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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预防医院用药商业贿赂行为,本文从加强法制宣传和执业道德教育、完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内部和行政外部的监管、完善立法、准确司法等方面着手,提出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 医院用药 商业贿赂 药品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李国仕,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科长;孙松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95-01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执业道德教育
(一)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主体的法制教育
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受贿方医生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医生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要从根本上杜绝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现象,就要把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放在首位。
(二)对医院用药关键环节人员的道德和诚信教育
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调研过程中,医院用药审批、生产、上市、销售、使用等环节都存在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象,对医院用药关键环节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医疗、药品管理制度
(一)规范医疗制度
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目前,我国的医疗价格是由政府控制的,政府主导并非排斥市场,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医院用药各方积极性,在做好基础医疗服务的同时,控制成本,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2.推行医疗服务“准市场化”。当医疗进入市场之后,不管是何种体制的医疗机构,都意识到了压力与挑战,都有了紧迫感,都在思改、思变,如果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最终的结果是使所有患者获得益处。。
3.增强医疗行业透明度。众所周知,卫生行业的医患关系的处理上具有特殊性,就是医患之间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要改变当前的现状,首先应由卫生部门在医疗专家参与下,制定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再者,国家要培养药剂师,主管药师进入临床,对医生开具的处方可以进行检查,药剂师有权检查和修改处方,杜绝医院用药商业贿赂。
(二)健全药品制度
1.药品审批制度。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调研过程中,发现药品审批制度中,存在诸多漏洞,使得药品自身在数量、质量上问题突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在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文的审批和注册流程中,申报资料的保护要有保障,杜绝出现暗箱操作,避免新药技术的泄漏。
2.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在医院用药的商业贿赂专项调研中,发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规范,使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没有发挥遏制医院用药商业贿赂行为的作用。
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要落实以下几点:首先,要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标准,把价格作为取舍的重要因素是不合理的。其次,卫生部门应该强化对中标药品使用、价格政策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3.药品定价制度。首先,生产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药品制造成本核算制度,物价部门要对药品生产的成本加强监督和管理,禁止药品生产企业虚报成本,随意定价。其次,为了解决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矛盾,政府应该制定一个价格标准,而非最高限价,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但是医院用药的最终定价不得低于一般市场成本。最后,目前采取的政府定價方式的医院用药的价格,实际上由医药协会协调出来的价格,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物价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应切实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市场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
三、强化监管力度
(一)规范医院内部惩戒措施
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专项调研中,发现医院在内部规定上存在一些漏洞。对此,医院应该规范内部惩戒措施,医生接受医院用药商业贿赂严重的,要在医院范围内公告,扣除奖金,降低医生的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医院可以建议卫生部门暂停医生的工作。
(二)突出药事委员会制约作用
药事委员会在医院用药中的作用没有发挥,违背了药事委员会当初设立的宗旨,内部成员的“相互帮助”过多,导致医院用药商业贿赂屡禁不止,为此要突出药事委员会的制约作用。
(三)建构药品动态管理制度
在医院用药商业贿赂中,一旦某个医生接受医药代表的贿赂,便会在短时间内大量开具某种药品。医院通过监控对使用金额和波动幅度较大且无合理解释或有促销嫌疑的药品发出警示、实行限量或停止使用等处理,建立起临床用药监管机制。
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准确司法
有效治理医院用药商业贿赂必须做到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准确司法,形成打击医院用药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合力,整体提高法律运行的效率,构建精确的体系性方案,增加犯罪成本,构筑机会防线,消除犯罪机会。
刑事制裁是打击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终极法律手段,但是,现行刑法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犯罪现实存在实质性的落差,出现了明显的法律空洞,亟待补缺补漏。
首先,刑法应该明确规定普通医师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扩大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此外,我国刑法还需要对医生的处方权性质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医生的处方权也可以作为职务便利,将普通医师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
