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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翻唱在流行乐坛是一个常见的话题,但在理论层面,却鲜有研究者关注。由于缺乏公认的学术界定,在讨论翻唱的过程中,人们表现出很强的片面性和随意性。本文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翻唱作出合理而又严谨的解释,并对翻唱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以期人们对翻唱保持一个客观和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流行乐坛 翻唱
作为流行乐坛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翻唱”的使用率很高。很多流行歌手在步入流行乐坛之初都是凭借着翻唱别人的音乐作品而被广大观众所认可和熟知的。由于流行音乐娱乐化、商业化较强,“翻唱”始终没有被提高到学术层面来研究,更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界定。因此很多情况下,人们无法正确把握其内涵,就毫无根据地对它的外延进行放大,导致人们对“翻唱”的认识存在误区。对此,本人从流行的角度对翻唱的意义进行分析,旨在引导人们正确、客观地看待翻唱的存在。
1、翻唱的界定
从“翻唱”一词的使用情况来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把别人的歌原封不动的拿过来演唱;旋律与歌词不变配器改变后的重新演唱;保留旋律重新填词的演唱;保留歌词重新作曲的演唱;以某一首歌曲的片段为基础,发展出新的音乐材料的演唱;不同歌曲的片段拼凑在一起的演唱;旋律走向与节奏相似、歌词不同的演唱;为纯器乐作品填入歌词的演唱等。由此可见,人们在使用“翻唱”时十分随意、模糊,随之而来的是此起彼伏的争议。比如,听众认为某首歌曲是对别人歌曲的翻唱,歌手把它作为自己的原创歌曲来宣传,由此而产生的从争论到诉诸法律的例子数不胜数。追根究底,双方对“翻唱”的界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
“翻唱”一词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有其前提条件的,即“原唱”。“翻唱”是与“原唱”相对的。“原唱”指词曲作者创作完成一首新的歌曲后,第一位将其演唱并公开发表的歌手即被看作是“原唱”,而原唱者演唱的新歌就被称作是原创歌曲,它的特点是不会产生与其他歌曲的雷同感。此外,民歌、戏曲、经典老歌等这类声乐作品虽然没有明确的“原唱者”,但是在经过历代艺术家的反复演唱后,已经在听众心中形成比较稳定的音响效果,于是产生了一种“原唱效应”。因此,本文把歌曲经多次演唱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音响效果也称为“原唱”。在对“原唱”了解后,“翻唱”就可以这样来解释:
与原唱相比,翻唱的显著特征是奉行“拿来主义”。 翻唱者把原唱版本乐谱形态的素材移植过来,并根据个人表现需要进行部分地增删或修改。翻唱版本对原唱版本的依赖关系明确,听者听到翻唱版本时能够不假思索地意识到它就是对某首歌曲的翻版。
对翻唱定义的理解必须把握以下两个关键词:(1)“一首”。翻唱版本可以有好多个,但是原唱版本的数量有明确限制——一首。一首声乐作品必须呈现鲜明的内涵才能为人们理解和接纳,而这是“拼凑”歌曲所不具备的。翻唱歌曲更不能因其是“翻唱”就可以任意亵渎这种特性,甚至忽略它。(2)“创造性”。很多人往往错误地认为:翻唱就是模仿,毫无个性可言。其实不然,翻唱是一项创造性活动,这种创造性体现在翻唱者对原唱版本进行了重新加工、加进了个人的理解,并最终通过翻唱得到集中展示。有无创造性是关系到翻唱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2、翻唱在流行乐坛中的现状
(1)涉及声乐作品广泛
