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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廖江涛结束春节假期回到岗位,开始新一年的工作。上班之后,他辦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是一起非法猎捕案。2月12日10时,廖江涛依法传唤已办理取保候审的南平市延平区居民郑怀林到检察院接受讯问。
2019年11月13日晚上8点,郑怀林打电话给他的一个好哥们儿甘全刚,说第二天一起去捕鸟。第二天早晨6点多,郑怀林骑摩托车到甘全刚家接到他后,两个人带着捕鸟工具前往延平郊区的夏道镇安济村一小溪边。郑怀林一口气安插了10个捕鸟套、1个电媒(会发出鸟叫声的电子诱捕装置),等待鸟类自投罗网。
3个小时后,一只鸟进入捕鸟套被捕,郑怀林随即把该鸟装入笼中,准备回家。森林公安接到村民举报赶到了现场,当场抓获郑怀林,并收缴其猎捕工具。经鉴定,被非法猎捕的鸟类属秧鸡科,学名叫作白胸苦恶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福建省保护野生动物。
“我知道抓珍贵的野生动物要经过批准的,但是这种鸟到处都是,我没想到这种鸟也是受到保护的,我只是喜欢鸟,抓了养在笼子里玩,我不是要吃的。”曾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也曾被法院判处刑罚的郑怀林,面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态度并不好,百般为自己开脱。
郑怀林非法捕获的这只白胸苦恶鸟,俗称水鸡,是闽北地区常见的一种鸟类,常年在稻田的田埂上或者水塘边流连,长得虽然算不上好看,但也十分精神。其野生鸟类的特点很鲜明,身体呈暗石板灰色,小腿细长,体格也比较大,一般大约有3斤重,显然,这么大的鸟类是不适合关在笼子里饲养着把玩的。郑怀林应该是在狡辩,想否认自己的非法行为。
“普通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南平市延平区政府曾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延平区全境禁猎,电子诱捕装置和网捕禁止使用。本次作案,你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假如你抓的不是水鸡,而是濒危野生动物,那你就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罪行会更严重。”廖江涛严肃地批驳郑怀林。
2月14日,廖江涛等检察官完成了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以郑怀林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延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期开庭。
廖江涛告诉《方圆》记者,本案依法提起公诉后,被郑怀林非法捕捉的白胸苦恶鸟已交给南平市九峰山动物园管理处放生。
案件虽然得到依法处理,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公检法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还不到位,再者,某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比较隐蔽,其犯罪成本也较低,没有得到及时严肃的处理。
廖江涛介绍,延平早些年曾经屡次发生砍伐、售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件。红豆杉属于世界范围内的濒危野生植物,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药用研究价值,司法机关在打击这类犯罪的时候,力度很大,各级政府部门保护红豆杉的态度也很坚决,因此在宣传上做得比较到位。每个乡镇、村里都张贴宣传画,警示人们保护红豆杉,甚至每颗红豆杉的树上都贴有标志,树的周边也写有警示标语。一旦有人因滥伐盗伐或售卖红豆杉而被定罪量刑,各媒体都报道宣传,达到了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的目的。可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案子与红豆杉类案子有很多的不同。比如,鸟类会迁徙,鸟群往往来无影去无踪,短时间内其种群也可能会扩大或缩小。有些案件发生了,司法机关也及时侦破、处理了;但也有一些案件,却可能没有被及时发现。
廖江涛说:“当前,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认为抓只鸟或者抓只小动物,自己吃了,不算什么大事。我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动物保护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开展更多的工作,时刻警醒民众,拒绝野味,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
延平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黄婕告诉《方圆》记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了这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打响了延平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枪。检察院领导指派业务素质过硬的廖江涛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在第一时间参与森林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全面梳理现有案件证据后,就证据固定、涉案野生动物来源、现场勘验、司法鉴定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本案中,郑怀林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尽管郑怀林非法捕获的只是一只水鸡,没有给当地的野生动物生态平衡带来大的破坏,但是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生态保护的公共利益,延平区检察院已决定对该案追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6日,延平区检察院对郑怀林追加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涉案相关行为向公众作出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犯。
黄婕说,就此案追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郑怀林的法律责任,更是希望通过这起个案的办理,对被告郑怀林及其他民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让那些非法狩猎的不法分子能够认真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引以为戒,痛改前非。同时,也通过让被告人郑怀林在指定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的形式,以案释法,达到宣传教育警示的目的。(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两院会签的《意见》就是想通过多个部门分工协作、汇聚检察智慧,为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杜蒙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阚波在会签后介绍说,《意见》形成了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的机制,具有由点及面、促进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这种以跨区域协作机制为依托,联合周边基层检察机关,共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更有利于筑牢生态屏障,为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创造良好条件。
