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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提请人大表决通过兴建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决议,总体而言,由国务院提请人大表决通过三峡工程决议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然而,当国务院提请人大表决三峡工程决议这一做法同环境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联系在一起便会产生客观上的法律规避的效果,如三峡工程的环评问题无法从现行环评法予以评价。这一方面是现行环境法立法存在缺失的体现,更为深层次地反映的是环境法与行政法理念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