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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改善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失业率逐步下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组织。
一、劳务派遣的解释
劳务派遣,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中叶。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以"劳动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出现。它也可以叫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向实际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形成三角用工方式。
二、劳务派遣的特点
不同于传统的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将传统的两方主体转为三方主体,分别为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称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合作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双方之间是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劳务关系。这就形成了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管人”的管人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
三、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很快,涉及面极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现劳务派遣人员已达到3700多万人,占到城镇就业人员总体的5%。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劳务派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就业。我国拥有13亿多的人口,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其中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面临着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问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组织起来集中管理,进行就业指导,实现就业;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岗位,帮助输出地劳动力顺利转移就业;有境外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为有意愿出国就业的人员提供相对应的就业岗位,对其进行语言培训、岗前培训,实现转移就业。总之,劳务派遣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了有序转移与合理流动,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和企业的用工荒、用工难等问题。
2.促进不同类型人员的就业
就业困难人群,例如“4050”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大、技能低、学历低的问题,这是导致其就业能力困难的直接原因,他们大多属于就业市场的低端人群。通过劳务派遣实现灵活就业,使得这类人群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劳动能力得到实际体现。就业能力比较强、劳动力市场比较稀缺的高级人才,不满足固定在一个用人单位,而是想通过劳务派遣就业方式,追求具有更有挑战性的工作,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类人员的就业需求,提高了技岗对接效率,减少了劳动者求职和企业招聘的资源浪费。
6.保障了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各项待遇
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督促并监督用工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对于用工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经核实后,劳务派遣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得到有效保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务派遣做出了3点修正与规定:(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提至200万元;(2)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法制建设的推进完善了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和制度, 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为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维权渠道保驾护航。
总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机制灵活、形式多样的新型用工形式,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新渠道,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新方法,能够有效地促进就业。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十二五”促进就业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组织。
一、劳务派遣的解释
劳务派遣,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中叶。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以"劳动服务公司"等多种形式出现。它也可以叫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向实际用工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形成三角用工方式。
二、劳务派遣的特点
不同于传统的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将传统的两方主体转为三方主体,分别为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称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合作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双方之间是劳务派遣所形成的劳务关系。这就形成了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管人”的管人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
三、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很快,涉及面极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据全国总工会统计,现劳务派遣人员已达到3700多万人,占到城镇就业人员总体的5%。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劳务派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就业。我国拥有13亿多的人口,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其中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面临着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问题。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组织起来集中管理,进行就业指导,实现就业;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岗位,帮助输出地劳动力顺利转移就业;有境外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为有意愿出国就业的人员提供相对应的就业岗位,对其进行语言培训、岗前培训,实现转移就业。总之,劳务派遣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了有序转移与合理流动,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和企业的用工荒、用工难等问题。
2.促进不同类型人员的就业
就业困难人群,例如“4050”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大、技能低、学历低的问题,这是导致其就业能力困难的直接原因,他们大多属于就业市场的低端人群。通过劳务派遣实现灵活就业,使得这类人群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劳动能力得到实际体现。就业能力比较强、劳动力市场比较稀缺的高级人才,不满足固定在一个用人单位,而是想通过劳务派遣就业方式,追求具有更有挑战性的工作,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类人员的就业需求,提高了技岗对接效率,减少了劳动者求职和企业招聘的资源浪费。
6.保障了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与各项待遇
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可以督促并监督用工单位规范用人制度,对于用工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经核实后,劳务派遣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来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得到有效保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务派遣做出了3点修正与规定:(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提至200万元;(2)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法制建设的推进完善了劳务派遣相关政策和制度, 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为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维权渠道保驾护航。
总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机制灵活、形式多样的新型用工形式,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新渠道,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新方法,能够有效地促进就业。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