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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是勘察设计企业面临的主要合同类型,了解有关技术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对于控制合同风险,避免法律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编者就职于勘察设计企业,常年从事技术合同法务咨询的工作,拟结合几个典型案例,从法务管理的角度谈谈有关技术合同的风险控制,以期对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1、技术咨询合同的成立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方作为拥有专业技术的主体,往往要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作为技术合同的一类,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技术咨询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正是由于合同形式的多样性,才导致实践中常常发生由于技术咨询合同形式不完备、主要条款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举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了某技术咨询合同,双方就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合同价款、工作要求等进行了协商并基本达成一致,乙公司将合同文本发给甲公司后,由于后者对合同价款有异议,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委托函,函件明确写明“委托方现以委托函形式,委托乙公司承担**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受托方在接到委托函后尽快开展工作,未尽事宜以随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收到《委托函》后,乙公司开始了项目前期工作。但乙公司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几次找甲公司协商签订书面合同一事,甲公司均找理由予以推脱。后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又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已开展了工作。乙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法院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关系成立,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
法院受理此案后,重点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是否成立进行了调查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成立采取要约、承诺形式。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前提。
本案中,委托函是否是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承诺,委托人是否应当受自己所发出的《委托函》的约束,是判断技术咨询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委托函》以及受托方的相应工作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体以及标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该技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项条款已经具备”,“且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在接到委托函后尽快开展工作,受托方亦随之开展了相应工作,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关系(成立)”。从而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乙公司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对价款达成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
从该案得到的启示:
该案的判决结果使我们意识到,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合同成立的有关程序规定,慎重发出要约和承诺,避免由于合同形式不完备而引起纠紛和损失。同时,合同洽谈商定要更加严格和规范,技术咨询合同要明确签约主体、标的、咨询内容、咨询形式和要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验收评价方法、技术资料保密、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等内容,并且尽量采取书面合同形式,避免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合同形式不完备而产生纠纷和损失。此外,工作中也要增强证据意识。例如,洽谈合同的过程尽量采用书面信函形式,电话沟通要做好电话记录或录音,如果有现场查勘尽量留下影像资料等,一旦将来发生纠纷,这些资料均可以作为有利证据。
2、慎重对待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了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订立的协议。在工程建设领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属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程,因而工期普遍较长。在合同履行的漫长过程中,经济、社会、政治、人文、技术等方面的问题都会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是极为普遍的。但是,如果不及时就双方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极易发生因实际履行过程与原合同签订内容不一致的争执和纠纷。
举例说明:
甲公司作为委托方,乙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某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合同对价款和报酬支付方式的约定为: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2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设计评审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施工图完成后支付合同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5%。
合同签订后,乙方认真完成了《可研报告》,并如期提交给甲公司。收到《可研报告》后,甲公司为了加快工作进度,要求乙公司继续开展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将可研阶段工作成果和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成果合并编制《可研代初设报告》,并以《可研代初设报告》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一并审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出具一个变更函,但是甲公司承诺不会有问题,两个阶段的费用会一并付清。鉴于工期紧张,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公司安排人员加班加点编制完成了《可研代初设报告》,随后《可研代初设报告》顺利通过了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设计费时,甲公司却以乙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报告为由,拒绝支付全部60%的设计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该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可研报告》与《初设报告》合并编制,将可研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两次审查改为一次审查,这就涉及到合同的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当认真执行。但是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这充分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此外,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本案中,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变更要求并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了义务,甲公司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支付价款。但是恰恰在变更是否达成一致问题上出现了分歧,甲公司否认合同变更并要求按照原合同执行,而乙公司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甲公司提出了变更要求,因此造成被动。当然,乙公司最终通过对技术报告进行鉴定证明了两阶段报告合并编制的事实,案件以双方和解结案。
