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资本—惯习”理论视角下的学术投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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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国家青年项目“大学学术投票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IA110146。
  收稿日期:2015-03-31
  作者简介:于胜刚(1973-),男,吉林舒兰人,教育学博士,北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吉林,132013。
  摘 要: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性,在于高度的学术性。大学学术事务管理应以学术标准为圭臬。因非学术性因素的涉入,学术事务的学术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大学场域内处于各个位置的行动者为了获取利益而相互竞争,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影响着行动的策略选择。各个行动者形成的惯习是行动时必须遵循自己所处层次的行动逻辑。处于有利位置的投票人如何抉择,将面对合法性困境和价值性困境的双重制约。构建科学合理的学术投票制度的前提是程序公正,从而实现实质公正。
  关键词:学术投票;场域;惯习;资本;投票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5)05-0034-07
  运用投票方式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是当下大学场域学术管理的常态。学术投票人在决策之前的沟通、投票过程中的意见表达与最终选择等环节构成了学术投票的行为链条,每位投票人的行为选择汇聚成集体行为的选择,形成投票结果。在中国社会文化的背景之下,对学术投票行为产生影响的有学术性因素,还有非学术性因素。非学术性因素是导致学术投票权力越界、寻租等学术腐败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为破解非学术性因素对学术事务的侵扰,需要考察投票人个体在这一过程中的行为取向,查明隐藏的“行动的逻辑”和“运作的方式”。本文结合案例,借鉴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实践理论,通过公式“(惯习)(资本)+(场域)=行为”解读学术投票过程中的细节性行为,力图揭示行为发生内在的逻辑和机理,提出科学合理的学术投票制度应做到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一、案例呈现:煞费脑筋的课题排序
  每两年,某省教育厅都要开展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的评审工作。教育厅高教处设定项目总数量,根据高校的级别下拨指标,各高校教务部门再制定分配和评审规则,要求各基层学院按照定额组织教师申报,通过学校层面的评审后排序上报教育厅。在A大学B学院的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件与之相关的案例。
  今年,A大学教务处拨给B学院四个申报指标,要求排序上报。B学院办公室收到了九份申报材料。分管教学工作的张副院长审阅材料时,发现两个项目的主持人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个项目的主持人是学校某处副处长(在该学院担任教学任务)。开学时,学院王院长曾要求张副院长制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用来指导学院教学工作,特别是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教学成果及优秀课程等事务。评审会上,张副院长提出几点要求。第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共有九位委员,有两名委员是申报者,遵循《工作办法》,应回避;第二,要考虑三个专业的名额分配,最好是每个专业一个名额;第三,学校要求排序上报,提议投票分为几轮,按票数依次遴选。与会委员同意张副院长的提议。
  第一轮投票的结果,六比一,一个选题及论证比较好的项目胜出。第二轮投票,五比二,副处长负责的项目胜出。因为前两个项目是同一个专业的,张副院长提议,以后的投票应该针对另两个专业申报的材料进行选择和排序。第三轮投票,两名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申报的项目出现了三比三的等票情况。委员们提议,按照《工作办法》规定,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最终排好了序。
  事后,张副院长讲到,民主投票看似简单,背后运作却很复杂。为了副处长负责的项目排在第二位,他是煞费心思,事先与其中三名委员分别打了招呼,并有意设计分轮次投票。
  二、因素分析:多重权力博弈的学校场域与“在场者”的惯习
