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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且并不因此而受到追究的权利。本文概述了沉默权的内容,通过分析我国沉默权的现状和沉默权的意义来阐述在我国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关键词: 沉默权确立必要性无罪推定
一、沉默权概述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沉默权一般包含以下含义:
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2.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3.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一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言词或实物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迫使其就指控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4.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处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且被告人在清楚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能把被告人因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它禁止的只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二、我国沉默权的现状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相反,该法第9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应当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沉默权原则相去甚远。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确立沉默权,但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行为收集证据,而且我国《刑法》也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司法解释还初步确立了“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排队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有一些沉默权的因素在里面,但不能仅凭此即说我国已经存在沉默权。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口供被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但是现在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时见于报端的刑讯逼供。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甚至超期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刑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1.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追诉官员拥有强迫被追诉者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增强了被追诉者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官员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而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3.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追诉官员就不得对被追诉者科以协助追诉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被追诉者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被追诉者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作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追诉官员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作出答辩,否则,被追诉者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
可以说,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制度进步的标志。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的实践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人的尊严是人类的终极目的,而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所以,虽然说沉默权确实会使一些罪犯逃避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终极价值。
关键词: 沉默权确立必要性无罪推定
一、沉默权概述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沉默权一般包含以下含义:
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2.不得因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
3.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一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言词或实物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迫使其就指控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
4.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处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且被告人在清楚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能把被告人因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由此可见,沉默权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追诉人员作出陈述甚至是不利于己的陈述,它禁止的只是不得为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采用强迫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
二、我国沉默权的现状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相反,该法第9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应当承担如实供述的义务。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沉默权原则相去甚远。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确立沉默权,但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行为收集证据,而且我国《刑法》也将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司法解释还初步确立了“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排队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有一些沉默权的因素在里面,但不能仅凭此即说我国已经存在沉默权。
三、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口供被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但是现在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时见于报端的刑讯逼供。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甚至超期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刑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1.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追诉官员拥有强迫被追诉者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增强了被追诉者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官员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而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3.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追诉官员就不得对被追诉者科以协助追诉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被追诉者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被追诉者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作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追诉官员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作出答辩,否则,被追诉者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
可以说,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制度进步的标志。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的实践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人的尊严是人类的终极目的,而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所以,虽然说沉默权确实会使一些罪犯逃避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终极价值。