从该案得到的启示:
合同变更,是对先前合同条款的否认和消灭,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事实。作为合同当事人,要高度重视合同变更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事宜,一定要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變相采取电话录音、发确认函等方式保留必要的证据,以避免事后双方对变更内容发生分歧而导致纠纷和损失。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通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对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抵扣方法等分项约定。但是,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举例说明: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工程款600万元,乙方提供等额度履约保函;工程月进度结算后7日内按结算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合同额的95%;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支付剩余的5%。合同对工程预付款和月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比例是明确的,但是恰恰没有对预付款如何抵扣进行明确约定,这为后期双方发生纠纷埋下了伏笔。合同履行的前6个月,甲公司基本能够按月进行工程量结算并支付月进度款,但是第7个月,甲公司突然拒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并提出以预付款全额抵扣当期工程进度款的要求,乙公司不同意,遂停止施工,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本案中,要重点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3.1、预付款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当期月进度款问题
我们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抵扣方式,但是单从合同表述方式分析,预付款与进度款分项陈述,隐含了分别计算支付之意。此外,根据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10月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对预付款结算的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据此,应确认合同中“按结算值80%支付进度款”的约定,隐含了抵扣部分预付款的意思。甲公司提出以预付款全额抵扣进度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3.2、甲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月进度款,乙公司可主张哪些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约支付当期月进度款,如果甲公司不能及时支付,也可以与甲公司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公司有权停止施工,并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3.3、乙公司主张停工需具备哪些条件
当业主不付款时,施工企业经常会采取单方停工的方式来要求业主履行付款义务。“你不付钱,我就不干活!”这句话听起来很正确,但是,如果停工不符合相关条件,不仅不会得到业主的相应付款,反而有被业主起诉违约的风险。为了保险起见,停工前,要重点查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业主应该先付款但其未付的情况下决定单方停工,即可避免违约的风险。
从该案得到的启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其履行期限长、履行环节复杂、影响因素多,合同风险也较大。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订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避免合同条款留下漏洞。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签订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结算事项要明确以下内容:1、预付工程款要明确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要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5、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6、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7、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等。
1、技术咨询合同的成立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方作为拥有专业技术的主体,往往要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作为技术合同的一类,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技术咨询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正是由于合同形式的多样性,才导致实践中常常发生由于技术咨询合同形式不完备、主要条款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举例说明: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了某技术咨询合同,双方就工作内容、履行期限、合同价款、工作要求等进行了协商并基本达成一致,乙公司将合同文本发给甲公司后,由于后者对合同价款有异议,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委托函,函件明确写明“委托方现以委托函形式,委托乙公司承担**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受托方在接到委托函后尽快开展工作,未尽事宜以随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收到《委托函》后,乙公司开始了项目前期工作。但乙公司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几次找甲公司协商签订书面合同一事,甲公司均找理由予以推脱。后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又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已开展了工作。乙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法院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关系成立,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
法院受理此案后,重点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是否成立进行了调查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成立采取要约、承诺形式。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前提。
本案中,委托函是否是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承诺,委托人是否应当受自己所发出的《委托函》的约束,是判断技术咨询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委托函》以及受托方的相应工作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体以及标的等意思表示一致,因此,该技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项条款已经具备”,“且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在接到委托函后尽快开展工作,受托方亦随之开展了相应工作,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技术咨询合同关系(成立)”。从而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乙公司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对价款达成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
从该案得到的启示:
该案的判决结果使我们意识到,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合同成立的有关程序规定,慎重发出要约和承诺,避免由于合同形式不完备而引起纠紛和损失。同时,合同洽谈商定要更加严格和规范,技术咨询合同要明确签约主体、标的、咨询内容、咨询形式和要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验收评价方法、技术资料保密、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等内容,并且尽量采取书面合同形式,避免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合同形式不完备而产生纠纷和损失。此外,工作中也要增强证据意识。例如,洽谈合同的过程尽量采用书面信函形式,电话沟通要做好电话记录或录音,如果有现场查勘尽量留下影像资料等,一旦将来发生纠纷,这些资料均可以作为有利证据。