流行歌手翻唱的声乐作品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国内外的流行歌曲、民歌、戏曲艺术、歌剧选曲、儿童歌曲等都成为流行歌手翻唱的对象,其中,以国内外流行歌曲的翻唱比例最大。这一点是由流行歌手的嗓音特点及流行歌曲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在驾驭其他声乐作品方面,流行歌手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承认上述这种情况在流行乐坛的原创歌曲中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以民歌为例,它是集体创作的结晶,融入了劳动人民的智慧,流行音乐创作者无法创作出民歌。即使创作出有着民歌风格的歌曲,也缺乏深厚的人文内涵和文化底蕴,其价值与真正意义上的民歌不可同日而语。流行歌手对民歌翻唱后,使民歌与流行音乐结合在一起,既保留了民族韵味又不乏时尚感。此外,有些流行歌手还翻唱了传统戏曲,如零点乐队翻唱的京剧选段《打虎上山》、越剧选段《天上掉下个林妹妹》、豫剧选段《谁说女子不如男》,这些歌曲与摇滚乐牵手后,确实“不同凡响”。
(2)歌手广泛参与
参与翻唱的歌手人数之多也是翻唱现象比较引人注意的一个方面。起初,只有那些迫切想要成名的歌手才会去翻唱别人的歌曲。当今许多流行歌手在步入流行乐坛的早期都是借别人的歌来为自己扬名的。如今,翻唱已不再专属于底层歌手,在歌坛已经拥有一席之地的歌手们也纷纷举起翻唱的大旗。一部分人甚至不满足于翻唱单曲,还推出了翻唱专辑。刘欢的《六十年代生人》、许魏的《在路上》、许茹云的《云且留住》、韩红的《红》等都是典型的例子。除了流行唱法的歌手一路高呼着“翻唱有理”之外,其它唱法的歌手也乐此不疲地踏进流行乐坛的翻唱行列。之所以这样讲,原因有二:一是这些歌手翻唱的都是流行歌曲;二是为了能够恰当地表现出流行歌曲本身的内涵,在演唱方法、技巧、歌曲情感表现等方面,他们的处理更倾向于流行音乐演唱风格。代表性的有:汤灿的翻唱专辑《爱的月光》、吕薇的《但愿人长久》、王丽达的《三年》。经典歌曲由于自身的魅力被不同歌手翻唱十次、百次、千次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甲壳虫乐队自1965年推出歌曲《yesterday》以来,至今已被翻唱了上千次,一方面印证了歌曲历久弥新的艺术价值,另一方面也是翻唱涉及歌手人数之多在时间范围内的体现。
任何艺术作品的意义都不是亘古不变的,声乐艺术作为艺术的一个分支,当然更不例外。在谈及艺术作品的意义时,现代释义学代表人物伽达默尔强调,艺术作品的意义是随着理解者的接受才得以生成和实现,而人自身存在就具有历史性,所以对过去的、现存的事物的理解就不是永恒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所以伽达默尔认为对作品文本的“惟一正确的释义”事实上是根本不存在的。理解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一个永远不能穷尽的历史过程 。尽管歌曲中有歌词,人们可以根据歌词直接、具体地把握作品的内容和思想感情,但是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听众,甚至同一个听众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心境下聆听同一首歌曲仍然会有不一样的感受。邓丽君的歌曲在传入中国内地之初被称为“靡靡之音”、“黄色歌曲”,而今天的歌手翻唱后这些歌曲带给人们的却是无限温馨与美好的回忆。因此,不管对于听众还是翻唱者来讲,歌曲的意义都不是惟一的。正是这种“永远不能穷尽”的意义决定了歌曲具备多次演绎和诠释的条件。
由于翻唱以原唱版本乐谱形态的材料为基础,因此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包含重复的意味。在传统艺术审美观念里,重复或雷同是为艺术创作所不齿的,被视为艺术创造者才能平庸或衰退的表现。如果对翻唱的认识只停留在這个层面,那么这种认识无疑是浅薄的、片面的。翻唱不是对原唱版本的“机械复制”,而是能够体现创造性的演唱行为。翻唱者作为声乐作品意义新的阐释者,由于所处的社会背景、文化状况、生活经历、思想情感等与原唱者不同,在翻唱版本中必然会融入个人的经验和认识,从而使歌曲体现出有别于原唱者的风格,使听众获得与原唱版本不同的审美感受。
