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取决于所拥有的动力因素的形成及其强弱程度。市场化和农业生产专业化趋向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本源动力。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推动力。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内生动力 外生动力
截至2007年10月底,沧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累计485个,农产品行业协会28个,入社(会)农民12万户,辐射带动农户65万户,成为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必须依靠一定的动力作用,也就是驱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积极因素。主体意识、资源约束和制度环境等的差异,形成了东部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独特动力因素。
一、内生动力因素
内生动力因素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自身所拥有的或客观存在的条件总和。市场化和农业生产专业化趋向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本源动力和自然生发动力。首先,当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解决了温饱,期望逐渐摆脱小农生产方式而融入市场时,农户发现驾驭自己命运的能力似乎仅限于自给自足的领域,面对大市场农民渴望有所依托。同时,对于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农户,为了有效地抵御较大的市场风险,增强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力,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势所必然。其次,农户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生产,必然带来农户间交易活动的增加和交易范围的扩大。在单个农户拥有的交易技术和信息有限,以及专业化生产所引发的投资增加等情况下,为了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农户必然会联合起来形成合作组织。
内生动力也是生产经营主体内部需求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农户的动力。沧州青县周官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村民获得了较为自主的土地经营使用权。但由于人多地少,部分农民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由于相邻京津的地理优势,适龄劳动力绝大多数从事汽车运输。村中大量土地也以非常低的价格转包给他人或无偿送给亲戚朋友代种,甚至还出现少量土地撂荒。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都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并未履行必要的手续,其随意性大,矛盾隐患较多。2005年该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正式挂牌运行,100多户农民与服务社签订了协议,搭建起了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平台。沧州源于此类农户积极性的专业合作组织占到总数的53%。二是源于龙头企业的动力。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的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或批发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户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都感到两者之间缺乏一种中介组织,一方面由于缺乏符合规格要求的农产品而影响企业正常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分散经营的农户由于得不到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致使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又缺乏稳定的销售渠道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就无法实现农工贸一体化经营而制约了双方的发展。于是企业主动与农户联合,公司主导型的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为解决稳定优质的大量牛源与粮食价格上涨和农民饲养观念落后的矛盾,建立的孟村渤海黄牛养殖合作社就是典型。沧州由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组织已占到11.7%。
二、外生动力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力量主要是来自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它们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推动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扶持在本法中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借助原有的组织和人力资源参与合作组织的创建。南排河镇是沧州市惟一的纯渔业乡镇,海水养殖是其支柱产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封闭式管理和粗放型养殖的一些弊端日益突显出来:无序竞争,各自为战,争夺市场,相互压价;信息闭塞,管理滞后,把握不住市场;技术落后,人才匮乏,鱼虾发病时无法应对;抗风险能力低等。以镇科技服务推广站为主体,按照平等互利和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有实力有影响的养殖大户和育苗能人为会员,建立起了黄骅市海水养殖协会。此类以农技部门为主导的合作组织在沧州占到18.9%。依托乡镇政府或其相关单位如农业服务中心、农技推广站、畜牧站等创建的合作组织,降低了合作组织的管理成本,简化了其运作程序,利用政府部门管理者和合作组织参与者的双重身份,便于对合作组织指导和整合。二是由供销社和供销人员及科研项目带动而组建的合作组织。沧州这类合作组织占16.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项目带动的合作组织。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新时期农民组织建设项目》课题组选择了青县为实验区域。一年半时间内,项目组在青县举办了十余次大小型有关合作社方面的知识讲座和报告会,培训近千人次。并在当地政府支持下,消除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各种制度性障碍和不利因素,截止2006年5月,全县共建有农业合作组织52家,其中在项目带动下所成立的达39家。三是给予各种形式的优惠和政策扶持。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权利降低合作组织的组建成本,为新合作经济组织在引进优良品种、承担风险和提供贷款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这一点于东部欠发达的沧州地区尚待加强。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产品产销有机结合的组织和经营形式。沧州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形式是 “公司+农户”和“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加入了“合作组织”这一新的交易要素,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专业合作组织统一部署和协调下进行,公司的签约对象不再是众多分散弱小的农户,而是市场主体地位提高了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作为农户利益的代表,增强了与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尤其对小农户有益,这也必然激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除了内外部动力的牵引和推动,还要不断克服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阻力,阻力越大,发展越慢甚至停滞。东部欠发达地区还需要克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户素质低、合作组织规模小且运行不规范、政府相关部门支持缺失等制约因素,才会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内生动力 外生动力