2、慎重对待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了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而订立的协议。在工程建设领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属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复杂工程,因而工期普遍较长。在合同履行的漫长过程中,经济、社会、政治、人文、技术等方面的问题都会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和调整,是极为普遍的。但是,如果不及时就双方变更内容达成补充协议,极易发生因实际履行过程与原合同签订内容不一致的争执和纠纷。
举例说明:
甲公司作为委托方,乙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某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合同对价款和报酬支付方式的约定为: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2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设计评审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乙方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施工图完成后支付合同额的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额5%。
合同签订后,乙方认真完成了《可研报告》,并如期提交给甲公司。收到《可研报告》后,甲公司为了加快工作进度,要求乙公司继续开展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将可研阶段工作成果和初步设计阶段工作成果合并编制《可研代初设报告》,并以《可研代初设报告》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一并审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出具一个变更函,但是甲公司承诺不会有问题,两个阶段的费用会一并付清。鉴于工期紧张,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公司安排人员加班加点编制完成了《可研代初设报告》,随后《可研代初设报告》顺利通过了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设计费时,甲公司却以乙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报告为由,拒绝支付全部60%的设计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该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可研报告》与《初设报告》合并编制,将可研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两次审查改为一次审查,这就涉及到合同的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当认真执行。但是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这充分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此外,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本案中,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变更要求并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了义务,甲公司应该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支付价款。但是恰恰在变更是否达成一致问题上出现了分歧,甲公司否认合同变更并要求按照原合同执行,而乙公司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甲公司提出了变更要求,因此造成被动。当然,乙公司最终通过对技术报告进行鉴定证明了两阶段报告合并编制的事实,案件以双方和解结案。
从该案得到的启示:
合同变更,是对先前合同条款的否认和消灭,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事实。作为合同当事人,要高度重视合同变更程序,增强证据意识,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变更事宜,一定要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如果实在不行,也可以變相采取电话录音、发确认函等方式保留必要的证据,以避免事后双方对变更内容发生分歧而导致纠纷和损失。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
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通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对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抵扣方法等分项约定。但是,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举例说明: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某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工程款600万元,乙方提供等额度履约保函;工程月进度结算后7日内按结算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合同额的95%;工程保修期满后14日内支付剩余的5%。合同对工程预付款和月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比例是明确的,但是恰恰没有对预付款如何抵扣进行明确约定,这为后期双方发生纠纷埋下了伏笔。合同履行的前6个月,甲公司基本能够按月进行工程量结算并支付月进度款,但是第7个月,甲公司突然拒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并提出以预付款全额抵扣当期工程进度款的要求,乙公司不同意,遂停止施工,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本案中,要重点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3.1、预付款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当期月进度款问题
我们认为,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抵扣方式,但是单从合同表述方式分析,预付款与进度款分项陈述,隐含了分别计算支付之意。此外,根据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10月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对预付款结算的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据此,应确认合同中“按结算值80%支付进度款”的约定,隐含了抵扣部分预付款的意思。甲公司提出以预付款全额抵扣进度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3.2、甲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月进度款,乙公司可主张哪些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约支付当期月进度款,如果甲公司不能及时支付,也可以与甲公司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公司有权停止施工,并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3.3、乙公司主张停工需具备哪些条件
当业主不付款时,施工企业经常会采取单方停工的方式来要求业主履行付款义务。“你不付钱,我就不干活!”这句话听起来很正确,但是,如果停工不符合相关条件,不仅不会得到业主的相应付款,反而有被业主起诉违约的风险。为了保险起见,停工前,要重点查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业主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在有足够证据证明业主应该先付款但其未付的情况下决定单方停工,即可避免违约的风险。
从该案得到的启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其履行期限长、履行环节复杂、影响因素多,合同风险也较大。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订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避免合同条款留下漏洞。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签订合同时,对工程价款结算事项要明确以下内容:1、预付工程款要明确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要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5、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6、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7、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