据了解,《意见》在深化区域生态检察协作上,形成了五项合作机制。一是建立生态司法保护日常联络和交流机制。规定把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化,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通报主要检察业务工作数据,交流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研讨分析区域内重大、疑难、复杂的生态检察案件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寻新的对策和措施。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办案检察院需要使用异地查询相关信息的,所在地检察院应当提供便利。遇到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突发事件或发现相关重大舆情线索,应及时相互通报。三是建立办案协作机制。需要开展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或委托调查、核实证据的,所在地同级检察机关應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或根据请求派员协助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四是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对重大的跨区域破坏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及时进行会商,联合介入调查。针对跨区域、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联合办案、委托调查和在当事人所在地开展检调对接等机制,提升办案效果。五是建立教育培训合作机制。两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好各自人才优势和利用好各自教育资源,通过互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或业务骨干交流授课,选派青年检察干警跟班学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检察干警的生态检察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在签字仪式后,两地检察机关还就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交流,对公益诉讼办案中所遇到的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损害鉴定等多个方面实际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讨,达成了共识。(文丨何其伟 王洋)
近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入塘湖镇、大坪乡等乡镇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针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检察建议情况进行回访。2019 年 9 月,通城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塘湖镇、大坪乡等乡镇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周边环境脏乱,纪念花圈等残留垃圾无人清理。9 月10日,该院依法向通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烈士墓群、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等加强保护,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英烈保护综合整治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今年复工后,通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现场回访。通过回访了解到,通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按照检察建议的整改要求,积极开展英烈保护专项整治活动,对烈士墓群、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等周边杂草、垃圾进行清除,安排专人管理烈士纪念碑等设施,及时做好绿化修整、卫生清洁等管护工作,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荣誉,有利于更好地缅怀先烈、传承精神。
“这才是烈士陵园该有的样子!通城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整个过程我都参与了,效果很好!”人民监督员傅文表示。(文丨刘怡廷 熊聪)
抓捕水鸡被举报
2019年11月13日晚上8点,郑怀林打电话给他的一个好哥们儿甘全刚,说第二天一起去捕鸟。第二天早晨6点多,郑怀林骑摩托车到甘全刚家接到他后,两个人带着捕鸟工具前往延平郊区的夏道镇安济村一小溪边。郑怀林一口气安插了10个捕鸟套、1个电媒(会发出鸟叫声的电子诱捕装置),等待鸟类自投罗网。
3个小时后,一只鸟进入捕鸟套被捕,郑怀林随即把该鸟装入笼中,准备回家。森林公安接到村民举报赶到了现场,当场抓获郑怀林,并收缴其猎捕工具。经鉴定,被非法猎捕的鸟类属秧鸡科,学名叫作白胸苦恶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福建省保护野生动物。
“我知道抓珍贵的野生动物要经过批准的,但是这种鸟到处都是,我没想到这种鸟也是受到保护的,我只是喜欢鸟,抓了养在笼子里玩,我不是要吃的。”曾因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也曾被法院判处刑罚的郑怀林,面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态度并不好,百般为自己开脱。
郑怀林非法捕获的这只白胸苦恶鸟,俗称水鸡,是闽北地区常见的一种鸟类,常年在稻田的田埂上或者水塘边流连,长得虽然算不上好看,但也十分精神。其野生鸟类的特点很鲜明,身体呈暗石板灰色,小腿细长,体格也比较大,一般大约有3斤重,显然,这么大的鸟类是不适合关在笼子里饲养着把玩的。郑怀林应该是在狡辩,想否认自己的非法行为。
“普通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南平市延平区政府曾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7日延平区全境禁猎,电子诱捕装置和网捕禁止使用。本次作案,你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假如你抓的不是水鸡,而是濒危野生动物,那你就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罪行会更严重。”廖江涛严肃地批驳郑怀林。
2月14日,廖江涛等检察官完成了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以郑怀林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延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期开庭。
廖江涛告诉《方圆》记者,本案依法提起公诉后,被郑怀林非法捕捉的白胸苦恶鸟已交给南平市九峰山动物园管理处放生。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未到位
案件虽然得到依法处理,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公检法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还不到位,再者,某些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比较隐蔽,其犯罪成本也较低,没有得到及时严肃的处理。
廖江涛介绍,延平早些年曾经屡次发生砍伐、售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件。红豆杉属于世界范围内的濒危野生植物,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药用研究价值,司法机关在打击这类犯罪的时候,力度很大,各级政府部门保护红豆杉的态度也很坚决,因此在宣传上做得比较到位。每个乡镇、村里都张贴宣传画,警示人们保护红豆杉,甚至每颗红豆杉的树上都贴有标志,树的周边也写有警示标语。一旦有人因滥伐盗伐或售卖红豆杉而被定罪量刑,各媒体都报道宣传,达到了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的目的。可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案子与红豆杉类案子有很多的不同。比如,鸟类会迁徙,鸟群往往来无影去无踪,短时间内其种群也可能会扩大或缩小。有些案件发生了,司法机关也及时侦破、处理了;但也有一些案件,却可能没有被及时发现。