  场域是实践理论的基本分析单位,可以理解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身逻辑和法则的“社会小世界”。或言之,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1]133场域是一个充满力量博弈的社会空间,类似于一种“游戏空间”。场域内的行动主体之间根据各自位置的存在状况及彼此拥有的权力和资本,形成特殊的客观关系。大学作为社会系统的子场域,是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小世界,有自身的生存、发展逻辑和规则。每个场域都有其权力行使的边界和独有的行动逻辑。
  中国大学场域主要由教学场域、行政场域和服务场域所构成。按照权力关系,其结构可分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三个场域。行政场域内负责行政工作的人员把持着一定的行政权力。教学场域内的普通教师所拥有的资本是其学术研究和教学能力方面的造诣,可以称之为“学术权力”;具备行政和教学双重身份即“双肩挑”的人员拥有双重权力。作为大学的基础组织,B学院也存在这些权力场域。
  案例体现了拥有各种权力、资本类型和总量的行动者,为达到各自目的,开展不同的行动策略。一般来说,作为地方院校,省级以上的教学立项数量较少,多是由兼具双重权力的人担任主持人。按照A大学的规定,评聘正高级职称时,条件之一是必须有主持省级或是国家级立项的课题。因此,获得立项成为各类行动者追逐的利益目标。除了评聘职称之外,“即使人们可以对经济回报、声誉和地位等表示淡然,但是,在学术活动愈加制度化和组织化的今天,他至少还期求得到同行、所在机构甚至社会的认可。换言之,无论人们是在意于还是无心于外在的功利,对个人业绩或实力的‘认可’可谓是所有学术评价活动的核心机制。”[2]理想状态下的评审过程应“对事不对人”,遵循学术的评价标准决定立项是否通过,现实却往往并非如此。布迪厄认为,行动者在场域中所占据的位置是由他们所拥有的资本的总量及类型而决定的。不同行动者资本的差别其实也是权力的关系,因为它决定了主导的及被支配的位置的分配,也影响着行动者进一步争取利益的机会。[1]134可见,案例中的行动者想获得立项通过,必须在场域中占据有利位置,而有利位置的占据必须依靠所拥有的资本总量及类型,即权力资本(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以及人际关系资本(鉴于中国社会中长期存在且占据一定影响力的人际关系,在分析过程有必要加入这一元素)。循此案例,从场域中各个位置的占据者、行动者的惯习及场域内的秩序等三维度进行解读。   (一)场域内各个位置的占据者
  于胜刚:“场域-资本-惯习”理论视角下的学术投票行为
  不同位置的占据者,为了控制场域中特有的正当形式的权威,相互竞争和较量,由此发生的关系制约着行动者的策略选择。B学院与此案例相关人员有五类,“普通身份的教师”、“张副院长”、“副处长”、参与申报和没参与申报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这些人分别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张副院长”本身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力以及职位赋予的行政权力,但其在投票过程中只有一票的决定权,如果不运用所具备的权力之影响力,将无法控制最后的投票结果。“副处长”虽不在该场域中出现,但其行政权力可以影响“张副院长”的决策。当然,“副处长”本身的学术权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参与申报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按照回避原则,虽然不参与投票,所具备的“委员身份”会影响以后的工作安排,这也是“张副院长”所要考虑的因素。其他“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具有投票权力,是决定评审结果的关键力量。仅是“普通身份的教师”只有学术权力和关系资本。
  (二)行动者的惯习
  惯习是一种持久的倾向,具有创造、建构或再造性。布迪厄力图通过惯习等概念的确立来消解“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关系。在他设定的框架内,惯习兼有主观和客观双重属性。惯习将主观主义的计算性、效用性等经济属性与客观主义的“虚无性”机械反应融合为一体。分析行动者行为的因素可以从行为主体有意识的理性与客观规律的集合这两个维度展开。惯习是“外在的内在化”与“内在的外在化”、“被动中的主动”与“主动中的被动”的有机统一。[3]按照布迪厄提供的理论分析,案例中的行动者个体所具有的惯习不同,思考与行动的视角注定也会不同。因无法走进行动者的内心世界,笔者也只能通过直接和间接获得的一些话语和行为表现进行经验推测。学校场域之内,各种权力的架构模式“类”科层制,具有科层制的表象和特征。行动者要想在这个场域内生存稳固或是相对好一些,必须牢记和遵循自己所处层次的行动逻辑。利益关系是决定教师权力位置和相互关系博弈的砝码,学院内部是否稳定与学院的发展态势直接决定着学院领导位置的牢固与升迁与否。