参考文献:
[1] 雷美琴.掀开“翻唱”歌曲的面纱[J].人民音乐,2007,(7):76-78
[2] 黄韶芳.对通俗歌手翻唱中外经典歌曲的探讨[J].艺术教育,2007,(5):90
[3]于润洋.现代西方音乐哲学导论[M].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219
关键词:流行乐坛 翻唱
作为流行乐坛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翻唱”的使用率很高。很多流行歌手在步入流行乐坛之初都是凭借着翻唱别人的音乐作品而被广大观众所认可和熟知的。由于流行音乐娱乐化、商业化较强,“翻唱”始终没有被提高到学术层面来研究,更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界定。因此很多情况下,人们无法正确把握其内涵,就毫无根据地对它的外延进行放大,导致人们对“翻唱”的认识存在误区。对此,本人从流行的角度对翻唱的意义进行分析,旨在引导人们正确、客观地看待翻唱的存在。
1、翻唱的界定
从“翻唱”一词的使用情况来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把别人的歌原封不动的拿过来演唱;旋律与歌词不变配器改变后的重新演唱;保留旋律重新填词的演唱;保留歌词重新作曲的演唱;以某一首歌曲的片段为基础,发展出新的音乐材料的演唱;不同歌曲的片段拼凑在一起的演唱;旋律走向与节奏相似、歌词不同的演唱;为纯器乐作品填入歌词的演唱等。由此可见,人们在使用“翻唱”时十分随意、模糊,随之而来的是此起彼伏的争议。比如,听众认为某首歌曲是对别人歌曲的翻唱,歌手把它作为自己的原创歌曲来宣传,由此而产生的从争论到诉诸法律的例子数不胜数。追根究底,双方对“翻唱”的界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
“翻唱”一词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有其前提条件的,即“原唱”。“翻唱”是与“原唱”相对的。“原唱”指词曲作者创作完成一首新的歌曲后,第一位将其演唱并公开发表的歌手即被看作是“原唱”,而原唱者演唱的新歌就被称作是原创歌曲,它的特点是不会产生与其他歌曲的雷同感。此外,民歌、戏曲、经典老歌等这类声乐作品虽然没有明确的“原唱者”,但是在经过历代艺术家的反复演唱后,已经在听众心中形成比较稳定的音响效果,于是产生了一种“原唱效应”。因此,本文把歌曲经多次演唱后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音响效果也称为“原唱”。在对“原唱”了解后,“翻唱”就可以这样来解释:
与原唱相比,翻唱的显著特征是奉行“拿来主义”。 翻唱者把原唱版本乐谱形态的素材移植过来,并根据个人表现需要进行部分地增删或修改。翻唱版本对原唱版本的依赖关系明确,听者听到翻唱版本时能够不假思索地意识到它就是对某首歌曲的翻版。
对翻唱定义的理解必须把握以下两个关键词:(1)“一首”。翻唱版本可以有好多个,但是原唱版本的数量有明确限制——一首。一首声乐作品必须呈现鲜明的内涵才能为人们理解和接纳,而这是“拼凑”歌曲所不具备的。翻唱歌曲更不能因其是“翻唱”就可以任意亵渎这种特性,甚至忽略它。(2)“创造性”。很多人往往错误地认为:翻唱就是模仿,毫无个性可言。其实不然,翻唱是一项创造性活动,这种创造性体现在翻唱者对原唱版本进行了重新加工、加进了个人的理解,并最终通过翻唱得到集中展示。有无创造性是关系到翻唱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2、翻唱在流行乐坛中的现状
(1)涉及声乐作品广泛
