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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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科研项目管理是档案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北京市在档案科研管理工作中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科研发展战略,充分认识到档案科研对档案工作的巨大促进作用,充分认识到发展档案科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拓进取,把档案科研工作与档案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把档案科研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支撑点之一。近日,市档案局修订了《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其目的主要是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优秀成果的评奖及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等,促进档案科研成果在档案工作中得应用,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下面就《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京档发(20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原则
  1、《办法》的修订依据档案法及有关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开展所有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档案科研工作也不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的职责。根据这条规定,市档案局修订了《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国家科技部2007年制发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办公室2007年制发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办法》的修订适应北京市档案事业发展水平
  北京市档案科研立项工作始于1997年。最初两年的立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立项数较少,经费资助额较小,对档案事业促进作用也比较有限。随着档案科研工作逐步开展,每年立项数目的增加,经费资助额度的增长,一些精品科研项目不断涌现。截止到2011年,已有178项课题被列为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36个项目被列入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1项被列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项被列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1997-2011年我市共有69项获得北京市档案优秀成果奖,33项获得了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2项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档案科研的繁荣为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
  展望今后北京市档案事业发展,在“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对档案科研工作有明确要求,即档案科研工作要加强“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研究,大力推进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有效发挥科研工作对‘十二五’规划任务完成的支撑作用。”《办法》在档案科研项目的研究范围、项目申请和审批、项目验收与成果推广等方面的修订,适应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也必将促进“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3、《办法》的修订要达到使北京市档案科研工作更规范化、科学的目的
  档案科研管理是一项程序性强的工作,为了使档案科研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必须使档案科研全过程即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审批、检查、验收、成果推广等规范化,为此,北京市通过不断探索档案科研管理内涵,使档案科研工作向深层次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梳理了档案科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实到《办法》的条款中,使档案科研管理达到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
  二、《办法》的亮点
  1.《办法》加强了对项目延期完成的管理
  以往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延期完成的现象比较常见,批准延期的期限也比较宽松,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可向市档案局提交项目延期申请,延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时间,且延期只能申请一次。这样的规定预计能够加快课题的完成,提高课题的结项率。
  2.《办法》首次将项目验收作为项目结题的必要条件
  以往部分项目提交结题材料经市档案局科教处审核后即可结题,专家验收只是可选项,这导致有些项目在没有课题验收的压力下,对项目研究的功夫不足,有的甚至草草结题了事。为了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规定今后所有结题项目必须通过专家组的验收后才能结题。
  3.《办法》重视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一项科研项目的组织开展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与项目负责人有关,为了防止其研究精力分散,《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在研项目和新立项项目合计不能超过两项。另外,以往发生过由于项目负责人更换后,项目便难以完成或即使完成,研究的质量也难以保证的情况,因此,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研究范围、项目的申请和审批、日常管理、经费管理、项目的验收与成果推广、附则等。
  1.总则
  在总则中,主要说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科研项目的负责部门。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的适用范围是北京市档案局科研项目及委托北京市档案局管理的科研项目,委托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档案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对于委托的项目,委托方在中期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验收等方面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办理。市档案局负责对全市档案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每年按照《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市档案局科教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档案科研项目研究范围
  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的研究范围较宽泛,既包括本市档案事业宏观发展研究,又包括具体的档案管理研究;既包括软科学方面的研究,也包括各种先进技术在档案中的应用研究;既包括国内档案界先进方法、技术的借鉴,也包括国内图书、情报、文博等相近领域及国外先进技术、理论的借鉴研究。同时,针对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档案事业“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将档案资源建设与利用研究、档案保护技术与安全保管研究的内容列为研究的范围。
  3.项目的申请及审批
  项目立项之前包括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项目研究申请和北京市档案局的审批。项目申请单位在每年年初应关注市档案局发布的科研项目指南,科研项目指南以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并在北京市档案信息网(www.da.bj.cn)上公布。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项目研究所需的人才及相关的研究设备,并且已经落实了相应的自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如果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则更容易获得立项。市档案局的科研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为两人,但不能为两人以上,项目第一负责人是项目主要负责人,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市档案局向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拨付科研经费。
  4.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及经费管理
  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经费及对项目进行检查。市档案局对档案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成果的形式、项目的进度、阶段性成果、是否能按时结题等,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市档案局向承担单位拨付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则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保证项目的实施及完成。市档案局每年6月按照合同书中项目的研究进度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科研项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延期的申请,经市档案局批准,最长可延期一年完成。科研项目到期或在延期期限内仍然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市档案局将撤销该项目,并追缴所拨付的项目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档案局的科研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后,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市档案局审批同意。
  《办法》明确规定市档案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档发(2011)10号)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这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对经费管理的依据进行明确。
  5.项目的验收与成果的推广
  市档案科研项目研究完成之后,承担单位应向市档案局提交的结题材料包括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北京市档案局科研项目经费核算表、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项目经费支出凭证复印件和北京市档案局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市档案局科教处根据项目合同书对结题材料的齐全、申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核,没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对材料进行修改,通过审核的,市档案局科教处组建5-7人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验收两种形式。项目验收在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进行,专家组对结题材料进行审议后,形成的验收意见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参考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项目是否通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的,由市档案局下达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证书,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验收意见对研究材料进行修改及完善,并重新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验收仍没有通过的,终止项目研究,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档案局的科研项目。
  项目通过验收后,市档案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对成果进行推广。目前的推广形式主要是成果直接被档案局采用或引用并制发成文件、以论文的形式发表、成果写进档案专业教育培训教材、获奖成果汇集成册下发等。今后还将继续探索科研成果应用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成果推广运行机制,创新科研公共服务方式,只有这样档案科研才有意义,才能真正体现出其价值所在。
  (执笔人:马春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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