  “张副院长”表示,希望每次投票最好不受非学术性因素的影响,做到公平公正。但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经历,他建构的倾向是“最好谁也别得罪”,其遵循的实践逻辑为通过权力的运作和影响,尽可能达成各利益主体在心理层面的认同和接受,实现自我利益的保护。“张副院长”自我保护的取向虽无可厚非,但以公共利益来看,却忽视了“真正的团结是以群体内部的理性共识为基础的,不同价值观的相安无事并不意味着团结。”[4]细致分析,在其内心深处,存有一种“恐惧感”,如同《皇帝的新装》中那些不敢说出真相的人,可能是为了保护个体利益而放弃原则的坚守。
  普通教师包括“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都希望自己的项目能够在学院的排序中获得好名次,进入学校的二次评审,这是正常的期望。但在内心深处,他们也会对个体的利益得失进行计算,他们所担心的是不公平的结果,即“不如自己的反而通过了”或是“实力都差不多时自己没有通过”,由此而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这种群体行为对个体会产生心理压力并为个体的未来行动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行为参照,个体只有通过与群体行为保持一致才能消除心理压力。“如果其他个体通过这种方式并且成功谋取到利益,那么个体则更趋向于采取同样的行为方式以谋取自身利益。”[5]如果此类现象总是重复出现,教师的内心将产生对相关评审人的“不信任”,造成不利于学院良性发展的结果。有研究认为,“民众对利益的感受呈现为反向的边际效用,即民众对利益边际递增感受不明显,但对利益边际递减则十分敏感,甚至可以因为微小的利益递减而诱发自我的激烈行动。”[6]如果“比自己强”的老师“上去了”,相对来说,只是“发发牢骚怪自己的水平不够”而已。由此可以得出,普通教师的惯习虽然是期望实现利益,但还是尊重学术权力为先,不希望非学术性因素涉入评审。但也会有被评审人为获取利益,采取事先“打招呼”的办法,争取评审人的投票支持。因为票的数量是公开的,小范围的投票是可以计算的。如果个别“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或是普通教师根据人际关系计算“谁投了(没有投)自己的票”,利用自己的场域位置在其他事务过程中实施“报复”,这同样会不利于学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张副院长”希望即使“自己没有提前打招呼”,“副处长”的项目能够正常通过委员会的评审;但他不能保证这一点,因其只有一票的权力。布鲁贝克(John SBrubacher)认为在学者团体的相互关系中,所有成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这一群平等的人中,无论在学院还是在系里,原则都是‘一人一票’,没有任何例外,即使是院长或主席。在任何情况下,更可取的办法是通过说服做出决定,而不是靠权力或地位。”[7]
  如果“副处长”在评审中排名落后,这既会造成自己的被动,也不利于学院在职能部门主导的资源配置与机会赋予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些都是“张副院长”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在几经考量之后,他不得不做出“打招呼”的行动。
  这里引出两个问题,为什么“张副院长”只是向三位委员“打了招呼”?为什么行动起到了效果?他曾言及这三位委员值得信任,与自己有一定的私人交往,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对于行为个体来说,惯习是过去历史的整合,源于家庭、团队和阶层。“相似阶层的人,通过相似的物质环境,能获得相近的经验,会促进某些行为规范的约束。”[8]鉴于本文研究的案例,很难对每位当事人进行历史性的调研。作为大学场域中人,所处阶层、物质环境相似,经历的事务和获取的经验基本相近,自然会遵循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惯习也会产生共通之处。“打招呼”的现实根据,具有内在的复杂性。“理由并非仅仅以单一的形态呈现,而是展开为一个结构,其中既包括事实以及对事实的认知,也涵摄人的意向、目的……仅仅某种事实,并不构成行动的理由;单纯的认识或意向,也难以成为实施某种行动的理由。”[9]之所以“打招呼”,一方面基于双方多次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任假设,一方面又出于“不打招呼”就可能达不到预设目的的认识。事实、认识、意向和目的等多重因素相互交织,呈现为统一的结构。   惯习不仅仅是个体的特质,更是一种规范群体的互动机制。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惯习的形成与场域里的社会位置息息相关,是对客观位置的主观调适。“每位社会成员是带有各自想法、情感、利益的社会人构成,他们必然要把自己的认知、思想、利益带入执行过程。”[10]“打招呼”目的很明确,“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能够实现“副处长”的项目排在第二位。可以推论到,“委员们”之所以接受“副院长”的请求,是为了学院利益;也可能“副处长”的学术水平也不错,排第二名无可厚非。另外,“副院长”的“打招呼”行为是一对一私下沟通的,自己已经答应,不能出尔反尔,如果不投票支持,对自己以后也不好,等等。由此可见,“主观的判断必须经过外在的形式才能转化为一种经验事实。”[11]惯习作为一种结构化的机制,是实践的产生者,为实践的生成提供原则。在同一场域中占据相同位置的个体因受到相同制约因素的支配,形成相似的惯习。另外,“委员”们的惯习也可从个体利益和部门的公共利益两方面分析,或是个体利益为上,或是公共利益为上,或是兼融两方面,“策略总是倾向于再生产的那些生产策略的客观结构,决定策略的是策略生成原则的以往生产条件。”[12]利己始终是行动者行动的最初逻辑选择,不管场域中的人采取何种行动方式,可以说都是场域生存的需要。
