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土地问题,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在农村土地征收、农村“三块地”(农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制度改革方面取得多项创新性突破。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基础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多项土地制度有创新性改革,有效释放土地活力,助推乡村振兴。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之际,如何抓住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契机,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是当前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全面推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执行。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缺乏科学规划与管理,使土地性质不清、范围不明,生活用地占用生产和生态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房建设、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杂乱无章,导致乡村风貌退化。农村土地利用无序化,既违背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原则,也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全面推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执行,应加快核查村庄土地范围与类型,以保护生态、保护文化资源、保护乡村风貌为前提,统筹布局村庄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应明晰林地、草地、水面等生态资源用地边界,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应科学规划村庄生产用地,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可复垦耕地等范围;应合理规划生活用地,统筹考虑村庄未来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明确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设施等用地范围与位置;应强化规划落地执行,严格村庄用地管控。
深化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理念,把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离,以破解“两权分置”下分散与细碎化土地难以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三权分置”坚持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激活土地经营权,推动了土地流转,但“三权分置”未赋予土地经营权一定的“财产属性”,使其难以与金融市场有效对接,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瓶颈。深化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应在保护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基础上,探索开发土地经营权的金融属性,可根据农地经营权时限、农地规模与质量等,科学评估农地经营权价值,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能在金融市场获得认可,吸引金融资本流入农业领域,助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应根据城乡人口流动趋势,针对当前乡村出现的整户,甚至整村向城市迁徙,承包地撂荒增加等现状,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权机制,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开展村集体有偿回收承包权试点。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期以来,我国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需经过土地征收转化土地属性,使农村集体建設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农民群众难以分享城市化发展利益,也催生了大量城郊“小产权房”。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重大改革,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权同价待遇。新土地政策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各地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试点推广,加强监督。允许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范围、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价格确定方式、政府管理部门与角色、入市平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等问题,是目前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地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和指导。农村土地问题涉及利益主体多,影响大,尽管新土地管理法已进入实施阶段,但各地在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未成熟前,不宜全面推开,应尽快在条件比较成熟的乡村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再行推广。同时,应加强监管,防止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可能出现的新腐败问题。
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依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直到2004年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渐细化。各地方政府依托上述法律法规,出台各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重庆2011年出台了《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实施。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严格“建新拆旧”等规定。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应加快调查清理“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等现象,对存在的违规宅基地,适宜复垦的应尽快复垦,不适宜复垦的,可由村集体回收储备。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创新经营模式与经营业态,增加村集体和农户的财产性收益。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村长期整户外出且在城市有稳定工作和住宅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回购管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权,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宅基地监管,新增宅基地不得随意占用耕地。
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为解决征地引发的社会问题,保障征地农民利益,使农民群众共享城市发展利益,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应依法贯彻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明确征地条件与范围,约束政府征地权限。农村土地征收应保障农民利益,严格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健全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完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征前征询、征中监督、征后跟踪”机制,落实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政府征后跟踪服务制度,及时解决征地遗留问题。
(作者系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乡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基础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多项土地制度有创新性改革,有效释放土地活力,助推乡村振兴。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之际,如何抓住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契机,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是当前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全面推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执行。长期以来,农村土地缺乏科学规划与管理,使土地性质不清、范围不明,生活用地占用生产和生态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房建设、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杂乱无章,导致乡村风貌退化。农村土地利用无序化,既违背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原则,也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全面推进村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执行,应加快核查村庄土地范围与类型,以保护生态、保护文化资源、保护乡村风貌为前提,统筹布局村庄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应明晰林地、草地、水面等生态资源用地边界,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应科学规划村庄生产用地,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可复垦耕地等范围;应合理规划生活用地,统筹考虑村庄未来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明确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设施等用地范围与位置;应强化规划落地执行,严格村庄用地管控。
深化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理念,把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离,以破解“两权分置”下分散与细碎化土地难以适度规模经营问题。“三权分置”坚持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激活土地经营权,推动了土地流转,但“三权分置”未赋予土地经营权一定的“财产属性”,使其难以与金融市场有效对接,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瓶颈。深化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应在保护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基础上,探索开发土地经营权的金融属性,可根据农地经营权时限、农地规模与质量等,科学评估农地经营权价值,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能在金融市场获得认可,吸引金融资本流入农业领域,助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应根据城乡人口流动趋势,针对当前乡村出现的整户,甚至整村向城市迁徙,承包地撂荒增加等现状,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权机制,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庄,开展村集体有偿回收承包权试点。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长期以来,我国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需经过土地征收转化土地属性,使农村集体建設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农民群众难以分享城市化发展利益,也催生了大量城郊“小产权房”。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重大改革,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权同价待遇。新土地政策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各地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试点推广,加强监督。允许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范围、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价格确定方式、政府管理部门与角色、入市平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等问题,是目前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地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和指导。农村土地问题涉及利益主体多,影响大,尽管新土地管理法已进入实施阶段,但各地在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未成熟前,不宜全面推开,应尽快在条件比较成熟的乡村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再行推广。同时,应加强监管,防止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可能出现的新腐败问题。
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主要依托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直到2004年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渐细化。各地方政府依托上述法律法规,出台各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如重庆2011年出台了《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实施。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严格“建新拆旧”等规定。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应加快调查清理“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等现象,对存在的违规宅基地,适宜复垦的应尽快复垦,不适宜复垦的,可由村集体回收储备。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创新经营模式与经营业态,增加村集体和农户的财产性收益。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村长期整户外出且在城市有稳定工作和住宅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回购管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审批权,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宅基地监管,新增宅基地不得随意占用耕地。
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为解决征地引发的社会问题,保障征地农民利益,使农民群众共享城市发展利益,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应依法贯彻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明确征地条件与范围,约束政府征地权限。农村土地征收应保障农民利益,严格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健全土地征收补偿机制,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完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征前征询、征中监督、征后跟踪”机制,落实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政府征后跟踪服务制度,及时解决征地遗留问题。
(作者系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乡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