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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茅临生副省长所作的《关于我省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海洋是浙江的最大优势,也是未来发展的最大潜力。“十一五”以来,省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两创”总战略的要求,不断加大对海洋规划、开发和保护的力度,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全省海洋事业取得明显进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当前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体制机制不完善,以及由此付出的海洋资源、环境代价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可持续发展使命赡和紧迫感。要始终把保持海洋经济平稳较陕发展放在省委和省政府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从省情和海情出发,全方位宣传海洋的自然规律、战略价值、地位作用和文化内涵等,充分认识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的艰巨性与人海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合理互动、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海洋、和谐海洋的科学发展理念,增强全民的现代海洋意识、海洋强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既要考虑地方加快发展的合理性,更要着眼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的规律性,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促使海洋工作为我省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深度谋划海洋经济,最大限度地发挥涉海规划和项目计划调控和引导作用,以宁波和舟山为主体、温台沿海和杭州湾为两翼,科学安排和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潜航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临港科技产业、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要加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研究,科学配置海洋资源,船陕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中期评估调整,切实把海洋资源得到充分、合理、持久、有效利用作为保护和发展“双赢”的切入点,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港口岸线资源,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既优先保证港航服务和临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用海需求,又为保持其发展延续陛,提高其发展技术层次和综合效益留有余地。要持续改善海洋环境,坚持功能控制和保护优先原则,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杭州湾等近海重点海域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降污减排达标入海制度,加强河口、港湾综合整治,大力开展“310”海洋生态建设和碧海生态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建立严格的涉海项目论证评审制度、控制机制、跟踪监察评估制度。
三、注重科技刨新,努力提高海洋经济核心竞争力。要深化和完善科技兴海创新制度,确立科技先行的战略思路。集成海洋科技力量,整合海洋科技资源,加快组建“浙江省海洋科学研究院”和“省海洋科技开发中心”,加强对港航强省建设等关键技术和共『生技术研究攻关和深度开发,不断提高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要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加速海洋高新技术和节能减排关键技术成果集成创新和转化应用;充分利用杭州、宁波等地的海洋科技优势,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扩散和延伸。要构建科技兴海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运用“908专项”成果集成,加快组建“浙海网”,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洋资源环境状况、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和减灾预警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话力。要以新一轮深化改革开放为契机,调整充实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涉海部门联席会议,整合并确定权威的管理机构,以强化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经济尤其是港航强省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及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实行河海统筹、陆海协同,建立起分工有序、协调有制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海洋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实施办法并开展试点。细化、完善我省海域使用权流转、评估等管理办法,探索并逐步建立海域占用补偿机制、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机制和休渔补偿(贴)办法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要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挟持作用,推进投融资机制改革,强化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保障机制建设,加大财政对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尤其对科技兴海和港航强省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失海失涂渔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五、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秩序。现阶段要尽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海岸带综合管理条例、海洋河口与排污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时,要重点加强涉及维护权益、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资源节约与利用等方面海洋标准的制定工作,使其与海洋法律、法规形成有机的整体和体系。继续开展“海盾”、“碧海”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破坏海洋资源、环境的各种非法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岛礁资源。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实行空中、海面、岸站一体化和海陆同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海域管理和执法水平,促进海域开发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进行,真正为依法管海、用海、治海、兴海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今年10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一、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可持续发展使命赡和紧迫感。要始终把保持海洋经济平稳较陕发展放在省委和省政府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从省情和海情出发,全方位宣传海洋的自然规律、战略价值、地位作用和文化内涵等,充分认识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的艰巨性与人海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合理互动、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海洋、和谐海洋的科学发展理念,增强全民的现代海洋意识、海洋强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既要考虑地方加快发展的合理性,更要着眼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的规律性,以更加科学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促使海洋工作为我省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深度谋划海洋经济,最大限度地发挥涉海规划和项目计划调控和引导作用,以宁波和舟山为主体、温台沿海和杭州湾为两翼,科学安排和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潜航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临港科技产业、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要加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研究,科学配置海洋资源,船陕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中期评估调整,切实把海洋资源得到充分、合理、持久、有效利用作为保护和发展“双赢”的切入点,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港口岸线资源,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既优先保证港航服务和临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用海需求,又为保持其发展延续陛,提高其发展技术层次和综合效益留有余地。要持续改善海洋环境,坚持功能控制和保护优先原则,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杭州湾等近海重点海域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和降污减排达标入海制度,加强河口、港湾综合整治,大力开展“310”海洋生态建设和碧海生态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建立严格的涉海项目论证评审制度、控制机制、跟踪监察评估制度。
三、注重科技刨新,努力提高海洋经济核心竞争力。要深化和完善科技兴海创新制度,确立科技先行的战略思路。集成海洋科技力量,整合海洋科技资源,加快组建“浙江省海洋科学研究院”和“省海洋科技开发中心”,加强对港航强省建设等关键技术和共『生技术研究攻关和深度开发,不断提高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要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加速海洋高新技术和节能减排关键技术成果集成创新和转化应用;充分利用杭州、宁波等地的海洋科技优势,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集聚、扩散和延伸。要构建科技兴海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运用“908专项”成果集成,加快组建“浙海网”,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海洋资源环境状况、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和减灾预警提供技术支撑。
四、完善体制机制.增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话力。要以新一轮深化改革开放为契机,调整充实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涉海部门联席会议,整合并确定权威的管理机构,以强化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经济尤其是港航强省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及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实行河海统筹、陆海协同,建立起分工有序、协调有制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海洋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实施办法并开展试点。细化、完善我省海域使用权流转、评估等管理办法,探索并逐步建立海域占用补偿机制、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机制和休渔补偿(贴)办法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要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挟持作用,推进投融资机制改革,强化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保障机制建设,加大财政对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尤其对科技兴海和港航强省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失海失涂渔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五、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秩序。现阶段要尽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海岸带综合管理条例、海洋河口与排污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时,要重点加强涉及维护权益、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资源节约与利用等方面海洋标准的制定工作,使其与海洋法律、法规形成有机的整体和体系。继续开展“海盾”、“碧海”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破坏海洋资源、环境的各种非法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岛礁资源。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海洋联合执法力度,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实行空中、海面、岸站一体化和海陆同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海域管理和执法水平,促进海域开发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进行,真正为依法管海、用海、治海、兴海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今年10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