  访谈中,“张副院长”讲到,“学院内部评审的结果虽然不是最终结果,但到学校层面,是会参考学院的排序。多数情况下,学校是依据学院的排序确定结果的。这一点虽然加大了学院的权力,但也给我们增加了工作的压力。”学院成员相互熟悉,彼此之间的联系度相对紧密,如果有“非学术性因素”特别是人情关系的涉入,一定程度上会撕裂学院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也会对学院的管理造成很大的难度,加剧各种权力关系的对抗程度。这也是为什么“要考虑三个专业的名额分配,最好是每个专业一个名额”的主要原因。如果仅以学术的标准来评判,也许会出现个别专业教师失去竞争的机会,况且学校下拨名额也是参照基层学院的专业数量而确定的。
  (三)场域内的秩序
  场域内的秩序如同“游戏规则”,一方面指显性的投票规则;一方面是隐性的“黑箱操作”规则。无论是投票人还是被投票人,作为“游戏者”,都要在遵循显性的投票规则的基础上“参加游戏”。但是,能够形成中国语境下的相互“勾结关系”必定是“很难公之于众”。在操作过程,占据有利位置的游戏者可以依据自身的资本,部分或彻底地改变游戏的固有规则,以获取自己需要的资源。“这种资本赋予了某种支配场域的权力,赋予了某种支配那些确定场域日常运作的常规和规则、以及从中产生的利润的权力。”[1]139对投票人而言,资本或是自身所拥有的投票权力,或是能够决定场域内投票结果的影响力;对被投票人而言,资本或是自身的学术权力,或是接通投票人的关系网络。“资本总是在既定的具体场域中灵验有效,既是斗争的武器,又是争夺的关键,使它的所有者能够在所考察的场域中对他人施加权力,运用影响,从而被视为实实在在的力量,而不是无关轻重的东西。”[1]135仅拥有资本是不够的,决定某个场域结构是游戏者之间的力量关系,每个游戏者的力量大小,取决于其拥有的资本的数量和结构。最后的结果还要由各方资本的数量及质量的多少高低来决定。
  三、投票人的双重困境
  随着各种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学术投票人的投票行为将受到各种制约和束缚;在其内心世界,道德感同样也在拷问投票人的良知。稍有不慎,投票人就将自处于普遍主义原则与特殊主义原则的矛盾之中,遭遇到合法性困境和同质性的价值困境。
  (一)基于关系的合法性困境
  投票场域内的每位游戏者都有其关心的目标,有着各自的纠结。被投票人期待自己的利益能够在集体决策的过程中得以实现,不希望实力弱于自己的他人获胜。投票人希望自己的投票能够影响结果,不希望衍生出不利于自己利益的问题。投票人虽在场域内占据有利位置,但需要面对合法性困境——如何在学术资本与社会资本之间做到兼得与相容。
  投票人的权力源于自身的学术资本与社会资本。前者是所拥有的学术力量;后者是所处社会网络的位置。这两种资本是投票人能否拥有投票权力的前提性基础。对于学术资本,投票人通过自身的学术修炼可以积累并升华;对于社会资本,这需要投票人不断的经营和巩固。有学者指出,中国人的社会网络大体有三种:情义相融的亲友网;以信用和互惠为核心含义的实用关系网;以“非对称性交换”为特色的人情交换网。[13]一般来说,基层学术决策组织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人与人之间彼此熟悉,因各种事务而建立起“私人关系”,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实用关系网和人情交换网。社会网络中的个体对事物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凸现了彼此之间的相通、相容乃至相互转化之可能,从而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会认知与行为方式。”[14]投票人想要站在纯粹学术的角度上进行投票决策,这是很难做到的。完全以学术业绩为取向的评价多发生在彼此不熟悉且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陌生人社会”。
  身兼行政职位的投票人拥有的投票权力只是其中一种权力,实施投票时所面对的合法化困境在于“获取对他人的权力,不仅要求提供使他们依赖的服务,而且要保持独立于他们可能作为回报来提供的服务”[15]。换言之,此类投票人既要满足他人的愿望,又要尽可能地保持距离感。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维护群体中一部分人的利益所得,就有可能得罪另一部分人。出现这种情况的结果必然要影响到投票人社会资本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样影响到投票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网络关系的强弱、重复性会影响人不同的行为,网络的位置、结构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内化过程,从而使人们在不同的情境下产生不同的行为。”[16]投票人如何把握其中的“度”,取得被投票人的理解且实现学术的公正性,并能够维护自己的社会资本,这是最难以破解的问题。
