斯矿井,新华四矿正是高瓦斯矿井,相关证件显示却是低瓦斯矿井。二是制作两套瓦斯报表,当班检查员通常都将浓度填得很低。“这一套送到矿上给上级检查。”新华四矿安全副矿长侯民受审时说,“另一套送到生产带班、调度室等部门手中。”三是人为移动井外的探头,新华四矿的做法是瓦斯超过限度时,拔掉电源插头或者将瓦斯探头置于风筒新鲜气流中。“如果能将关系打点好,管理者对这些违规行为自然就看不到。”该知情人士称。
长期的违规作业终于导致惨剧发生。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后来认定,201掘进井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送风排放瓦斯造成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失爆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重罪指控争议
9月5日,此案低调开庭,获许旁听的媒体寥寥无几。
《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依据此条款,控方提出,5名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在于明知巷道里的瓦斯已经严重超标,可能危害生命,仍然组织93人下井作业,因煤矿爆炸而造成76名矿工遇难。
5名被告人的7位辩护律师对此指控一致反对。其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检察院“有意把罪名拔高”。“矿长的‘明知’并不是明知可能死人,而是明知自己违反了规章制度。”副矿长韩二军的辩护律师陈军校提出,虽然韩二军罪当受罚,但这个罪名不合适。今年4月,陈军校前往北京,邀请了樊崇义、赵秉志、陈兴良和张明楷4位刑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论证。4位专家均认为,本案中的矿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家的思路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事故责任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属于“故意”,后者属于“过失”。本案中,76人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和矿主的利益是;中突的,矿主不会故意让他们死亡,强令93人下井,是出于过于自信和心存侥幸。
“否则他们就不会制造两套瓦斯报表,而且按照真实的数据进行管理。”陈军校说,矿井上除了三级联网的瓦斯监测外,还有15名瓦斯检测员,分三班下井检测瓦斯浓度,“他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危不可能有放任的间接故意,除非他想自杀。”
4位专家还认为,《刑法》中列举了四类危险方法包括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都符合“故意”的主观心理,“其他危险方法”的规定并不是兜底条款,必须有严格的认定,比如针对公众私设电网、在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飙车、向集会的人群开枪扫射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也认为,几位矿主的行为的确构成犯罪,但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向记者指出,近几年司法界已有将此罪扩大化解释的趋势,比如北京市两起模仿“二环十三郎”的飙车事件,前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后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按此推论,是不是空难也可以这样定罪呢?”曲新久反问。
矿难频频司法无力
不过,法学界和实务界仍有人不同意这些专家们的观点。北京律师李红钊、和建曾在新华四矿矿难不久发表文章,提出应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矿主。李红钊向记者解释:要把握好两个罪名之间的不同,必须区分“问接故意”和“过失”,对“重大事故责任罪”应严格界定为“过失”,才有利于打击黑心矿主。
李红钊认为,判定“过失”的标准是“按照常理推断,认为危害不会发生”。比如矿井瓦斯未超标,意外发生爆炸:瓦斯探测仪损害,无法测出数值,常规情况下判断“十有八九不会爆炸”,不料发生了爆炸。假如井下瓦斯含量已经严重超标,必须停工和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可能爆炸,这就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如果此时还强令作业,便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对结果听之任之、满不在乎,纵容的心态。
“如果只要出现矿难,不论矿难的大小,一律定为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高才判7年,与责任人获得极其丰厚的利益相比,反倒成了这些人的‘合法’保护伞。”李红钊说。
平顶山市检察院是否有同样的法律论证,他们表示不便透露。不过业界人士分析,平顶山有此举措,也在意料之中。
平顶山市、区、煤矿的三级监控实施大半年,四百多座煤矿仍隐患频频,尤其新华四矿这类小型乡镇煤矿。新华四矿发生爆炸,停业整顿数月后,今年6月,兴东二矿再次发生火药库爆炸,并牵出矿难封口、瞒报事件。
媒体报道显示,河南省似乎有意加大惩处问题矿主和监管不力的官员的力度。7月初,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李俊峰和洛阳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沈庆怀被停职:8月初,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原副局长、第一煤管站原站长、原副站长等4名官员因玩忽职守罪而获刑4年半至6年。
今年8月,《平顶山日报》发表署名评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严惩违法生产造成重大矿难的黑心矿主》。不过,多名在煤炭系统工作多年的人士认为,遏制矿难,从司法上下手并非上策,因为“问题的根子出在政策不稳定上,在安全条件下生产成本不划算,投资人心存侥幸,能捞一笔是一笔”。(来源:2010年9月16日《南方周末》)。
肇事矿主有可能被处以极刑?9月5日,河南平顶山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去年造成76人死亡的新华四矿特大矿难案。检方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5名矿主起诉。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被告人最高可被处以死刑。
综观近年频频发生的矿难追责,肇事矿主均以“重大事故责任罪”接受惩罚,而该刑罚最高刑期仅为7年,一直被社会各界指责量刑过轻。
重罪指控矿主甫一问世,就迎来巨大争议。今年3月的山西王家岭矿难和6月的平顶山兴东二矿矿难,刚刚进入司法程序。新华四矿的判决是否对未来矿难审判具有标本意义,成为关注焦点。
拔掉瓦斯探测仪逃避监管
去年9月5日,位于平顶山区焦王店镇的新华四矿201挖掘井发生冒顶,当时造成巷道堵实,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8日凌晨,在巷道还没有清理完毕的情况下,该矿管理者仍然组织93名工人陆续下井,O时55分瓦斯爆炸,76人遇难。