截至2007年10月底,沧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累计485个,农产品行业协会28个,入社(会)农民12万户,辐射带动农户65万户,成为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必须依靠一定的动力作用,也就是驱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积极因素。主体意识、资源约束和制度环境等的差异,形成了东部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独特动力因素。
一、内生动力因素
内生动力因素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自身所拥有的或客观存在的条件总和。市场化和农业生产专业化趋向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本源动力和自然生发动力。首先,当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解决了温饱,期望逐渐摆脱小农生产方式而融入市场时,农户发现驾驭自己命运的能力似乎仅限于自给自足的领域,面对大市场农民渴望有所依托。同时,对于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农户,为了有效地抵御较大的市场风险,增强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力,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势所必然。其次,农户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生产,必然带来农户间交易活动的增加和交易范围的扩大。在单个农户拥有的交易技术和信息有限,以及专业化生产所引发的投资增加等情况下,为了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农户必然会联合起来形成合作组织。
内生动力也是生产经营主体内部需求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农户的动力。沧州青县周官屯,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村民获得了较为自主的土地经营使用权。但由于人多地少,部分农民开始向非农产业转移,由于相邻京津的地理优势,适龄劳动力绝大多数从事汽车运输。村中大量土地也以非常低的价格转包给他人或无偿送给亲戚朋友代种,甚至还出现少量土地撂荒。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都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并未履行必要的手续,其随意性大,矛盾隐患较多。2005年该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社”正式挂牌运行,100多户农民与服务社签订了协议,搭建起了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平台。沧州源于此类农户积极性的专业合作组织占到总数的53%。二是源于龙头企业的动力。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的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或批发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户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都感到两者之间缺乏一种中介组织,一方面由于缺乏符合规格要求的农产品而影响企业正常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分散经营的农户由于得不到有效的信息和技术服务,致使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又缺乏稳定的销售渠道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这就无法实现农工贸一体化经营而制约了双方的发展。于是企业主动与农户联合,公司主导型的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为解决稳定优质的大量牛源与粮食价格上涨和农民饲养观念落后的矛盾,建立的孟村渤海黄牛养殖合作社就是典型。沧州由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组织已占到11.7%。
二、外生动力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力量主要是来自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它们是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外部推动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扶持在本法中也做了相应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借助原有的组织和人力资源参与合作组织的创建。南排河镇是沧州市惟一的纯渔业乡镇,海水养殖是其支柱产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封闭式管理和粗放型养殖的一些弊端日益突显出来:无序竞争,各自为战,争夺市场,相互压价;信息闭塞,管理滞后,把握不住市场;技术落后,人才匮乏,鱼虾发病时无法应对;抗风险能力低等。以镇科技服务推广站为主体,按照平等互利和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有实力有影响的养殖大户和育苗能人为会员,建立起了黄骅市海水养殖协会。此类以农技部门为主导的合作组织在沧州占到18.9%。依托乡镇政府或其相关单位如农业服务中心、农技推广站、畜牧站等创建的合作组织,降低了合作组织的管理成本,简化了其运作程序,利用政府部门管理者和合作组织参与者的双重身份,便于对合作组织指导和整合。二是由供销社和供销人员及科研项目带动而组建的合作组织。沧州这类合作组织占16.3%。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项目带动的合作组织。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新时期农民组织建设项目》课题组选择了青县为实验区域。一年半时间内,项目组在青县举办了十余次大小型有关合作社方面的知识讲座和报告会,培训近千人次。并在当地政府支持下,消除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各种制度性障碍和不利因素,截止2006年5月,全县共建有农业合作组织52家,其中在项目带动下所成立的达39家。三是给予各种形式的优惠和政策扶持。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权利降低合作组织的组建成本,为新合作经济组织在引进优良品种、承担风险和提供贷款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这一点于东部欠发达的沧州地区尚待加强。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产品产销有机结合的组织和经营形式。沧州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形式是 “公司+农户”和“公司+合作组织+农户”的模式。 “公司+合作组织+农户”模式加入了“合作组织”这一新的交易要素,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专业合作组织统一部署和协调下进行,公司的签约对象不再是众多分散弱小的农户,而是市场主体地位提高了的农民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作为农户利益的代表,增强了与公司讨价还价的能力,尤其对小农户有益,这也必然激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除了内外部动力的牵引和推动,还要不断克服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阻力,阻力越大,发展越慢甚至停滞。东部欠发达地区还需要克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户素质低、合作组织规模小且运行不规范、政府相关部门支持缺失等制约因素,才会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