  (二)同质性的价值困境
  任何一位在学校场域内生存多年的学术投票人,即使不得不屈从于场域的“游戏规则”以及人性深处隐蔽的“向己性”和“自利性”的约制,“在投票过程中通过互相投赞成票等投票交易方式影响学术组织决策的方向、过程和结果”[17],但也不能排除对善良世界和美好世界的向往,或多或少都有着理想主义的色彩。这种对自我角色、学术精神等层面的忧虑,是源于良知的情感,是价值困境生成的隐忧。“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知识人如何处理与权力的关系成为检验自身良知与智慧的试金石,也是悬在自己与时代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18]“当然,在学术人中也不乏一些人作为利益相关者而自甘堕落,僭越了其作为学术人的底线,而成为自我利益的辩护者。”[19]当投票人以学术角度体味投票结果之事实,相信内心世界是有其价值评价的标准,这也是个体价值理性即学术良知的内在道德力量的彰显。理想状态下学者的“真正能把自己选择的事情看作是‘我’的生命,无论什么‘利好’,终不肯牺牲‘我’之生命与之交换。”[20]当学术事务不是以真实的学术评价为依据,被非学术性因素所“绑架”,成为利益博弈和制度霸权的牺牲品,学术良知沦丧和被抛弃注定会成为现实,这是谁都不愿意见到的结局。   四、破解路径:构建科学合理的学术投票制度
  制定制度的原则包含效率、秩序、质量、人性、公正等多方面的内容。“制度是学术良知保证的底线环节,从制度规范出发寻找学术道德风险的破解路径是可能且必须的。”[21]制度既有工具性,又有价值性,其中公正是最根本的价值。虽然价值观在行为导向上“只能给出模糊的方向指引,不能根据每一具体状况提供行为建议”[22],但如果失去公正,任何制度都会失去其正当性,有可能在强调“效率、秩序、质量”的借口之下沦为使用者“为所欲为”的工具。制度公正由“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构成,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公正。科学合理的学术投票制度宗旨在于保障和实现学术公正。投票人只有在确立的规则框架内活动才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此规则即为投票制度。当且仅当,投票制度在形式上应具有程序公正性,在内容上应具有实质公正性,才能够实现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实现一方面要求制定和实施制度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一方面要求尊重有关各方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在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平衡性。例如,《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第10版)中提出的三大权利,多数者的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只要有一名动议、一名附议即可成立的动议)以及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提供事先告知)。[23]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投票制度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在制定过程,应当维护每位学术人、每个学术群体的尊严和正当利益。多方参与是指制度制定者需要聆听来自不同群体的声音,使之享有充分的参与和表达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尊重不同的意见表达尤其是对反对声音的宽容和理解;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对制度的共识。反之,投票制度将失去信度,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学术人的认同和接受。如同体育比赛的规则,必须得到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认同,在不违背规则的前提下展开公平竞争,运动员才可能接受比赛的结果。在执行过程,公平对待是指投票人在处理同样的学术事务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公平地进行,而不是“因人而异”;应当建立必要的规则体系,使制定和实施制度的直接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倾向和偏好凌驾于学术利益之上。简而言之,就是不能“搞特权”和“夹带私货”。[24]