时隔一年,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被指控的被告人有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等5名矿领导。
庭审披露了这座煤矿诸多违规操作事实。
新华四矿早在2003年就被列为技改矿。2008年9月,河南要求全省30万吨以下的矿井全部停产整顿,新华四矿也在其中,并且一直未获准批复开工。然而,实际上该矿没有停止采煤。
另一项重大违规在于矿长采用各种方法逃避政府的监控。
为了遏制频发的矿难,平顶山在2008年底投入使用了瓦斯监控三级联网系统。每个采面都安有瓦斯探头,一直连到矿上调度室、区县和市煤炭局,管理者可通过监控设施远程进行瓦斯监测分析、越界开采监督、瓦斯隐患监测和通风状态查询等。
平顶山市煤炭局一位内部人士对这一系统评价很高。他说,有了这套系统,政府只要对高瓦斯矿井进行重点监控即可,监管部门不需要再到区县挨个儿跑矿检查。探头有自动感应,超过一定限度就会自动断电。
断电则意味着无法挖煤,这无疑触动了矿主们的命根,于是大大小小的矿井不约而同发明出一套逃避监管的办法。如何逃避?上述知情人士的介绍和庭审中矿主交待的情节完全一致。一是将高瓦斯矿井报告为低瓦斯矿井,新华四矿正是高瓦斯矿井,相关证件显示却是低瓦斯矿井。二是制作两套瓦斯报表,当班检查员通常都将浓度填得很低。“这一套送到矿上给上级检查。”新华四矿安全副矿长侯民受审时说,“另一套送到生产带班、调度室等部门手中。”三是人为移动井外的探头,新华四矿的做法是瓦斯超过限度时,拔掉电源插头或者将瓦斯探头置于风筒新鲜气流中。“如果能将关系打点好,管理者对这些违规行为自然就看不到。”该知情人士称。
长期的违规作业终于导致惨剧发生。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后来认定,201掘进井局部通风机停风后,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送风排放瓦斯造成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失爆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重罪指控争议
9月5日,此案低调开庭,获许旁听的媒体寥寥无几。
《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依据此条款,控方提出,5名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在于明知巷道里的瓦斯已经严重超标,可能危害生命,仍然组织93人下井作业,因煤矿爆炸而造成76名矿工遇难。
5名被告人的7位辩护律师对此指控一致反对。其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检察院“有意把罪名拔高”。“矿长的‘明知’并不是明知可能死人,而是明知自己违反了规章制度。”副矿长韩二军的辩护律师陈军校提出,虽然韩二军罪当受罚,但这个罪名不合适。今年4月,陈军校前往北京,邀请了樊崇义、赵秉志、陈兴良和张明楷4位刑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论证。4位专家均认为,本案中的矿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家的思路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事故责任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属于“故意”,后者属于“过失”。本案中,76人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和矿主的利益是;中突的,矿主不会故意让他们死亡,强令93人下井,是出于过于自信和心存侥幸。
“否则他们就不会制造两套瓦斯报表,而且按照真实的数据进行管理。”陈军校说,矿井上除了三级联网的瓦斯监测外,还有15名瓦斯检测员,分三班下井检测瓦斯浓度,“他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危不可能有放任的间接故意,除非他想自杀。”
4位专家还认为,《刑法》中列举了四类危险方法包括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都符合“故意”的主观心理,“其他危险方法”的规定并不是兜底条款,必须有严格的认定,比如针对公众私设电网、在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飙车、向集会的人群开枪扫射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也认为,几位矿主的行为的确构成犯罪,但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向记者指出,近几年司法界已有将此罪扩大化解释的趋势,比如北京市两起模仿“二环十三郎”的飙车事件,前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后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按此推论,是不是空难也可以这样定罪呢?”曲新久反问。
矿难频频司法无力
不过,法学界和实务界仍有人不同意这些专家们的观点。北京律师李红钊、和建曾在新华四矿矿难不久发表文章,提出应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矿主。李红钊向记者解释:要把握好两个罪名之间的不同,必须区分“问接故意”和“过失”,对“重大事故责任罪”应严格界定为“过失”,才有利于打击黑心矿主。
李红钊认为,判定“过失”的标准是“按照常理推断,认为危害不会发生”。比如矿井瓦斯未超标,意外发生爆炸:瓦斯探测仪损害,无法测出数值,常规情况下判断“十有八九不会爆炸”,不料发生了爆炸。假如井下瓦斯含量已经严重超标,必须停工和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可能爆炸,这就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如果此时还强令作业,便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对结果听之任之、满不在乎,纵容的心态。
“如果只要出现矿难,不论矿难的大小,一律定为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高才判7年,与责任人获得极其丰厚的利益相比,反倒成了这些人的‘合法’保护伞。”李红钊说。
平顶山市检察院是否有同样的法律论证,他们表示不便透露。不过业界人士分析,平顶山有此举措,也在意料之中。
平顶山市、区、煤矿的三级监控实施大半年,四百多座煤矿仍隐患频频,尤其新华四矿这类小型乡镇煤矿。新华四矿发生爆炸,停业整顿数月后,今年6月,兴东二矿再次发生火药库爆炸,并牵出矿难封口、瞒报事件。
媒体报道显示,河南省似乎有意加大惩处问题矿主和监管不力的官员的力度。7月初,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李俊峰和洛阳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沈庆怀被停职:8月初,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原副局长、第一煤管站原站长、原副站长等4名官员因玩忽职守罪而获刑4年半至6年。
今年8月,《平顶山日报》发表署名评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严惩违法生产造成重大矿难的黑心矿主》。不过,多名在煤炭系统工作多年的人士认为,遏制矿难,从司法上下手并非上策,因为“问题的根子出在政策不稳定上,在安全条件下生产成本不划算,投资人心存侥幸,能捞一笔是一笔”。(来源:2010年9月16日《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