其次,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医院科室等单位下属部门以其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属于单位犯罪。
关键词 医院用药 商业贿赂 药品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李国仕,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科长;孙松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95-01
一、加强法制宣传和执业道德教育
(一)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主体的法制教育
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受贿方医生进行讯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医生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要从根本上杜绝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现象,就要把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放在首位。
(二)对医院用药关键环节人员的道德和诚信教育
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调研过程中,医院用药审批、生产、上市、销售、使用等环节都存在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象,对医院用药关键环节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医疗、药品管理制度
(一)规范医疗制度
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目前,我国的医疗价格是由政府控制的,政府主导并非排斥市场,而是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医院用药各方积极性,在做好基础医疗服务的同时,控制成本,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2.推行医疗服务“准市场化”。当医疗进入市场之后,不管是何种体制的医疗机构,都意识到了压力与挑战,都有了紧迫感,都在思改、思变,如果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最终的结果是使所有患者获得益处。。
3.增强医疗行业透明度。众所周知,卫生行业的医患关系的处理上具有特殊性,就是医患之间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
要改变当前的现状,首先应由卫生部门在医疗专家参与下,制定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再者,国家要培养药剂师,主管药师进入临床,对医生开具的处方可以进行检查,药剂师有权检查和修改处方,杜绝医院用药商业贿赂。
(二)健全药品制度
1.药品审批制度。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调研过程中,发现药品审批制度中,存在诸多漏洞,使得药品自身在数量、质量上问题突出。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在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文的审批和注册流程中,申报资料的保护要有保障,杜绝出现暗箱操作,避免新药技术的泄漏。
2.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在医院用药的商业贿赂专项调研中,发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规范,使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没有发挥遏制医院用药商业贿赂行为的作用。
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要落实以下几点:首先,要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标准,把价格作为取舍的重要因素是不合理的。其次,卫生部门应该强化对中标药品使用、价格政策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3.药品定价制度。首先,生产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药品制造成本核算制度,物价部门要对药品生产的成本加强监督和管理,禁止药品生产企业虚报成本,随意定价。其次,为了解决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矛盾,政府应该制定一个价格标准,而非最高限价,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但是医院用药的最终定价不得低于一般市场成本。最后,目前采取的政府定價方式的医院用药的价格,实际上由医药协会协调出来的价格,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物价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应切实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市场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
三、强化监管力度
(一)规范医院内部惩戒措施
在对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专项调研中,发现医院在内部规定上存在一些漏洞。对此,医院应该规范内部惩戒措施,医生接受医院用药商业贿赂严重的,要在医院范围内公告,扣除奖金,降低医生的职称;情节特别严重的,医院可以建议卫生部门暂停医生的工作。
(二)突出药事委员会制约作用
药事委员会在医院用药中的作用没有发挥,违背了药事委员会当初设立的宗旨,内部成员的“相互帮助”过多,导致医院用药商业贿赂屡禁不止,为此要突出药事委员会的制约作用。
(三)建构药品动态管理制度
在医院用药商业贿赂中,一旦某个医生接受医药代表的贿赂,便会在短时间内大量开具某种药品。医院通过监控对使用金额和波动幅度较大且无合理解释或有促销嫌疑的药品发出警示、实行限量或停止使用等处理,建立起临床用药监管机制。
四、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准确司法
有效治理医院用药商业贿赂必须做到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准确司法,形成打击医院用药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合力,整体提高法律运行的效率,构建精确的体系性方案,增加犯罪成本,构筑机会防线,消除犯罪机会。
刑事制裁是打击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终极法律手段,但是,现行刑法在某些重要方面与医院用药商业贿赂的犯罪现实存在实质性的落差,出现了明显的法律空洞,亟待补缺补漏。
首先,刑法应该明确规定普通医师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扩大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此外,我国刑法还需要对医生的处方权性质进行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医生的处方权也可以作为职务便利,将普通医师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也以犯罪论处。
其次,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医院科室等单位下属部门以其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属于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