  公开性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制度制定还是制度执行,公开性主要表现在信息占有的对称性,要求各方对相关信息相对充足的占有。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占有信息的一方通过封锁信息的手段,使制度“为己所用”。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对称,就要求将相关的信息充分公开。科学性包括相关信息的充分及准确和必要的评价机制和修正机制两个方面。前者使程序公正具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后者定期对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找出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修正,从而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有效的状态。
  程序公正需要商议民主的实现。商议民主是以“对话为中心”而非以“投票为中心”。[25]在学术投票过程中,投票人之间需要通过商议讨论就彼此的学术取向达成某种妥协从而形成公共选择。这种基于交往理性的商议民主不仅是日常民主生活的样式,更是学术投票的“根本之法”。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提出的理想言说情境理论是学术商议民主应然的运行状态,主体之间的言语交往的前提是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26]商议是投票的前提,每一位投票人都有权发表意见,自由辩论,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各种可能方案有了足够清楚的认识之后,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公共意见,投票才有意义。未经商议讨论的投票是盲目的,“一个民主的决策应该是建立在说理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建立在投票和权力的基础上,也不能仅仅理解为利益的博弈和妥协的结果。”[27]“商议和投票构成了民主中由‘说’到‘做’的两个环节;商议把事情说清楚;投票对事情做决定。正确的‘说’是‘做’正确之事的条件。”[28]
  (二)实质公正
  实质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标准和最终目的,考察实质是否公正的标准是制度的内容和结果是否符合公正。判断学术投票制度的实质是否公正依据的是学术逻辑,即遵循学术本身的特性和发展要求,服务于提高学术生产力和学术发展水平的要求。从内容来看,实质公正要求制度不单单是追求效率,保证优秀者的利益;同样需要保证公平,对进步者予以激励,对保守者和违规者予以惩戒。公正的制度需要有“选择性激励”的特征[29],“选择性激励”分为积极的选择性激励和消极的选择性激励。前者是通过物质性、社会性或精神性的奖励参与行为而示范诱导其他人采取相同的行为;后者则是通过惩罚不行动者,以便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从结果来看,为保障利益的正常获得同样需要聆听来自多层面对决策结果的质疑与诘问。例如,公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对利益获得者的质疑声音,这种质疑能够维护学术的清洁与纯净,净化学术生态环境。高校学术诚信缺失的部分原因在于管理者对质疑声音的有意无视,对失范者的纵容和宽待,不能真正体现公示的意义。公示制度同时也是对利益未获得者的保护,赋予他们申诉的权利,提供利益诉求的管道,从而维护规则的公正性。真正实现“给人应当所得而不给人不应当所得”。公示制度同时也是对投票人群体学术水平与学术品格的考量,“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使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纠正这种非正义。”[30]当质疑的内容越来越多,质疑的声音越来越大,说明对投票人群体产生了信任危机和认同危机,说明投票制度的实质公正出现了问题。同时,复议制度是程序公正的必要保障,有效而完善的复议制度可以增加学术管理的民主性和合理性,真正体现学术活动的严谨和求真。[31]
  学术投票制度实现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是一项复杂性工程,需要在许多细节方面细致考量。例如,制定合理的投票规则,做好投票之前的测评工作、确定计票规则,实行实名投票制;完善学术复议制和学术问责制,必要时法律的介入,等等,逐渐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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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张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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