廖江涛说:“当前,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认为抓只鸟或者抓只小动物,自己吃了,不算什么大事。我们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动物保护组织等各方面的力量,开展更多的工作,时刻警醒民众,拒绝野味,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
公益诉讼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延平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黄婕告诉《方圆》记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了这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打响了延平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枪。检察院领导指派业务素质过硬的廖江涛检察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在第一时间参与森林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全面梳理现有案件证据后,就证据固定、涉案野生动物来源、现场勘验、司法鉴定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本案中,郑怀林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尽管郑怀林非法捕获的只是一只水鸡,没有给当地的野生动物生态平衡带来大的破坏,但是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生态保护的公共利益,延平区检察院已决定对该案追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6日,延平区检察院对郑怀林追加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涉案相关行为向公众作出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犯。
黄婕说,就此案追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郑怀林的法律责任,更是希望通过这起个案的办理,对被告郑怀林及其他民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让那些非法狩猎的不法分子能够认真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引以为戒,痛改前非。同时,也通过让被告人郑怀林在指定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的形式,以案释法,达到宣传教育警示的目的。(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两院会签的《意见》就是想通过多个部门分工协作、汇聚检察智慧,为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文明提供有力保障。”杜蒙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阚波在会签后介绍说,《意见》形成了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的机制,具有由点及面、促进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这种以跨区域协作机制为依托,联合周边基层检察机关,共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更有利于筑牢生态屏障,为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创造良好条件。
据了解,《意见》在深化区域生态检察协作上,形成了五项合作机制。一是建立生态司法保护日常联络和交流机制。规定把联席会议常态化、机制化,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通报主要检察业务工作数据,交流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研讨分析区域内重大、疑难、复杂的生态检察案件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寻新的对策和措施。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办案检察院需要使用异地查询相关信息的,所在地检察院应当提供便利。遇到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突发事件或发现相关重大舆情线索,应及时相互通报。三是建立办案协作机制。需要开展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或委托调查、核实证据的,所在地同级检察机关應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或根据请求派员协助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四是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对重大的跨区域破坏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及时进行会商,联合介入调查。针对跨区域、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联合办案、委托调查和在当事人所在地开展检调对接等机制,提升办案效果。五是建立教育培训合作机制。两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好各自人才优势和利用好各自教育资源,通过互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或业务骨干交流授课,选派青年检察干警跟班学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检察干警的生态检察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在签字仪式后,两地检察机关还就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交流,对公益诉讼办案中所遇到的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损害鉴定等多个方面实际问题及对策进行了研讨,达成了共识。(文丨何其伟 王洋)
“这才是烈士陵园该有的样子”
近日,湖北省通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入塘湖镇、大坪乡等乡镇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针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检察建议情况进行回访。2019 年 9 月,通城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塘湖镇、大坪乡等乡镇的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周边环境脏乱,纪念花圈等残留垃圾无人清理。9 月10日,该院依法向通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烈士墓群、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等加强保护,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英烈保护综合整治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今年复工后,通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现场回访。通过回访了解到,通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按照检察建议的整改要求,积极开展英烈保护专项整治活动,对烈士墓群、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等周边杂草、垃圾进行清除,安排专人管理烈士纪念碑等设施,及时做好绿化修整、卫生清洁等管护工作,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荣誉,有利于更好地缅怀先烈、传承精神。
“这才是烈士陵园该有的样子!通城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整个过程我都参与了,效果很好!”人民监督员傅文表示。(文丨刘怡廷 熊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