流行歌手翻唱的声乐作品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国内外的流行歌曲、民歌、戏曲艺术、歌剧选曲、儿童歌曲等都成为流行歌手翻唱的对象,其中,以国内外流行歌曲的翻唱比例最大。这一点是由流行歌手的嗓音特点及流行歌曲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在驾驭其他声乐作品方面,流行歌手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承认上述这种情况在流行乐坛的原创歌曲中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以民歌为例,它是集体创作的结晶,融入了劳动人民的智慧,流行音乐创作者无法创作出民歌。即使创作出有着民歌风格的歌曲,也缺乏深厚的人文内涵和文化底蕴,其价值与真正意义上的民歌不可同日而语。流行歌手对民歌翻唱后,使民歌与流行音乐结合在一起,既保留了民族韵味又不乏时尚感。此外,有些流行歌手还翻唱了传统戏曲,如零点乐队翻唱的京剧选段《打虎上山》、越剧选段《天上掉下个林妹妹》、豫剧选段《谁说女子不如男》,这些歌曲与摇滚乐牵手后,确实“不同凡响”。
(2)歌手广泛参与
参与翻唱的歌手人数之多也是翻唱现象比较引人注意的一个方面。起初,只有那些迫切想要成名的歌手才会去翻唱别人的歌曲。当今许多流行歌手在步入流行乐坛的早期都是借别人的歌来为自己扬名的。如今,翻唱已不再专属于底层歌手,在歌坛已经拥有一席之地的歌手们也纷纷举起翻唱的大旗。一部分人甚至不满足于翻唱单曲,还推出了翻唱专辑。刘欢的《六十年代生人》、许魏的《在路上》、许茹云的《云且留住》、韩红的《红》等都是典型的例子。除了流行唱法的歌手一路高呼着“翻唱有理”之外,其它唱法的歌手也乐此不疲地踏进流行乐坛的翻唱行列。之所以这样讲,原因有二:一是这些歌手翻唱的都是流行歌曲;二是为了能够恰当地表现出流行歌曲本身的内涵,在演唱方法、技巧、歌曲情感表现等方面,他们的处理更倾向于流行音乐演唱风格。代表性的有:汤灿的翻唱专辑《爱的月光》、吕薇的《但愿人长久》、王丽达的《三年》。经典歌曲由于自身的魅力被不同歌手翻唱十次、百次、千次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甲壳虫乐队自1965年推出歌曲《yesterday》以来,至今已被翻唱了上千次,一方面印证了歌曲历久弥新的艺术价值,另一方面也是翻唱涉及歌手人数之多在时间范围内的体现。
任何艺术作品的意义都不是亘古不变的,声乐艺术作为艺术的一个分支,当然更不例外。在谈及艺术作品的意义时,现代释义学代表人物伽达默尔强调,艺术作品的意义是随着理解者的接受才得以生成和实现,而人自身存在就具有历史性,所以对过去的、现存的事物的理解就不是永恒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所以伽达默尔认为对作品文本的“惟一正确的释义”事实上是根本不存在的。理解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一个永远不能穷尽的历史过程 。尽管歌曲中有歌词,人们可以根据歌词直接、具体地把握作品的内容和思想感情,但是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听众,甚至同一个听众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心境下聆听同一首歌曲仍然会有不一样的感受。邓丽君的歌曲在传入中国内地之初被称为“靡靡之音”、“黄色歌曲”,而今天的歌手翻唱后这些歌曲带给人们的却是无限温馨与美好的回忆。因此,不管对于听众还是翻唱者来讲,歌曲的意义都不是惟一的。正是这种“永远不能穷尽”的意义决定了歌曲具备多次演绎和诠释的条件。
由于翻唱以原唱版本乐谱形态的材料为基础,因此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包含重复的意味。在传统艺术审美观念里,重复或雷同是为艺术创作所不齿的,被视为艺术创造者才能平庸或衰退的表现。如果对翻唱的认识只停留在這个层面,那么这种认识无疑是浅薄的、片面的。翻唱不是对原唱版本的“机械复制”,而是能够体现创造性的演唱行为。翻唱者作为声乐作品意义新的阐释者,由于所处的社会背景、文化状况、生活经历、思想情感等与原唱者不同,在翻唱版本中必然会融入个人的经验和认识,从而使歌曲体现出有别于原唱者的风格,使听众获得与原唱版本不同的审美感受。
参考文献:
[1] 雷美琴.掀开“翻唱”歌曲的面纱[J].人民音乐,2007,(7):76-78
[2] 黄韶芳.对通俗歌手翻唱中外经典歌曲的探讨[J].艺术教育,2007,(5):90
[3]于润洋.现代西方音乐哲学导论[M].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